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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人滥用主要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实体上主要是指专利伏击和专利劫持,而程序上主要是威胁申请禁令或排除命令;被许可人滥用主要是反专利劫持和诉求专利无效等。比较分析各国的FRAND和严控禁令等规制措施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立法的法律建议:原则性规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负有对所有专利使用人按照FRAND条款许可使用和不能滥用FRAND承诺,对专利使用人寻求禁令救济的义务,原则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不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则上不允许标准必要专利与使用人达成独占性专利改进技术的回授协议等。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案件日益增多。“华为诉IDC案”引起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及世界通信业的高度关注。推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遏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必须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研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问题及具体情形,分析FRAND原则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可以为我国明确FRAND原则下合理许可费的认定标准、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制度、建立专门的反垄断审查和处理机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专利权人为了相互间或向第三方许可其拥有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专利权而达成的协议。专利联营兼具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的两面性。专利联营主要通过拒绝许可、超高定价、搭售、回授条款等来形成垄断。我国《反垄断法》应借鉴美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更好地规制专利联营的限制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4.
标准必要专利由于其封锁效应和强制适用,成为其他经营者无可替代的选择。由此,专利权人极易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规制立法较为滞后,与传统工业国家的反垄断规制相比,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标准和规制措施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清晰辨识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并对其依法规制是保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5.
标准必要专利问题高度复杂,与之相关的全球专利诉讼日趋激烈.欧盟发挥竞争法传统优势和高度有效的执行机制,在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及成员国司法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共同探索下形成了一条以竞争法规制为主的欧盟路径.通过确立和在个案中适用反垄断抗辩机制,有效平衡了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以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等为代表的司法实践反映出了欧盟竞争法规制路径的局限性,需要欧盟积极回应,以实现对利益平衡的保护和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  相似文献   

6.
从起源上看,专利权和反垄断法都可以看成是国家纠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制度安排。专利权和反垄断法在激励创新、促进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方面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在实现目标的途径、消费者福利关注期限、关注经济效率的种类等方面存在冲突。反垄断法对专利权行使行为进行规制时,应在充分考虑专利权和反垄断法关系的基础上,关注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行使行为的前提条件以及规制方法。  相似文献   

7.
专利联营是指由不同专利权人彼此交叉许可专利权,或不同专利权人形成专利联营以后,对第三方发放许可授权从而形成专利联营实体的一种方式。专利联营往往形成较强大的独占权优势,从而控制一国国内的市场。对专利联营的类型、各国对专利联营的规范方式进行阐述与介绍,并对中国规制专利联营的相关建议给予分析,提出以反垄断法规制专利联营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8.
以信息通信技术领域中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UMTS专利(包括涉诉专利和非涉诉专利)为研究对象,运用因子分析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价值评估,将影响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因素分为技术价值和战略价值两个维度,进而运用有序逻辑回归研究技术价值和战略价值对必要专利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1)涉诉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比非涉诉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更高;(2)技术价值和战略价值都是影响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因素,且战略价值对其价值的影响更大。  相似文献   

9.
马宁 《国际公关》2021,(23):82-84
标准必要专利对企业、产业以及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基于ETSI数据库在5G标准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数据,选取中国、美国、欧盟、日本及韩国五个国家或地区的9个代表性移动通信企业为研究对象,利用专利族规模指标对企业披露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进行国际比较研究.研究发现,中国企业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在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在价值方面,与...  相似文献   

10.
当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在许可谈判中无法就费率等条件达成一致时,司法诉讼往往成为双方解决争议的首要选择。但许可条件本是双方意思自治的重要表现,由法院裁定的许可费是否符合FRAND原则、是否有悖司法的谦抑性、其判决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一揽子的许可于市场主体发展是否有益均存有疑问,且目前的司法实践尚未给出最优解。法院应当积极调整自身角色和定位,为当事人营造出透明、公正、有效的谈判环境,尽量督促双方自行达成一致的许可条件。  相似文献   

11.
标准的制定与运用是当代科研与商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天然的排他性与标准技术的市场影响力相互组合,加剧了标准制定与实施对竞争环境造成损害的可能.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的许可条件是消除这一潜在危害的通行方法.然而,其具体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许可谈判中纠纷不断.对违反FRAND的许可行为是否造成对竞争环境的损害,各国司法判例的意见各有不同.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回答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反FRAND声明的许可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并进一步梳理各国在本问题上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相关规则进行评述与建议.  相似文献   

