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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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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对社会关系和人际互动规律性的认识和概括.它包括习俗、道德、宗教、法律、纪律等规范.人的行为除了受制予自然、物质条件,还要受到文化规范的制约,社会规范是社会对个人行为和思想发生规定和影响(亦称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所谓契机是指事物发挥作用的关键.社会规范对人们行为如何发生规定和影响?其发挥作用的内在契机又是什么?本文试图通过对社会规范的逐层剖析,说明其发挥社会控制作用的内在契机是隐含其内的价值规范. 、  相似文献   

2.
周珂 《东南学术》2004,(5):130-132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可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是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在法律上自然首先表现为"物",尤其是指自然资源;其次,在中国,自然也表现为一种精神,即"道",所谓"道法自然",也具有规范人行为的意义.作为"物"可以是具有财产意义的,即人可以设定所有权或准物权的物,例如自然资源;还有一种是人没有办法设定所有权的,但是它又是客观存在的,与人的利益相关的物,例如大气、公海.这两种物,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调整的范畴是变化的,"调整论"中提出的问题,不是今天才有的,是自古就有的.在西方,作为法律之母的民法,罗马法的"人"、"物",和我们今天现代法学的"人"、"物"的概念差异是很大的.大家知道,奴隶曾是物,不是人,"物权法"当时直接就叫"物法",把主体、债等关系,归到"人法"中去,这种意义上的物,是可以设定所有权的、人以外的物质.中国古代作为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基本上无所谓所有权.王室权力再大,也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它只管"土",地上物,野生动物,除非是皇家园林里头的,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中原逐鹿,人皆可得",谁逮着就是谁的,虽然竞争激烈、利益悠关,但法律并不禁止.在这种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物,即人和自然的关系,法律有时也是要管的,例如,中国古代有规定,春天不准砍柴、捕鱼,以成草木之长等.总的说来,在中国,法律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有所为而又有所不为,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道"或道德范畴,而中国古代法律从来就是与道德规范相联系的,体现"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首先对物的理解古代中国与西方是有所不同的.  相似文献   

3.
卓泽渊 《东南学术》2004,(5):129-130
一、按照主流法理学的观点,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的基本内涵是人的行为规则.不论怎么给法下定义,最后都要归结到行为规则上去.什么是行为,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之动与不动之状态.行为总离不开思想.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人有思想,自然有思想吗?法既然是行为规则,被调整的双方,都应当有意志介入的.这种规则应当是人和自然共同遵循的.那么人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自然介入了吗?人类单方制定一个规则来调整自然和人的关系.自然没有意志,没有表达意思,自然是无法被调整的.  相似文献   

4.
陈魏 《东南学术》2004,(5):140-141
环境法律关系是什么?如果没有厘清这一命题,辩论双方将无法搭建一个可以对话、交锋的平台.我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它是不同于人与人和物与物之关系的第三种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同时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为此我们质疑并进一步论证主流法学派所持的"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之论点是有失偏颇的,依据传统法学理论逻辑,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这种社会关系是且只能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被拒之于社会关系的门外,当然地不能为法律所调整,因而环境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对此,我方不禁要问:这种观点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吗?它符合法的历史发展逻辑规律吗?  相似文献   

5.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已出现不同的利益群体。妥善地协调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生活的主题,而法律手段在群体关系调整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就是规定和确认人们利益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社会结构、社会生活发生变革时期,社会主义法律应适应社会变动,以最小的代价最大可能地满足社会利益群体的愿望;在这一过程中应以社会主义原则对各种利益及利益群体进行衡量,以确保最重要利益的优先地位,并达到全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要实现利益群体关系的法律调整就必须进行科学的民主立法,首要的任务则是确立科学的立法原则。这些原则包括:1.目标优选原则;2.平衡发展原则;3.政府公正原则;4.民主科学原则。  相似文献   

6.
苏一星  王花 《兰州学刊》2007,(12):96-98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民间法"必须实现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基于提出"民间法"研究的不同视角,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参与者无论在类型上、参与方式上,还是在含义上均有别于与之相对应的"国家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对"民间法"和"国家法"中的社会关系主体进行比较分析,具体明确"民间法"视角下的社会关系主体,是关于"民间法"含义的最好的说明方式,也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对"民间法"研究的意义,以及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7.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里,人们客观存在的利己与损人心理及行为,是"经济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特征.基于这个特征,必须设计和构建严格的制度,既充分反映"经济人"利己属性的基本要求,又充分考虑"经济人"容易出现的损人心理和行为,使正当的个人利益得到激励和保护,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得到抑制,在此基础上,实现人们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8.
马克思恩格斯论权利与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把法和法律作为两个概念来使用。法是社会关系客观规则的政治观念化;法律是经过制定和认可的、外在于人们的具体行为规则。法权关系、权利关系都是由各个历史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每一种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法权关系和权利关系。法律不仅是对秩序的追求,法律更应当是社会启动器。法律应当通过对权利界限的明确划分和权利关系的有效调整,不断启动社会向前发展。这是法律的最高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9.
李庚香 《中州学刊》2007,(1):98-103
"法之和谐"是建立在法美学是人学和正义之学这一基础之上的.如果说法美学是人学体现了法律的"合目的性"以及法律的人性诉求,那么法美学是正义之学则体现了法律的"合规律性"及其与生产方式的内在关联,而法美学是和谐之学则体现了人性与生产方式的互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以及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均衡.可以说,没有生产方式与人性的统一,"法之和谐"是难以真正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之美"的实现离不开"法之和谐";和谐社会的建设也离不开"法之和谐".  相似文献   

