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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垄断威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平台封禁成为典型的损害竞争行为。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作为元平台,不断“以平台衍生平台”,形成层层叠加的数字生态。社交平台作为社会交往中心,将社会关系流量化、商品化,成为典型的元平台。必需设施原则是反垄断法上促进开放的关键,但在工业时代存在理论争议和适用障碍。数据的公共性消弭了必需设施原则既往面临的私有财产公共化危机,数字时代应当将必需设施原则重构为开放平台原则,以控制数据流量能力作为认定要素,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通过数据开放、利益共享的共票理论激励主动开放,并完善开放后的衔接措施。  相似文献   

2.
数据要素的开放共享是培育统一数据市场的重要基础。当下频现的新型数据垄断行为致使数据要素孤岛运行,严重损害数据市场竞争秩序,妨害统一数据市场的培育。德国以及欧盟已经在立法上明确数据适用必需设施。然而,源自工业经济时代的必需设施理论难以直接适用于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标准的选择差异较大、必需数据范围有待明确、数据共享潜藏着多重风险等困境。数据适用必需设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优化:第一,统一适用必需设施的正反面条件;第二,区分资源性数据与资产性数据在反垄断法上的不同意义,规定必需数据的范围;第三,在共享可行性方面,构建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方式与动态综合的数据定价机制。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下,数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拥有大量数据的支配企业却往往拒绝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意图垄断数据资源。竞争法有必要通过必需设施规则,对支配企业拒绝访问的行为予以规制,实现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资源的流通、利用。结合必需设施规则的发展历程,必需设施规则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适用需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包括: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下,首先数据需要构成必需设施,即数据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其次,支配企业拒绝数据访问的行为所产生的消极效果明显大于积极效果;最后,支配企业拒绝数据访问不存在合理的理由。满足了上述条件后,支配企业才需要承担允许数据访问的义务。在此基础上,竞争法需要针对数据访问的具体要求以及其可能与个人数据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细化,以使数据访问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具体而言,竞争法对数据访问的要求主要有三点:其一,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应当是公平的;其二,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应当是现实可行的;其三,其他经营者对数据进行访问需要支付合理的费用。在竞争法与个人数据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上,一方面,个人数据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另一方面,个人数据保护法与竞争法在价值上存在着统一性。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情况下,支配企业拒绝其他经营者对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数据的访问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支配企业也需注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数据访问的实施。在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有必要在反垄断法规范体系中纳入必需设施规则,同时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指南中对数据访问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加强与个人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实现数据访问的本土化建构,促进市场竞争,挖掘数据的巨大价值。  相似文献   

4.
证券内幕信息认定标准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证券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核心,确立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是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关键.内幕信息认定标准包括非公开性、确切性和重大性三大要件.我国立法确定的认定标准,表面上似乎无可挑剔,但实际上存在重大缺陷:非公开性标准过于笼统,确切性标准未能建立,重大性标准比较模糊.内幕信息认定标准的重构思路是非公开性和确切性从质的角度甄别内幕信息的内容,重大性则从量的角度取舍内幕信息的范围:非公开性的标准采取形式结合实质的立法模式,要求享有市场消化时间;确切性标准需要强调信息来源的重要性和信息内容的针对性;重大性标准采用在现实背景下相对而言更具实用性的理性投资者标准.  相似文献   

5.
平台经济的独有特征和数据要素的独有属性引发了传统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理论和方法的适用问题。新要素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冲击使得构建新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思路和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反垄断基本分析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将数据要素作为市场份额的内部考量因素和平台经济的外部特有因素嵌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构造数据要素的“二元嵌入”模式,对数据要素影响市场力量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为实现该理论模式设计类型化规制和动态化调整的制度方案,从而为基于数据要素考量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实践提供行动指引,也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重构提供思路借鉴。  相似文献   

