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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奇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1,32(2):96-99
在物权请求权行使费用负担问题上,学界提出了行为请求说、所有人责任说、容忍请求说、共同负担说等几种富有代表性的学说。这些学说之所以难以自圆其说,根源在于没有分清义务和责任的关系,进一步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任何民事权利的行使,意味着相对人义务的负担。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无论相对人有无过错。也不论其有无可归责事由,均不得免责,而责任则不同,在被害方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相对方的原因所致时,相对方是可以免除其责任承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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