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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目前,对于海上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无论在民事法律还是劳动法律框架下我国都没有特别立法,而适用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又不足以甚至无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海上船员人身伤亡这一特殊问题.在此现实下,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标准、归责原则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多混乱和矛盾.针对现行法律下涉及劳动关系的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建议赋予受害人选择权,约定赔偿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并区分情况分别采用“实际收入”和“平均收入”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2.
船员人身伤亡之诉的诉因有工伤、违约和侵权。违约与侵权制度各有利弊,诉因选择对船员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适用的法律进而影响责任基础、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的确定。我国有关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包括工伤赔偿、雇主赔偿和民事赔偿)相关规定不明确,存在理论和认识分歧,建议法律赋予船员选择诉因的权利,充分保障船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责任、保护受害人和改进行业发展的功能。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公约议定书内容,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4.
分析《海上旅客权利条例》有关残疾人和行动障碍人权利的主要内容,分别为乘船旅行的权利和获得援助的权利。阐释《海上旅客权利条例》适用于所有旅客的权利规定为航行中断时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旅客权利的告知和旅客投诉解决程序。指出欧盟残障人海上旅行权利保障立法对中国的借鉴,分别为明确规定残障旅客享有同普通旅客一样的海上旅行权利,对残障旅客获知相关信息和援助的权利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加旅客人身伤亡时的先行支付的规定以及使得旅客明晓其投诉应当遵守何程序得以解决,在程序上保证旅客权利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5.
海上共同开发区法律适用的情形主要涉及争议海域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和跨界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综合1958年以来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分别适用、共同适用和综合适用三种类型.海上共同开发区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国际法、国际石油开发合同、特别法和国内法.今后我国应选择有利于维护中国国家利益的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适用模式.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一直是司法领域的难题.现实案例中涉及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异化、强制医疗程序解除的困境等问题.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关单位对法律的理解偏差、"担责意识"干扰、"人身危险性"认定不一以及申请解除人的知情权缺乏保障是导致相关问题的主要原因.以被申请人的权利保障为出发点,应该完善相关规定、规范法律适用、避免"担责意识"干扰、规范"人身危险性"认定标准以及保障申请解除人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高校在校生面临伤害事故需要获得司法救济时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也对法律适用的高校在校生的主体范围作了规定。因学校失职而出现的学生人身伤害和因学校违反相关程序规定而出现的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学生个人的原因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此时,学生不能够适用相应的司法救济。当学生和校方都不能预见并避免的重大伤害事故发生时,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不能归于校方。  相似文献   

8.
海上侵权行为和其责任承担方式特殊性决定了海上侵权行为法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在法律范畴上,海上侵权行为法为海上侵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逻辑所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规范集合;在法律体系归属上,海上侵权行为法属于广义海事法的一部分。以侵犯的权力客体不同,可将其分为海上财产侵权、海上人身侵权和海洋环境侵权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9.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伤亡责任制度承运人归责原则的走向一为沿用严格责任制,二为改用国际航空运输的双梯度责任制。通过对航空运输活动的性质分析,承运人归责原则采严格责任制具有现实基础。危险来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风险收益并存理论为承运人采严格责任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严格责任制相较于双梯度责任制可以有效预防旅客人身伤亡事件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旅客合法权益、节约双方诉讼成本从而更符合《民用航空法》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沿用严格责任制可以有效维护法律稳定性与权威性。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伤亡责任制度承运人归责原则应当以沿用严格责任制为宜而非改用双梯度责任制。  相似文献   

10.
聚众斗殴致人伤亡,按照刑法规定,依故意伤害或杀人论处.但是聚众斗殴致人伤亡既有案外无辜群众的伤亡,也有案内斗殴人员的伤亡.对伤亡后果的承担既可能有直接责任人,也可能无直接责任人,司法实务中应如何适用该规定惩治和打击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11.
请求权竞合理论有三种,即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根据学理和实务,采请求权竞合说中的自由竞合说较妥。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中违反法定义务不构成加害给付,违约行为仅引起固有利益损害亦构成加害给付。加害给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是固有利益损害部分。就竞合部分,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22条,斟酌具体情况选择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主张权利。加害给付引起的履行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害是聚合关系,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2条一并主张。  相似文献   

1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文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公平责任原则滥用,使公平责任不再公平。《民法典》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修正,明确公平责任原则仅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分担规则,而非归责原则;采纳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特别规定的规范模式,将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因自然因素引起的紧急避险、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过错使自己陷入无意识或失去控制的状态致他人受损害、高空抛物无法查明侵权人时使用人的补偿三种情形,使得公平责任不再被滥用。  相似文献   

13.
华沙公约体系特别规定了旅客运输延误责任限额,中国的航空法体系没有将其与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进行区分。中国航空法体系对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与具体国家货币换算所规定的折算方法与华沙公约体系不符,涉及折算货币的规定亦不适当。文章在分析中国航空法体系与国际华沙公约体系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延误的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的有关具体问题予以明晰,以期为中国修改航空法有关规定,实现与华沙公约体系无缝对接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4.
在吸纳了各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我国保险法建立了重复保险制度,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投保而获得不当利益。但是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在对恶意重复保险的制裁、善意重复保险的保险责任承担、重复保险对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的适用等问题上,却与各国保险法理论和保险惯例存在着重大差异,致使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我国的保险立法应当引入恶意复保险理论,使主观具有恶意的投保人所订立的各保险合同均归于无效。至于善意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应借鉴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例。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则属于中间性保险,应当从人身保险中独立出来,适用重复保险规则。  相似文献   

15.
工伤保险对保障矿工生命健康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矿工生命健康权方面存在着障碍。因此,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矿工生命健康权应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扩大我国矿工的工伤参保率;二要提高矿工工伤待遇标准,规范矿工工伤缴费费率;三要简化矿工权利救济程序;四要完善立法,加强有关矿工的专项规定。  相似文献   

16.
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分析 ,引申出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的概念 ,提出持有提单是主张提货权的必要条件 ,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而请求提取货物是主张提货权的充分条件 ,指示提单只有通过有效的背书才能成为提货权的凭证 ,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提单项下的提货权 ,提货权是索赔人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向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7.
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为视角,通过与各国立法进行对比以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影响因素、立法模式的分析,阐述了我国行政在受案范围上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取消以具体行政为对象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的标准,同时,给出了将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内容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的一些具体看法和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古代法制中,侵损人身的行为主要属于刑事范畴,法律将施予致害人相应的刑事处罚。从唐代的官方法典中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在某些特殊的法定情况下,致害人在承担公法责任的同时,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赎铜”、“保辜”制度中就有包含损害赔偿部分的责任形式。研究和总结这一时期这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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