6.
在当前网络经济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网络主播应运而生。然而,我国在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劳动关系上存在立法局限,以致实践中对其认定出现司法分歧,学界对此也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争议焦点在于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事实上,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能够析出从属性特征,但从属性较弱。研究结论:应当重新界定适合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平衡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降低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实行分层保护;拓展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中部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适应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7.
智能合约的应用解决了个体级差异化定价的技术问题。作为平台经济领域的新兴产物,差异化定价被冠以“大数据杀熟”来粗略概括和全盘否定。对此,应明确差异化定价的准确内涵,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实际效果分析,架构立足于平台经济自身特点的审查分析路径。仅凭形式外观符合性和消费者福利的一元价值保护理念否定差异化定价模式的规制逻辑是不足取的,应回归反垄断法多元价值保护理念,结合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理论,重新审视法律意义上的价格歧视认定标准;应做好市场规制法的综合衔接,确保法适用的准确性;结合平台经济发展现状,反思调整宏观监管理念;坚持市场化解决途径,构建数据开放规则,将竞争机制引入差异化定价模式。  相似文献   

8.
数字经济下,数据量快速增长,在各行业被广泛应用,数据的价值不断被证实,数据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数据交易平台对我国数据资产的交易有着引导和推动的作用,可以说数据交易平台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微观载体。平台不仅给数据交易提供了合法、透明的环境,使交易者的权益受到保障,同时还促进了数据的开放与流通,提升了交易的灵活度,但是关于交易平台的角色定位还不清晰,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提出,数据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着中介组织的角色,通过影响交易双方的抉择与步骤,进而影响交易双方的博弈结果。希望通过研究平台的中介机制,为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提供参考,促进数据资产更广泛的应用与流通。  相似文献   

9.
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合理的平台链接封禁持续存在,不仅妨碍用户的通信自由权,还会排斥其他经营者,损害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具有反垄断的必要性。当前,平台链接封禁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呈现出“相关商品市场”范围不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难以开展交易”损害后果认定存疑、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等现实困难。为了建立数字平台链接封禁行为规制制度,应从制度建设、执法完善、行业自律和用户监督等环节入手,通过增加“超级平台”条款、强化平台中立义务、完善事前事后监管、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规范平台市场行为,助力市场稳健运行。  相似文献   

10.
新经济形态的发展改变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组织方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和规制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劳动法律制度作出回应。运用从属性理论对分享经济下雇佣关系的实际样态加以具体判断,为必要范围内的契约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倾斜性保护是适当的,但这有赖于从属性具体判断指标的明确化。网约车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在本质上需要以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新业态发展为原则。由于受到平台公司经营策略以及地方性规范的影响,二者的关系认定需要结合具体个案的从属性指征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11.
文章以网络经济的特征为基础,结合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指出了静态网络市场的特征、动态网络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交易形态对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认定网络经济中市场支配地位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不是市场份额,而是网络经济效应、标准与对于关键设施的知识产权.文章最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给出了完善中国相关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2.
网络平台交易是典型的双边市场交易。对平台企业横向集中的并购审查,核心工作是界定相关市场。聚焦于交易型平台的典型事实和特征,分析了基于价格变动的假定垄断者(SSNIP)测试的传统方法对双边市场界定的适用性。结果显示,SSNIP方法依然适用于交易型网络平台相关市场的认定。美团和高德等拥有类似用户流量的竞争企业不应划入相关市场。基于网约车平台数据,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需求系统估计和临界弹性方法的分析发现,司机端和乘客端活跃用户规模互相影响,双边交叉影响的网络效应在4天后显现,线性和常弹性需求系统估计出的实际需求弹性均小于临界弹性,应当把包含司机端和乘客端的网约专车网络交易平台划为独立的相关市场。鉴于我国互联网平台已经积累了海量数据,反垄断执法机关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结合定量方法可以提高界定分析的效率和准确性。  相似文献   

