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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论权利与义务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权利与义务是基于利益分配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范畴,是社会主体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按照“公正”的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应当采取某种行为或不发生行为的社会意识和社会制度。文章分析了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历史性,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原则,以及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耆权利规范的缺位井未引起学术界和立法者的重视,消法的立法价值也偏离了公平与正义。随着科技和商业的发展,各种新的消费现象出现,损害经营者利益的消费者不当行为也应运而生。保护经营者权利,维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今后的立法及实际操作中,应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强弱关系重新界定为平等关系,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消费者义务规范,增加经营者权利与救济条款,严格界定消费者行为和欺诈。  相似文献   

3.
从南非格鲁特姆案看积极权利对立法者的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立法机关在公民这类权利的实现中扮演积极的角色.首先,其负有履行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以确保使积极权利的实现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水平;其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逐渐实现的权利,但这并非意味着其解除了立法者的责任,立法者负有即刻实现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家长式法律强制以设定义务为实质内容而以实现权利为价值目标,其合理性在于它 正确反映了人性中物质利益与意志自由两个因素的关系,但立法者应当在分析被强制者的不 同利益与协调法的不同价值冲突的基础上把握好其合理界限。  相似文献   

5.
试析影响法律的行为之因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是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 ,以维持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为目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实行的社会规范。从定义中可知法是以讲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 ,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在法中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 ,是主体能做和应该做的行为 ,并不是现实的行为 ,是在假定某种事实发生的情况下 ,设定主体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并不表明主体实际已经有了某种权利和义务。为了使权利与义务从可能变为现实 ,法理中引有了法律关系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6.
以往的环境权理论都是从某个侧面或单个环境要素出发来阐释环境权利,试图用一元化的方法或基于某个环境要素的概念而周延地阐释环境权利的本质。事实上,构成良好环境权的要素是多元的,包括主体要素、行为要素、标的要素和制度环境要素,这四大要素体现了良好环境权的基本含义、性质、功能和价值。良好环境权不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等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环境事务的权利以及表达和实现政治利益诉求的权利,也不包括可以进入市场的环境资源使用权。良好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必须以履行环境义务的方式来实现环境权,其履行环境义务的广度和强度与其实现良好环境权、获得环境利益的行为的自由程度成正比。我国立法应当以环境义务为核心来设计良好环境权,进而形成以义务为本位的环境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7.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使用即同意”是构筑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方式,有其合理合法之处,但也可能因此损害用户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纠纷裁判权、取得特别许可权、法律适用选择权、责任限制或免除权等,同时承当相应的义务,包括注意或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隐私权保护义务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审慎作为义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权利群与义务群应该实现总的动态的平衡。法律应当对ISP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8.
梅宏 《东南学术》2004,(5):134-135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指出:"企图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①因为法律的功能不仅及于整个社会,而且还由社会及于自然.对此,庞德亦认为,法律不仅是"社会工程"的工具,而且也是"自然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一种高度的专门形式.法律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而保证社会利益得以实现.②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模式来规制人们的行为,这其实是对人们追逐利益行为的控制或支持.我们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即指:法律是利益调节手段,其对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分配予以协调和安排.所谓利益,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产生并展现出来的,通过实践活动而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客观因素.利益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安排,按照规则的生活和交往,可以节约社会成缮本,有利于达到利益的最大化.法中所蕴涵的社会公共权力能够及时清理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中的障碍,使立法者所期待的利益得到实现.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利益与法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利益关系类型的根本转型决定了法的历史类型更替.③  相似文献   

9.
任何形式的法律体系都包含着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制,一般而言,追究法律责任必须以法律义务的明确界定为前提,而法律义务的设定又必须以行为能力的假定作为最为重要的基础。立法者之所以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界定立法者立法能力的不可能性与认定立法者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可能性。《立法法》上的义务性规范对于约束立法行为依然是有意义的,它们是对立法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或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0.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超越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为避免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实施的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其法律属性为防止侵害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明显不足,亟须完善。  相似文献   

