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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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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凡 《殷都学刊》2009,30(3):140-145
<大明令>是明代洪武初年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其与<大明律>形成的律令关系是研究中国古代律令体系非常重要的样本.从法律形式与适用方式上来讲,<大明令>与<大明律>有很多不同之处.随着明代立法的完善,"令"的地位有所下降,但其效力依然存在,这种效力部分来自于其立法精神与其他法律形式的一致性,部分来自于统治者遵循"祖制"的传统.而明代中叶以来,"例"的修订与"会典"的编纂对传统的律令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相似文献   

2.
清政权入关前颁行的部分法律、政令保存在“崇德元年丙子岁四月十二日登基后议定 (的 )会典”中 ,即《崇德会典》。近年有人撰文提出“《崇德会典》子虚乌有”,连所使用的史料都是虚假的。其实 ,清初皇太极时期是有《会典》的 ,将其命名为《崇德会典》不仅符合古籍整理所遵循的一般规范 ,而且在清初的司法实践中也能证明是运用了《会典》的  相似文献   

3.
古代食货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分支之一。明清是古代食货立法最为发达的时期,也是食货法律体系臻于成熟的时期。明清典例食货法律体系从创立到不断完善,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明洪武朝初创的以《诸司职掌》户部为纲、食货例为目的食货法体系,历经八帝,行用百余年之久。首部《大明会典》颁行后,食货法律体系的内容构成则演进为以《会典》户部为纲、以食货例为目,至明末未改,并为清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所沿袭。乾隆四十一年《户部则例》的颁行,标志着以《会典》户部为纲、以《户部则例》为基本法、以食货例为“变通法”新食货典例法律体系的定型。食货立法无论是立法总量,还是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都远远超过刑法。要全面揭示明清法制的面貌,必须重视食货立法和食货法律体系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朝鲜太宗时期,“一遵华制”已成为王朝的主导性话语。在此语境下,“华化”政策加速推动,制度的“华化”是其中的关键,在法制领域便是推动《大明律》的深入适用。然而,朝鲜官员们对《大明律》这一外国法律体系非常陌生,难于理解与掌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朝鲜人重启了翻译《大明律》的工作,同时还以发布权威解释等方法厘清律意,并对《大明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以修正。与此同时,太宗还先后在官僚群体与普通民众中开展了推广与普及《大明律》的运动。然而,《大明律》作为一种外国法体系,与半岛的“土俗”存在张力,受到了民众的抵制。为此,太宗君臣不得不对《大明律》中一些与本国土俗、国情不合的条款做出变通,使之具有适用性。“华化”进程就是在这种矛盾冲突的情况下,不断开拓自己的道路。  相似文献   

5.
谈楚令     
令、周令及其变化令,是先秦时期经常使用的一个名词和范畴。《国语·楚语上》记申叔时曰:“教之《令》,使访物官。”韦昭注曰:“令,谓先王之官法、时令也。”甚确。《说文》“令,发号也”。段玉裁注曰:“‘号部’曰:号者,呼也。‘口部’曰:呼者,号也。发号者,发其号呼以使人也,是曰令。‘人部’曰:使者,令也。义相转注,引伸为律令、为时令。”令与命音义相通,《说文》“命,使也,从口令。”段注曰:“令者,发号也,君事也。非君而口使之,是亦令也。故曰命者,天之令也。”据此,是命、令同义,初指口之使人,以后则主  相似文献   

6.
明代宗族祠庙祭祖礼制及其演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洪武时期多次作出祭祖方面的规定 ,《大明集礼》的规定具有仿照《家礼》和国家礼制象征的性质 ,《家礼》、《教民榜文》和胡秉中的主张在社会上更为流行 ,政府祭祖礼制的特点是认同朱熹《家礼》,这也反映了《家礼》被社会认同的现实。明代宗祠的建设与发展 ,是以《家礼》的普及和士大夫的推动为背景的。“议大礼”的推恩令导致的嘉靖十五年家庙及祭祖制度的改革 ,特别是允许庶民祭祀始祖 ,更在客观上为宗祠的普及提供了契机 ,强化了宗祠的普及。  相似文献   

7.
《大明律》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史上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从《法经》到《大清律》历代成文法典的权衡比较来看,留存比较完备而又有代表意义的,主要有《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宋刑统》主要是照抄《唐律》,《大清律》是照抄《大明律》,实际上只有《唐律》和《大明律》是真正独立的“典范”。人们一般都肯定《唐律》是我国封建法  相似文献   

