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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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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认为:我国受贿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包括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也可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认定受贿罪主体时,应注意掌握两个条件,即特定身份和特定职务。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家庭成员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军职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2.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是指实际上影响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不是指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实际关系“密切”.“关系密切的人”与受贿罪共犯中的“特定关系人”适用的场合不同,抽象地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意义.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3.
影响力受贿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扩展到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关系密切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由此导致对受贿罪作为职务类犯罪的疑问,进而继发性地引起对本罪保护法益的思考;将“国民对公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作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以此为指导扩大“贿赂”的范围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4.
记者的采访或报道具有公务特点,应当归入"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记者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记者索贿案件是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判刑的。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单位索取财物,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对冒充记者而索贿的,则可以界定为敲诈勒索罪。"非国有事业单位"与"企业法人"中的记者受贿、索贿,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5.
就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职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即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提出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6.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都不合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法》条款,可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共犯。目前,导致认定共同受贿受阻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的不协调;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规避法律;司法机关突破受贿案件的策略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有两种最典型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请托人向第三者行贿。  相似文献   

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解释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裴显鼎先生关于“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定企业人员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的解释,笔者认为,普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既不能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裴显鼎先生的观点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自相矛盾的,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不适用类推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在贪污贿赂罪一章中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九十三条进行了界定,并有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其作进一步释明。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仍不免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特别是在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方面不够严谨。往往更注重国家工作人员其“形”,不注重其“神”;或者是因无法查清其“神”而直接依“形”定论。笔者认为,应从委派的合法性、职责的合法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角度,严格审查委派人与受委派人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为从事公务的关系,坚持“神”主“形”辅、无“神”则无“形”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相关人员身份,为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0.
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 ,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受贿罪共同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无论在犯罪主体上、共同行为上、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均有其特点。本文着重探讨了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 ,诸如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 ,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之机直接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以及共同受贿人受贿数额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三种类型 :标准型受贿罪 ;准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三种受贿罪都有不同的客观要件 ,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之处需要完善 ,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保持廉洁、自律  相似文献   

12.
受贿罪是一种贿赂犯罪,当前发案率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加大打击力度是党和人民的共同愿望。但我国现行受贿罪在刑事立法上存在严重缺陷,给惩治受贿犯罪带来诸多不便。作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缺陷作了翔实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渎职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它直接危害国家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公正性,最终影响到反腐倡廉的有效进行和国家的安定团结。不同的受贿罪,主体不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最新的司法解释,定性也不同,处罚结果相差悬殊。  相似文献   

14.
我国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不是实行行为,而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相当于国外贿赂罪中的“有关其职务”,即职务关联性是成立贿赂罪的必备条件。相对于纯粹性说,信赖保护说更能合理说明感情投资等现实问题。转职者若就过去的职务行为收受财物,就难免会在将来实施职务行为时抱有获得不正当报酬的期待,而具备职务关联性;离职者若在职时没有关于贿赂的要求或者约定,则因缺乏职务关联性,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只能宣告无罪;收受作为“感情投资”的财物者,其将来实施的职务行为就有被置于贿赂的影响之下,从而损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的危险,因而具有职务关联性,应该且能够作为贿赂罪处罚。  相似文献   

15.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玩忽职守罪主体的界定存在很大争议,尤其表现在对特殊主体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党政人员和人民团体的成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人大代表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在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6.
国家与农村关系的演变与新型危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与农村之间的关系格局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基础的变迁会发生一系列转型。根据国家对待农村的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相互关系可以发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与农村关系始终处于调适变动之中,具体呈现为“汲取式下沉”“汲取式悬浮”“供给式下沉”以及“供给式悬浮”四种样态。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正面临一种新型危机:“供给式悬浮”。“供给式悬浮”在基层最突出的表现便是国家惠农政策落实不力与基层政权存在脱离群众的惯性,新一轮因“供给式悬浮”带来的治理性危机很可能冲击国家基层政权的合法性,这需要引起积极反思与高度警惕。  相似文献   

17.
当今西方主流国际政治理论对于“安全两难”的成因及其解决争论不一。结构现实主义认为 :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是“安全两难”产生的根源 ,只要国际无政府的性质不变 ,有求生欲望的国家就逃不出“安全两难”。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 :即使在无政府状态下 ,国家间仍可通过国际制度来缓解甚至消除“安全两难”。温和建构主义认为 :“安全两难”是国家间互动的结果 ,所以可以通过国家的实践活动来彻底消除“安全两难”。事实上 ,后两种理论低估了无政府状态下国家所面临的威胁。所以 ,在“安全两难”问题上 ,结构现实主义具有更大的解释力。  相似文献   

18.
当前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还存在三个误区:一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占有集资款后出现经营困难而携款潜逃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只要出现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客观结果就直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商事思维、商事特性选择从宽适用。一是对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情形,需要结合集资活动处于商事场域的特殊“品性”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一概而论。二是在获得集资款时间界点之前、之时还是之后,也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必然要件,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认定。三是在不能返还非法集资款的情形下,行为人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判断:如果出现无法预见的客观事由阻却返还情形时,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按照刑法谦抑原则选择从宽,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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