13.
由于我国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研究和立法都相对较晚,且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复杂性和隐秘性,因而使得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有效地认定关联企业。为摆脱这一窘况,本文首先从法理上对关联企业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辨析,接着借鉴美、日、韩三国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关联企业认定的现状,给出了完善我国关联企业认定规范的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4.
相比于同属证券犯罪的内幕交易罪,对敲交易式证券盗窃罪的研究成果较少。伴随人工智能的兴起,计算机犯罪或网络犯罪在证券市场交易平台上以对敲交易形态发生的可能性剧增。对敲交易式证券盗窃具有市场风险性、标的标准性和外观合法性的特性。参照以掉包为手段实施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可以得出对敲交易式证券盗窃数额认定的关键类型要素是对敲交易是否能够配对。以能否配对为标准的类型构造中,配对金额为既遂数额,未配对金额为未遂数额,应当分别累计计算金额,且不扣除交易费用和股票红利。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比特币等数字正在成为金融犯罪的对象,未来也可以适用上述规则。  相似文献   

15.
中国城市化之路--重点发展超大型城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中国特有的国情出发决定了我国现阶段需要发展超大型城市.超大型城市在规模经济效应和人口集聚效应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解决"三农"问题也需要发展超大型城市.我国应该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城市建设走多中心的发展道路,防治"大城市病",克服四合院思维,实现良性大发展.  相似文献   

16.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保证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同样重要,数据犯罪的规制和认定应当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现有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采用的是权利保护模式,即通过保护数据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权利保护模式不能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以非法获取行为为规制重点的前置化保护不当可能导致数据流通受阻;现行刑法规制数据犯罪行为方式的局限可能导致数据安全保护不全面。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应当采用秩序维护模式,关注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看重一般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为实现数据犯罪规制和认定的秩序维护模式,立法者应当增设维护数据管理秩序的新罪名。在数据犯罪的司法认定上,也需要及时调整思路,做好保护数据安全和保障数据共享活力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7.
商标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概念、认定标准上与正向混淆存在较大差别,无法依据以往的商标侵权思维进行分析。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需要引入社会热点事件,不断推动认定标准要素的发展及完善,进而形成全面且稳定的认定标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应遵循判定的逻辑顺序,在现有的认定标准要素中选取适宜要素进行分析判断,秉承法律与个案灵活结合的原则处理案件,从而更好地规制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提高判决结果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进入到平台经济时代后,平台上的数据成为了企业市场进入的关键要素。互联网经济学理论提出了必要设施原则,我国限于对数据权属界定的缺失,暂时无法完全适用反垄断规制。即使国外在规制平台企业行为之时,也并非完全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将其法律移植到中国要区分适用情况。与外企不同,我国平台企业作为商业组织,追求盈利之外肩负重大社会责任,要在区分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前提下,对必要设施原则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读,以期在尊重平台劳动和鼓励技术创新之间寻找到利益平衡点,建构起维护数据市场自由竞争的良好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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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因其互联网平台经济属性而打破传统金融业垄断格局,但其平台经济属性和封闭生态系统所致的数据垄断等问题亦是市场出现无效竞争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根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有序竞争对市场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利于降低和分散社会整体的金融风险,同时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和真正的平台选择权。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有效竞争需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予以统一认定;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与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协同共治;需要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进而重塑动态监管实时到位、基础数据自由流动、信用评级体系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20.
平台经济中交织着平台间与商家间两个层面的竞争,导致判定交易型平台的激励性排他交易是否反竞争较为困难。本文在充分考虑平台和商家两个竞争主体差异化竞争的基础上,区分激励性排他交易与商家的自主单归属行为,并以消费者福利为标准判定该行为的反竞争效应。研究发现:由于存量竞争时期面临激烈的价格竞争,平台与商家均有动机通过差异化策略来缓解竞争压力,激励性排他和自主单归属则是基于商品种类和平台服务两个层面的差异化竞争机制。激励性排他在没有平台服务质量提高和创新的情况下,会提高商品价格、限制消费者对商品和平台服务组合的选择,应被判定为限定交易。监管部门应根据平台市场中各主体所处竞争程度的不同对排他交易实行差别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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