8.
对隋唐政治、经济诸制度的参照后,日本建立了律令制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服饰改革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本文通过史料探索律令制体系下日本天皇的服饰。从形制上分析了与中国“衮冕十二章”的异同,然后从政治、民俗角度分析中日两国冕服制度的差异和原因,最后介绍日本学术界的观点,阐述日本衣服令的实质。  相似文献   

9.
明代公案小说勃兴的社会原因之一是上层统治者注重律令在民间的传播。明代初年,统治者即规定律令须"小民周知",因此社会中律令讲读、学习、刊刻之风都十分兴盛。影响到公案小说,首先决定了它的基本内容和形式:内容上紧扣国家律令和百姓的司法实践,形式上"三词"俱全。其次,也决定了公案小说的兴衰走向:当小说与律令传播结合紧密时,其传播相对兴盛;当小说与现实法律需求疏远时,则传播低靡。  相似文献   

10.
在《五杂俎》等著述中,谢肇淛基于传统目录学“小说家类”知识功能的设定,以探索“稗官小说”的品评思路,从“街谈巷语”、征信的角度对《金瓶梅》《水浒传》《西游记》等通俗章回小说展开评判的同时,又从“读者意想不到,唯恐易尽”“俚而无味”等读者阅读接受的角度探索通俗章回小说新的知识特征。这表明传统目录学作为明代士人群体进行知识分类的主要理论依据,构成了其进行知识类型化探索的主导模式。它也是明代士人群体之间进行知识创新性探索等交流行动的重要平台,以便明确各种书籍的类型功能及其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分析明人对通俗章回小说进行知识扩容的历史意义,应充分考虑传统目录学知识体系的显性作用与隐性制约,避免以今度古。  相似文献   

11.
在蒙古族法制传统的影响下,以及考虑到元代建立之初的特殊政治形势,元廷废弃了律令法典,同时编集条格和断例,将宋代以来各种法律形式按其内容整合为刑事和非刑事两大类,整体表现为"弃律用格例"的倾向。随着律令法典被废弃,判例在元代的地位和作用达到顶峰,元代法律出现了强烈的"例化"的特点,这既是蒙古民族法制传统的延续,也是唐代后期以来古代中国法律体系整体发展趋势之结果。明清王朝恢复了法典传统,但其法律体系不再是"律令法律体系"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典为纲、例为目,成文法与判例相混合、互为补充、相互转化的"典例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特点,与元代"弃律用格例"之下法律体系的变迁及特点有着密切联系。由此,元代成为明清"典例法律体系"形成之前夜,元代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律史上据有承前启后的承接和中转地位,再次佐证了中华法律文化之整体性和连续性。  相似文献   

12.
法律叙事的文学化广泛存在于本土法律话语体系之中,从诗性叙事到故事叙事,文学叙事方式与德治教化思想相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的重要话语特色。从源头而言,《诗经》的结集本身就具备法则性的功能指向,汉代“以《诗》为法”确定了《诗经》的法源地位。“哀矜”与“仁”“恕”的结合,完成了“诗性叙事”情感因素的伦理化转换,情感与修辞成为法律教化功能实施的重要手段。随着叙事文学的不断发展,案例和判词中的“故事叙事”取代“诗性叙事”成为更显著的叙事方式,甚至成为传统社会民众接受法律的重要途径。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叙事的本土经验至今仍然发挥着作用,并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13.
周振甫同志的《诗词例话》(中国青年出版社一九七九年五月版)在《仿效和点化》一节里,引了明代王世贞《艺苑卮言》中一段诗话: ……相如《上林》云:“视之无端,察之无涯。日出东沼,月生西陂。”马融《广成》云:“天地虹洞,因无端涯。大明东出,月生西陂。”……“月生西陂”语有何致,而马融复袭之? 作者在王世贞这段诗话的基础上进一步引伸道: ……比如司马相如《上林赋》:“视之无端,察之无涯”指上林地方广阔无边,这是概念的说明。“日出东沼,月生西陂”,比较具体些,还缺乏形象描写。……再像马融《广成颂》作:“……大明出东,月生西陂”也讲日东升月西升,只是换换字面。……  相似文献   

