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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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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慧 《学术论坛》2007,(2):147-150
文章指出引入竞争法对侵犯或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分析了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指出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与竞争法保护的诸多差异性,阐明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与竞争法保护存在的竞合趋同性,并从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式规定入手,深入探究了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最后剖析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规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2.
朱鹏飞  李军 《理论界》2003,(4):77-77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动是竞争法规制的主要内容。但是两者在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在立法时应制定统一的竞争法同时规制主两种行为,还是分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理论界存在争论。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3.
外国竞争法对我国竞争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艳 《理论界》2001,(1):31-32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把垄断法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 ,他们的竞争法经过一百年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其中美国的《反托斯法》、欧共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等。这些法律对我国如今的竞争立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反观我国的相关法律中 1 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所禁止的行为多属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我国制定一部完备的竞争法刻不容缓 ,以下可从外国竞争法中得出对中国竞争立法的启示。一、实体规范1 .行政性垄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4.
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意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1993年所制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许多不成熟之处,其主要问题是法律地位偏低;有关法律主体的规定前后矛盾;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责任的范围过窄;实施机构缺乏足够的统一性、独立性和权威。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作如下改进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修订,使之上升为基础性法律;二、政府部门不作为该法的法律主体;三、将该法的管辖范围扩大到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和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五、设立全国统一、独立和有足够权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机构。  相似文献   

5.
竞争法在我国兴起时间并不久,理论界对许多基本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我国把竞争法主体称为经营者.总的来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经营者的定义存在矛盾的地方,这同时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者的混乱.我们应当把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定义宽泛化,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论其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也不管其行为责任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只要行为主体实施了法定限制和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行为,我们就应该认定其违反了我国竞争法的规定,进而可以适用竞争法来规制.  相似文献   

6.
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是竞争法领域中三个最基本也最容易混淆的概念和现象,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决定了竞争法的一些基本价值取向,也决定了竞争法的一些基本制度的构建。本文对这三个概念和现象加以辨析,并从中得出一些对建立我国竞争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修改看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竞争法体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部分为核心内容,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就需要这两部分各自的完善与彼此间的协调.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体制上存在诸多问题,且《反垄断法》刚施行不久,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势在必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必须科学界定经营者,拓展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合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活性与实用性;健全法律责任制度,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董新凯 《学术论坛》2022,(6):86-100
知识产权信用治理的对象是各种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而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在本质上是损害创新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竞争法规则在知识产权信用治理中应当发挥基本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应当参与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规制。竞争法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规制方式,包括直接适用规定具体反竞争行为的条款,适用抽象的概括式规则,以及依据公平竞争理念解释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等。对于由政府部门的政策文件引发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竞争法可以针对此类政策文件发挥特殊作用。这种特殊作用的机制是公平竞争审查,但需要对当前的竞争审查制度加以改造与完善。  相似文献   

9.
程宗璋 《云梦学刊》2002,23(2):23-25
竞争法立法模式可分为制定统一竞争法典的台湾摸式、反垄断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典并立的德国模式和大量的有关竞争的单行法并行的美国模式。台湾模式适应了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两类反竞争行为日益结合、危害极大、须一并规制的时代要求,乃最先进模式,我国竞争立法应采此模式。  相似文献   

10.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最重要运行机制。它一方面能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促进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最大福利 ;另一方面竞争又可能导致与之相对立的垄断和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规制垄断 ,禁止不正当竞争 ,确保自由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保障社会经济系统高效而有序运作 ,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制定和实施了名称和具体内容略有不同的竞争法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国于 1 993年 9月也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美竞争法都是产生于发展程度不同的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对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较好规制、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不力、缺乏一般条款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权弱化等问题,影响了法律本身的执行。应从重视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执法机构、建立较完整的竞争法体系等方面加以完善,使其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2.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且形式新颖,竞争法的立法现状与之不适应,构建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势在必行,可考虑以下几方面: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名词进行重新解释和定义;重视行业自律公约的作用;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网络实名制、不正当竞争保证金等相关制度;构建电子商务立法;统一网络技术标准。共同营造和谐的网络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13.
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中首次提出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是该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无法满足网络时代对虚拟财产保护的需要。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兜底性法律,可以通过规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供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该文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与分类出发,通过对竞争法保护范围的要件分析,探索出虚拟货币、平台式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式网络虚拟财产三种类型的竞争法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14.
试论刑法中的不正当竞争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把不正当竞争犯罪纳入调整对象范围,需运用市场经济知识深入全面阐释不正当竞争犯罪的构成,特别是不正当竞争犯罪侵害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由于是首次在刑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犯罪加以规定,新刑法这一规定还有缺陷需加以完善。首先表现为未对商业贿赂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从而统一对商业贿赂行为在不同法规里的不同定性。其次是对某些不正当竞争犯罪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不协调。  相似文献   

15.
本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进行了概述,并以长虹集团控购彩管的行为为例,运用经济学理论探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中所强调的经营者行为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影响,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了供给垄断行为,指出了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完善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措施.  相似文献   

16.
我国2007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我国对垄断行为的处罚除了行政罚款、限制营业、行为禁止、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引入了民事责任机制。然而,相比较与行政罚款、撤销登记、垄断行为禁止等法律责任来说,《反垄断法》仅仅在第50条对民事责任承担做出简单规定,似乎稍显不足。有必要对《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具体形态和具体的实现途径等进行学理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但《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多来,在遏制行政性垄断方面成效并不明显。这是由于:反垄断法仅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行政性垄断的"建议权",将行政性垄断行为排除于司法诉讼之外,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况。为此,亟待健全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重构科学合理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体系,还有必要进一步整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18.
由于合营企业兼具垄断行为与垄断结构的特征,因此对<反垄断法>传统的结构垄断与行为垄断两分法的规制模式提出了挑战.欧盟竞争法对合营企业的规制已经建立起以第139/2004号条例为基础、1998年的<全功能通告>为中心的配套规范体系.我国应借鉴欧盟竞争法的经验,在2007年<反垄断法>的基础上从立法和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对合营企业的规制.  相似文献   

19.
关于反垄断若干理论问题的法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是指少数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主体为了谋取超额利润,依据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市场上产品供给、价格及其生产要素实行控制或操纵,并从实质上限制了一定市场领域内竞争的行为。垄断既指一种市场形态,也指一种市场行为,法律上的反垄断应包括这二者。对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需作出法定推断,一般可从其行为后果来认定。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者的根本目的是共同的,即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二者的不同在于:反垄断法主要是反对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不正当竞争,各自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手段不同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的特点,应对其进行类型化。把行为违反了客观规范作为判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起点较为符合法律思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无需创造新的规则。在判断要素的衡量上,至少应当包括商业模式、对互联网用户的影响、流量与数据、行业与自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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