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对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 )实施法律保护 ,是一项特殊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按照世贸规则的要求 ,“西湖龙井”等名茶纷纷实施了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作为全国十大名茶之一、江西省地方名优产品、省名茶之首的庐山云雾茶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 )亟待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原产地名称是产地内经营者享有的一项集体权利。由于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起步晚,保护不力,致使许多原产地名称或作为普通商标被注册,或演变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只强调产地的真实性而忽视产品质量,结果造成了原产地名称在使用过程中的垄断、滥用以及因商品质量下降而退化为货源标记。应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并严格界定原产地名称的含义,加强原产地名称的使用管理。  相似文献   

3.
WTO规则与中国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地理标记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是目前对地理标记规定得最为完善的国际条约.地理标记作为用来标明特定商品的来源地,在保护国际贸易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产地声誉诸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中国已加入有关原产地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原产地域产品的法律保护制度,是我国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原产地命名、地理标志制度等通行惯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原产地名称、原产地标识的证明商标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必须切实加强对原产地域产品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国际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发源地之一的法国,其地理标志立法在经过100多年的不断发展,建立了完善合理而又卓有成效的商标及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律制度,为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南欧国家所效仿.在阐述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对比中法两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现实制度、资源拥有状况和历史因素的差异,提出法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保护对我国的启示:选择专门立法模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行业协会;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等.  相似文献   

5.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系列严峻的问题:立法从严,但执法不力;缺乏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国民知识产权意识落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相应解决策略:立法从严同时要保证执法从严;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提高我国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等解决对策,为切实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思路。  相似文献   

6.
20世纪末信息科学技术、生命科学技术等高技术迅猛发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WTO规则的调整范围。WTO规则从法律上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联系 ,形成了涉及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较全面的高水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 ,并要求其成员必须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保护知识产权 ,从而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中国加入WTO ,必将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因此 ,加入WTO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不仅是法学理论研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而且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7.
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发掘我国农产品贸易优势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WTO的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产品国际贸易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具有悠远的农耕文明和深厚的饮食文化,许多以原产地名称闻名的传统名、特、优农产品具有保护价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现实市场,将积极引导这些产品在原产地区域的产业化;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通用技术及产品质量、特性等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将有效促进相关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地理标志使用的地域外排他性与地域内共有性,为相关产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了竞争和协作的“高位平台”。实行地理标志保护将发掘和实现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是入世后农业须着力把握的机遇之一。  相似文献   

8.
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在 WTO中的重要地位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与 WTO《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差距 ,从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入 WTO后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创新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等相关概念的探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地理标志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我国修订后商标法的重要概念之一。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视野,对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外延及相互间的属种关系进行深入地探究,澄清当前在此问题上的一些模糊界定。我们认为,地理标志是居于来源地标识(上位概念)和原产地名称(下位概念)之间的中位概念。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产业的不断壮大,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的医药贸易往来不断增多,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必要。基于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专利申请现状的分析,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仍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印度和泰国为我国提供了立法新思路和保护新途径;我国可制定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建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基金以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1.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理论命题,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科斯定理的基本思想,对于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首先论述了科斯定理的由来和含义。然后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特征。最后从产权的界定、产权的交易和产权结构的选择三个方面论述了科斯定理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
经由哲学思辩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应有科学的逻辑起点,民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财产权,而不是财产,财产仅是财产权的载体。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为保护财产权而设定的法律权利。物权是法律赋予特定财产权之上的排他性权利,旨在强化财产权之归属。应将财产权和物权严格区分开。  相似文献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补漏型罪名,其立法原意是为了弥补打击职务犯罪的不力,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不会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然而在适用中却存在相当多的争议。本文所探讨的是其客观行为方面所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主要包括"拥有巨额差额财产"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两个方面中的一些问题的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14.
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产权国有、单一的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这种产权结构是政企不分、恶性价格战等诸多弊端的根源。就中国自然垄断产业产权现状而言,产权改革确有其必要性与现实性。  相似文献   

15.
产权是否清晰,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效率高低的关键,然而,即使从法律上看产权是十分清晰的,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仍然会存在产权纠纷及资源配置效率低的问题,这是因为产权清晰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笔者仅从产权清晰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矛盾入手,分析产权清晰相对性的人性根据及其现实危害,并探寻走出产权清晰相对性的路径,从而拓宽产权理论研究的视域,为完善社会主义产权制度提供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16.
财产权不正义感危害极大,成因主要有历史上经常性甚至周期性动荡的破坏,观念上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的消解,现实中公民财产刚开始积累、公民财产权尚在发育的限制等.只有改革与发展才能为确立财产权正义开辟道路.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8.
对于物权变动模式,中国《物权法》采取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二元化立法模式。二元化立法模式将给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带来障碍,因而有必要建立一元化的物权变动模式。在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两个立法价值的视角下评析目前世界上3种主要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优劣,认为债权形式主义能更好地兼顾交易安全和效率,建议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应当采取一元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19.
石油企业改革与产权制度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迄今为止的石油工业组织制度变迁符合国有企业市场化过程中产权制度改革为主导的改革模式。重组改制后的中国石油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产权结构不完善、产权主体不规范的问题。针对产权问题提出了工龄赎买、职工入股、完善投资主体结构等对策。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个环节之间存在“时间差”,为房屋双重买卖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在房屋双重买卖中,三方当事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交易环节来看,我国房屋双重买卖大致可划分为三种情形。基于“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公示制度是解决此类纠纷,平衡各买受人间利益的根本法律手段。因此,一是有必要澄清来自“公示对抗主义”的曲解,承认“物权行为”并吸收“分离原则”,充实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二是通过比较“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的优劣,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设立“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