10.
人的"存在"过程一定是一个行为的过程,即"实践"的过程,这样的过程不仅提供了人的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区分,而且提供了两者联系和统一的必然条件.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和作为具有自由意志的道德主体,其本身就具有以自身为目的的纯粹意愿和自由.自由的理念将自然的人引向了自身作为智性的存在,从而呈现出人作为"存在"的真正意义.自由或自由意志所提供的是关于纯粹原则的本体理念,自由的原则或道德律不仅是纯粹的,而且是"实在"的,它一定要通过实践的理性体现在人的行为中,从而使得理性规定的纯粹性和决定性成为某种"客观"的存在.只有人"存在"的过程才能通过实践的理性将纯粹理性王国的真实引领到自然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11.
秘明杰 《东南学术》2004,(5):139-140
"从广义上讲,调整论是关于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物(包括环境、自然资源和大自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的总称."①就此,有些学者主张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笔者对此学术主张存有疑虑.  相似文献   

12.
"调整论"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理论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训芳 《东南学术》2004,(5):132-133
任何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当中,始终会存在怎样去看待自然界中的人以及怎样对待大自然的问题.要否认法律中存在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任何时代的任何社会中,都是客观存在,无法逾越和不可忽略的,这是古今中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点.所不同的是,法学家在理论上怎么去看待这种关系,法律采取怎样的态度去处理这种关系.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和法律理念当中,一般会反映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于敬畏自然,如树木禁伐,野生动物禁猎以及死刑执行的种种限制,都是和敬畏自然,敬畏鬼神这种思想有关的.很多鬼、怪、神,如狐狸精、土地神、山神、龙王、树精、树怪等,都源于大自然.关于顺应自然,我们中国有句老话,叫做靠天吃饭.古代治国理论中,体现这种顺应关系的经典作品是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传统民法中不可抗力的规定,物的可以被人控制的属性也体现了这种顺应关系.  相似文献   

13.
14.
"孟母堂事件"与宪法文本中"受教育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宪法层面看,“孟母堂事件”涉及的是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解释问题。从内容上看,宪法第46条第1款即“受教育条款”,可以分解为“受教育权利”条款和“受教育义务”条款。如何正确解释这两个条款的规范内涵就成为解决“孟母堂事件”的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15.
江涛 《学术探索》2012,(2):31-33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中小企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活跃了市场经济,提高了经济效益,也促进了民间资本的有效利用。但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我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不断攀升,企业的生产成本也在递增。在信贷总量控制措施下,企业流动资金趋紧,市场资金价格大幅提高,不少中小企业都遇到了"融资难"、"用工荒"、"货难卖"等问题,甚至在有的地区例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多家企业因民间借贷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本文从公司法、经济法的角度分析中小企业目前存在的困境,进而探究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和监管问题,最后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专利恶意诉讼制度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专利法视野下恶意诉讼产生的特殊机理、恶意诉讼认定的困难性、国外规制恶意诉讼的范式决定了新专利法弃用恶意诉讼赔偿条款.现有设计和不侵权确认之诉制度的增设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提供了新的框架,但恶意诉讼行为的彻底根治不仅需要法律的对接,也需要诚实信用的社会机制,还需要良好素质的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17.
网络购物中“好评返现”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网络购物中“好评返现”行为包括显性的好评返现和隐性的好评返现两种形式.它是代替“花钱买虚假好评”的一种新型竞争方式.然而,它确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采取“好评返现”行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利用“好评返现”行为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的附赠促销,对经营者自身和消费者都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首先,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禁止这种行为,其次,完善网络购物平台和加强消费者的责任意识,使之失去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8.
“算法杀熟”以平台用户为侵害对象,以通过数据画像进行歧视性定价为典型行为方式,具有比传统价格歧视更大的危害范围和侵害程度。较之传统的价格歧视,“算法杀熟”的专业技术性、隐蔽性更强,更难规制。遏制“算法杀熟”,需要构建政府监管机制,实现消费者福利与生产者福利的平衡;构建算法解释机制,实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平台创新动力的平衡;构建侵权救济机制,实现消费者平等交易与平台自主定价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商业实践中,大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在给电子商务市场带来巨大生机和活力的同时,其产生的"大数据杀熟"问题也给消费者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带来很多消极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然而,由于我国对"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存在法律性质模糊、监管模式留白、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等困境.欲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须健全我国相关立法,明确"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性质,改进"大数据杀熟"的监管体制,塑造良好的社会数据使用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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