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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利,历来受到法学界的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违约金的法律地位越发显得重要.违约金概念的界定及其特征、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及其数额的调整等一系列问题的理清,对于合理有效地利用违约金条款从而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这些问题做了一些肤浅的研究,并就违约金的使用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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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利,历来受到法学界的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违约金的法律地位越发显得重要。违约金概念的界定及其特征、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及其数额的调整等一系列问题的理清,对于合理有效地利用违约金条款从而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这些问题做了一些肤浅的研究,并就违约金的使用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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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亦称违约罚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支付违约金,是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民事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当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规定所谓违约金。从违约金设定结果来看,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从违约金发生的原因来看,违约金又可以分为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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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评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个争论比较多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劳动法》没有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我国地方立法有较大空间。本文对一些地区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情况从社会本位的视角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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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论坛》2021,27(4)
审判实践中对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酌减因素运用混乱,使用同一酌减因素却同案不同判,且缺乏体系化的综合考量因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竞业限制违约金将酌减因素与竞业限制认定因素混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的利益冲突为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增加难度;参照适用合同法违约金酌减规则存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和不同法律体系适用障碍的问题。为应对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法官在对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时,需要将有关违法行为、职务等考量因素纳入竞业限制事实认定,而非作为酌减因素考虑。同时,还需运用契约控制理论,遵循衡平原则,兼顾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另外,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需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借由辅助因素判断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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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诉人:李某
被诉方:某电子有限公司
1999年11月23日,申诉人李某与被诉方某电子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要求被诉方为其办理调离手续,发给其1999年3月至12月的生活费,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赔偿违约金10100元,报销前段由个人垫付的差旅费和货款.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被诉方提出要求申诉人承担因签订供销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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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问题,国家并无一定标准,除非辞职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才须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关于违约金方面的条款,劳动者辞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不支付违约金。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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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纪要》第二十八条针对劳动立法缺失的情况,引入《合同法》违约金相关规定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进行规制,回应现实情况,是一次部门法间衔接适用的尝试。文章以此规定为视角,探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领域的衔接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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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作为一种保证合同诚实履行的工具,乃是现代合同法律制度发展的产物。但是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处于不完全平等的状态,法律对于当事人双方为保证劳动合同履行而约定违约金的行为,通常都会持极其谨慎的态度。就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在国外的立法状况而言,欧美国家倡导不定期合同,而不定期合同是一种双方都可以比较自由地予以消灭的合同,所以这类合同已经无需用违约金来确保双方的履行,作为主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制度,不定期合同主要通过发展出一整套解雇保护制度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因此,即便引入违约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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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4年10月被某事业单位招为合同制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1994年10月5日至2003年10月4日.合同中明确,王某在单位从事技术工作,但未约定违约金.2001年9月,单位根据当地人事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不论其身份如何,一律实行全员聘用制.王某应单位要求,在未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聘期自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聘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支付对方违约金计人民币10000元.但未注明该聘用合同系劳动合同附件.今年3月,王某在向单位提出辞职未果的情况下,便另谋他职.单位经多次做工作未能奏效,遂以一纸诉状将王某送上被告席,要求王某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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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5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50%(最高不超过100%).200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3天,私拿被申请人处物品、扰乱被申请人处工作秩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支付违约金202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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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问题是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违约问题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共同利益,不容忽视。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价值角度,劳动违约金赔偿问题尤为重要,其中发生的违约责任需要确切的明晰指出,保护一方合法权益的实现,追加损害方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