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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付娜 《郑州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56-59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但学界对监护人责任问题仍然争论不休。从统一责任主体方面考量,被监护人侵权时的责任主体应认定为监护人。为了公平起见,赔偿主体宜认定为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且以被监护人财产优先赔偿,在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的情况下,由监护人赔偿或补足赔偿。另外,鉴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区分,相应地,在确定监护人责任时也应对两者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2.
房绍坤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3)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罗马法不仅规定了对建筑物崩坏所造成的损害,由其所有人承担较之一般过失责任稍重的责任。而且还规定了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具有无过失责任的意味。在日尔曼法中,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不问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亦不问其有无过失,只要是就物的利用享有利益者,皆负赔偿责任。现代各国民 相似文献
3.
薛军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6-1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9条对《民法通则》第133条、《民通意见》第148条做出了重要发展。《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仅针对被监护人在没有受到他人教唆、帮助时导致损害的情况。被监护人如果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教唆、帮助而导致损害,原则上由教唆人、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特殊的补充责任,此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性质与第32条的监护人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4.
魏盛礼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3)
长期以来,在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中,民事行为能力决定民事责任能力这种错误的学说处于支配性地位,并以此指导我国的民事立法,导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无关。相反,民事权利能力才是民事责任能力的源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存在必然的逻辑应对关系。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合理的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6.
胡建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5)
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力的实现因民事行为能力之不足而受到影响,未成年人缺乏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后果和法律意义的正确认识,可能实施不法行为而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对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我国的监护制度立法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人保护仍存在着很大缺陷,有待我国民法典能将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吴国平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5):87-92
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相似文献
8.
李欣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6):80-83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理论上属于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具有特殊性.从规范模式看,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我国经历了由司法解释到民事立法的演变过程,但现行立法规定仍有完善必要.教唆人与帮助人在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恶性及其对后果的影响等方面明显不同,因而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区别.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根据被教唆、帮助的对象不同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即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人承担全部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9.
从期待可能性的法理来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当事人"应理解为"与案件的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除了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监护人,还有在诉讼中为单位利益而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都是本罪所规定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11.
赵康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2(7):84-87
产品侵权责任即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建筑侵权责任是由于建筑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可称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简称建筑责任;服务侵权责任是由于服务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可称为"服务质量侵权责任",简称服务责任.产品责任、建筑责任、服务责任构成我国"三位一体"的质量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等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与其他国家立法规定的比较,能够发现我国民事立法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一,未成年人责任能力规定的缺失;其二,以未成年人有无独立财产作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不足;其三,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具有不科学性;其四,单位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最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14.
论无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苏金华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4)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但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该条第三款又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在学理上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一般情况 相似文献
15.
朱广新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12-19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两款规定在规范逻辑上构成一般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关系。第1款为监护人利益特别设立的减责规则,制造了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的救济漏洞。为济第1款之穷,第2款基于衡平思想,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强加了一种公平责任。这种责任的主旨为,要求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须承担独立责任,以周全救济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仍不能从被监护人处获得完全赔偿,监护人须无条件地第二次负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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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小华今年14岁,正在读初中。但不幸的是小华的父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病情越来越严重,已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小华由祖父母担任他的监护人。最近,他的祖父母提出自己已年老体弱,难以照顾小华的生活,不愿继续担任监护人,他们为解决好小华今后的生活,要将小华送给他人抚养。但 相似文献
19.
动物致害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民事责任制度,历史悠久,但是我国学者对此研究甚少。近年来随着宠物豢养的增多,因动物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出现,引起人们对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关注。文章着重研究了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及其赔偿:动物致害责任作为一种古典的危险责任之一,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动物是指为特定人所占有的,具有自主性伤害能力的动物,因此不包括处于野生状态的动物;且动物致害必须是动物之独立动作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另外,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20.
金龙鑫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54-56
高校学生从年龄上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没有经济收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不能完全剥夺自然人的财产,则这类自然人若作为一类单纯的责任自负民事责任主体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平。目前我国民法对该类人的侵权行为之后果规定为由抚养人垫付,然则垫付之意思表示为何和抚养人之范围并无明文规定,需对这类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结合代理与监护制度,分析法律规定之高校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普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说明此类人侵权后的责任主体范围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