12.
单方拒绝交易被认为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支持反垄断法规制此类行为的"必要设施"理论是不充分的。规制单方拒绝交易行为和经营自主权有冲突,对经营者从事投资和创新的动机有负面影响,而且在救济措施方面也存在困难。美国反垄断法经过反复摸索已经放松了对拒绝交易行为的处理。中国反垄断法采取"过错推定"的做法,要求垄断经营者必须提供采取此类行为的正当理由,迫使垄断经营者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恰当的做法应当是"无罪推定"。  相似文献   

13.
全球化背景下,专利权滥用行为问题日益突出,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已为各国所重视。基于反垄断原理建立的制度确定性较好,但证明程度要求较高、范围有限,而专利权滥用原理基于衡平法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范围涵盖全面,但其确定性不足。结合经济全球化下日益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以及中国目前所处的不利地位,建立二元制的规制模式,进行模式互补是中国合理规制专利滥用行为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4.
FRAND承诺是一种促进竞争的事前价格控制机制,违反FRAND承诺可能对竞争、创新和消费者福利造成消极影响.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在FTC诉高通案中,认为高通公司"无许可—无芯片"商业模式违反FRAND承诺,造成了竞争损害,违反了反垄断法上的交易义务.对于此案,一方面我国应当反思美国法院在判决中仅仅认定高通在基带芯片市场...  相似文献   

15.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必然趋势,标准必要专利(SEP)是这种趋势的产物。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成为SEP权利人、标准的公共利益、标准实施者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该原则缺乏明确含义,SEP权利人等利益主体对FRAND原则的理解各异,导致在许可费确定、停止侵权的适用等方面产生诸多纠纷。通过对华为诉IDC案以及华为诉三星案等典型案例的考察,可以发现FRAND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可费计算与考量因素不够合理、停止侵权适用条件不明确、对过错的认定不具体等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在于:对于FRAND许可费可比较协议的选取确定统一规则,具体的计算方法应遵守四个原则性标准;对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更为慎重,原则上不适用停止侵权,只有在没有可替代的救济方式时才能考虑适用;涉及具体因素则回归到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本身来考量。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发展愈发复杂化,并且往往以国际平行诉讼的方式呈现,各国通过禁诉令、禁执令、反禁诉令等方式争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司法管辖权,我国企业所受影响较大,2020年,最高法院为捍卫司法主权接连做出四个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禁诉令的裁定,并在民事诉讼领域创造性地适用按日顶格罚款的计罚方式.通过研究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中禁诉令的适用,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在坚持司法礼让的原则下,积极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司法管辖权的争夺,维护有序的国际市场和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17.
专利联盟作为新型专利许可方式,逐渐成为新世纪各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部分。但是专利联盟不能被神圣化,它具有技术垄断的性质,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合理规制。运用对价平衡理论分析专利联盟的双重效应,能够揭示其固有的技术垄断性和潜在的经济垄断性,构建较为系统的专利联盟普遍审查制度、分级管理制度和救济制度,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对专利联盟的合理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民法的平等原则派生义务自主原则,主体只能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缔约行为的本质即主体在相对关系中为自己设定债务。缔结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分别为自己设定债务,以此作为交换条件。“我将公平、合理、无歧视地授予许可”,虽然“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含义并不明确,但可以明确的是,许可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偿的。作为许可条件的费用,理应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为自己设定的债务,当此交换条件还不明确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可能作出授予许可的意思表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所作的FRAND承诺不含效果意思,非法律行为,而是要约邀请、事实行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并未因FRAND承诺而为自己设定任何债务,标准化组织或潜在实施者也未因FRAND承诺而取得任何债权。“利他合同”是由本合同与本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单方允诺而缔结之单务合同的“组合”,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化组织之间不存在“利他合同”关系,潜在实施者不构成“第三方收益者”。根据义务自主原则,即使法律能够推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默示意思表示为自己设定容忍潜在实施者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也...  相似文献   

19.
在全球化的第三部门兴起的语境下,作为非营利性中间社团法人的行业协会无疑将显示其独特的功能,但是在中国“双重管理”的社团治理模式下,其弊端在竞争法的视野中也逐步凸显,而作为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完全能够从事限制竞争行为,从而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相似文献   

20.
经济全球化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国家认识到技术标准的重要性,纷纷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制定、推广技术标准,以期获得巨额垄断利益,使技术标准成为保护国家和地区利益的技术壁垒。技术标准的实施和相关专利实施许可中的首要问题是必要专利的认定,这也是促进专利许可公平、合理实现的关键因素。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考虑技术因素、法律因素,同时排除商业因素。目前对必要专利的认定多由专利权人、专利许可组织或他们聘请的专业人士进行,但这一认定的单方性可能有失公正。引入第三方专利评估机构独立承担认定工作才是避免不公正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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