14.
《江西社会科学》2016,(9):107-115
律令制的法律体系到隋唐时期渐臻完善。《天圣令》中较集中的丁匠资料,为我们就公共工程建设中丁匠役作种类的考察,进而揭示唐代徭役制度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帮助。与以往更多是在官府手工业与私营手工业区分中考察匠人地位的关注点不同,丁匠同役的令文将二者间建立联系且置于同等法律地位上,启发人们以新的角度关注匠人,尤其是匠人群体的层级及其内部各色服役的区别。除了承担正役以外,丁匠也是杂徭、色役的征派对象。  相似文献   

15.
本文依据出土简牍和传世文献 ,从三个方面论述了秦汉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首先 ,汉朝不仅《九章律》是在秦律的基础上修订的 ,而且“天子诏所增损 ,不在律上者为令”,汉武帝“废黜百家 ,独尊儒术”等体现的大一统思想反映在法律思想上的“法令由一统” ,和秦王朝如出一辙。其次 ,文章从定罪量刑的有关原则着重论述了秦汉法律在确定刑事责任资格、自首从轻、亲亲得相首匿等方面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点 ,阐述了前后两朝的发展继承关系。最后 ,结合出土文书的有关案例 ,比较了秦汉律令条文中对几种罪行的量刑处罚 ,借以说明秦汉法律内容的源渊承袭关系。结论认为 ,秦汉两朝虽然有根本不同的立国理论和政治主张 ,但从法律思想、立法原则以及具体法律内容看 ,却有多方面的承袭关系。  相似文献   

16.
《国朝典汇》是明代万历年间学人徐学聚编纂的一部本朝典制体史著。在《国朝典汇》中,徐学聚在继承传统典制体史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综合会典、会要二体,突出典制特征,兼采纪传、编年、纪事本末等多体之长,其编纂特色已表现出新综合体的雏形。  相似文献   

17.
朱元璋把“纪纲法度”作为“为治之本”,列为建国之初的“先务”。早在明王朝建立的前一年(1367),他就命有关臣僚制定法律。明王朝建立后,他对法律的修订和整饬工作更是一直没有停止。正如《明史·刑法志》所说:《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经过反复修订,增减后的《大明律》,“大旨亦本于唐,特其中有因时变通者耳”。也就是说,它脱胎于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秦汉简牍资料的发现与陆续公布,为我们进一步认识秦汉社会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是西汉初年汉律的主体部分,其中有许多民法方面的内容,涉及物权法、继承法、债权法、身份法、婚姻法等,对认识秦汉时期的社会结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众所周知,秦汉律令久已亡佚,清末学者虽然做了一些法律文献的辑佚和整理工作,但仍然是一叶泰山。因此,对秦汉律令重见天日的价值如何高估亦不为过,正如作者指出的,我们不仅从云梦秦律、龙岗秦律看到了秦的法律原文,而且从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得见汉律的规模,这是我们足以告慰先贤的旷世佳讯①。  相似文献   

19.
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历代统治者都把制定和实施法律看作不可须臾离开的宝贝。在《旧唐书·刑法志》中,就将法律视为“安民立政,莫此为先”的大事。因此,每当统治阶级建国以后,无不迅速制定本朝律令,抓紧恢复法律秩序。 早在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就曾制定过一些法律。据说周穆王时就制定了五刑三千条。战国初期,各诸侯国的地主阶级刚从奴隶主阶级手中夺取政权后,也都纷纷制定和颁布法律。魏相李悝还曾“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唐律疏议·进律疏表》)。商鞅变法,又把《法经》搬到秦国施行并加以发展。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进一步在全国范围  相似文献   

20.
《卷一·高帝纪上》迁员外郎、直阁中书舍人、西 (陵 ) (阳 )王抚军参军、建康令 (中华书局 1972年 1月版点校本 ,第 4页 ,下同 )。按 :中华书局点校本《校勘记》 :“张森楷《校勘记》云 :‘终宋世无西陵王 ,“陵”当为“阳” ,各本并讹。’按《宋书·豫章王子尚传》 ,孝建三年 ,年六岁 ,封西阳王 ,大明二年 ,加抚军将军。作‘西阳王’是 ,今据改。”考《宋书·孝武十四王传》 ,孝武帝次子子尚于孝建三年封西阳王 ,迁北中郎将、扬州刺史 ,大明二年加抚军将军。建康为扬州之属县 ,故萧道成乃得以子尚抚军府佐而领建康令。然员外郎与直阁中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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