11.
利益是人们生存发展所必需的东西.对利益的追逐和享用是人的本能.权利赋予人们都有获得利益的资格,但人们必须凭籍能力条件才能够实际地获得利益.权利、利益、能力是普遍联系的统一体.权利是获取利益的资格,能力是获取利益的现实条件.义务和权利也是休戚相关的,提倡义务,就是要重塑对义务的价值判断,避免权利观念的无限膨胀和滥用,以真正实现人人获得利益.  相似文献   

12.
犯罪在实质上是对法益的侵害,在规范层面上是对法律关系的破坏。行为对法律关系的破坏主要体现为行为对权利或权力的侵犯。其中,针对个人利益的犯罪在规范上表现为行为对权利的侵害;针对国家利益的犯罪在规范上表现为行为对权力的侵害;针对社会利益的犯罪,基本上具有侵害国家权力的规范属性,不过,当行为形式上针对个人但根本上侵害社会利益的时候,也不能完全无视权利侵害的一面。  相似文献   

13.
正当程序的标准与法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当程序是法律主体为公平分配利益,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解决利益纷争而制定的一整套规则以及适用这些规则在时间、空间上经历的步骤、形式和过程。同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的法治理想相比,正当程序的法治模式要求法律符合一般标准,这一点对法治的发展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4.
立法的人性化趋向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人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立法的出发点是最大程度上保护人的权利,人权保护下的立法理性也处于调整中,立法者基于理性制定的法律规范应愈来愈被不断调整以接近人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理性越被道德渗透,人性越贴近社会和自然,立法则是创造合乎人性的法律环境的有效渠道。  相似文献   

15.
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表现形式;它们的关系仅为全部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且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权利与对应义务实质上为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与对应义务的绝对值是相等的;权利与对应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是可以分离的;法的本位应是社会权利本位,它要求对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应放在同等的位置.  相似文献   

16.
一著作权法实施的现实障碍著作权法提供的平抑知识产权领域分配不公的机制还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主观权利,或者说它只给予了作者关于利益获取的一种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尚需使用作品的传播者作出相应的行为,即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才能使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变成作者的既得利益。但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归纳起来大致是: 1、传播者的非特定性使作者难于确定其所主张权利的义务主体,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作者权利的实现。著作权法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  相似文献   

17.
法律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法支配或影响相关其他人行为的一种规范性尺度。一项权利要求只有经过法律的承认或由法律来保障,才能成为法律权利。在每一个历史时期,立法者和法律实施者总是依据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及政治统治所能容忍的标准和范围,来承认和保障法律权利。实际上,承认和保障法律权利的过程是法律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法律权利的过程。在古代社会,  相似文献   

18.
论权利的法律实现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分析了权利的社会属性 ,指出法律能够规定并促进人的权利的发展。而根据权利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法律规范对权利的调整和实现 ,实质上是对特定利益的调整和实现。在法律对权利的调整中 ,首先应当关注人民的利益。而权利的实现 ,最终就是特定利益的实现 ;在社会主义民主文明之下 ,也就是作为最广泛主体的人的权利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魏长领 《中州学刊》2013,(1):107-111
道德和法律是调节人的社会关系、规约人的行为选择的两大基本文化形态和规范体系。其共同点之一就是对人与人、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界定和维系。其不同点是:道德规范大多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主要依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而法律则需要国家的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加以维系。因此,与法律权利相比较,道德权利具有以下特点:道德权利的产生具有多元性和自发性、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关系具有复杂性和非对应性、道德权利的实现途径具有多重性、道德权利主体具有自择性等。对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区分,有利于正确理解道德权利的基本特点,进而有利于促进对道德权利及其相关问题的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20.
子女探望老人能不能被法律所强制?这是人们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精神赡养规范最为直接也是最为集中的质疑.其背后隐含的深意是法律是否万能,尤其是在法治国家的理念之下,对于社会的控制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达成?作为一种身份权利,在权利实现途径上精神赡养并非仅有亲身探望这一种形式,书信、视频通讯等各种能够达到精神慰藉的方式都可视为对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立法当中的精神赡养规范所遭遇的司法困境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法治国家理念之下,法律应当是社会控制或调控的主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法律强制力的实现固然重要,但在某些情景之下,法律对于权利或利益的认可与确认亦是其完成调控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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