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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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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1908年的国会请愿中,国会期成会是极为重要的一极。该会由预备立宪公会等四大立宪团体联合发起成立,以作为各省国会请愿的总机构。其出现,标志着海内外重要的立宪势力自清季预备立宪以来首次实现大规模的合作。尽管最后迫使清廷宣布九年预备立宪,但是他们的政治目标远未实现,同时也付出惨重的代价。通过厘清国会期成会的前因后果,大体可以得出以下认识:作为国会期成会组织者的预备立宪公会等四团体在此次国会请愿中扮演组织领导的角色,可惜由于这些团体容易遭到打击摧残,从而致使整个国会请愿迅速土崩瓦解,为后来的请愿者留下深刻的经验教训。  相似文献   

2.
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后,归隐上海的郑孝胥在其老幕主岑春煊的支持下,与张謇、汤寿潜、刘厚生等人一起,在上海成立了当时国内影响力最大的立宪团体——预备立宪公会.在随后1907 1908年的国会请愿运动中,郑孝胥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带领预备立宪公会的会员,设立国会研究会,向宪政编查馆上书,请求速开国会.通过收集19061908年间郑孝胥相关活动中的言论,了解清末预备立宪时期郑孝胥的宪政观.  相似文献   

3.
清末预备立宪公会在上海成立后,通过编辑出版宪政书籍、创办公会机关报、与当时上海较大的新闻媒体和出版机构相呼应、筹办法政讲习所和国会研究所等多种传播手段,积极传播宪政知识,努力进行宪政启蒙,使民众摆脱对专制社会的精神依赖,从而为开展政治运动进行了广泛的社会动员.  相似文献   

4.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商法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之一。关于商法的起源有多种学说,但独立的商法起源于中世纪。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商人阶层的产生及力量的壮大是商法产生的必要条件。打破传统、勇于创新,扶持商人阶层的发展是研究商法的起源对振兴我国商法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5.
对商法法理基础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说明商法的逻辑前提和价值取向的问题.只有回答了这样的两个问题,我们才能对商法本身要解决的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也才能对民商法的关系作一个比较有意义的界定.商法上的人应该是一个"经济人",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我们需要的是一部公平与效率、安全与方便并重的商法.  相似文献   

6.
行会是欧洲中世纪和近代早期非常重要的经济组织,公会是行会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学者们对公会的研究集中在政治活动、商业活动、社会活动、社会等级制度等方面,但从规章制度角度研究公会惩戒措施则略显欠缺。行会在成立伊始一般都制定规章要求成员遵守,并对不遵守者进行惩戒。长期以来,公会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惩戒措施,包括监禁、缴纳罚金、逐出公会等,然而这套措施并未能有效遏制成员的违规行为。究其原因,既有公会内部存在的弊病,亦有外部有利的商业环境。  相似文献   

7.
我国《商法通则》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商法学界基本达成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共识,并启动了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但在相关基础研究尚显不足的背景下,不少学者在进行《商法通则》的体系构建时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商法通则》立法时必须优先解决的以下几个问题加以阐释:商法的立法模式、《商法通则》的立法体系、《商法通则》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商法通则》所应确立的法律渊源。鉴于我国商法体系所存在的内在缺陷,我国应制定形式商法,尽管《商法通则》未必是我国形式商法的唯一选择,但确实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同时,我们应以商行为为中心来构建我国《商法通则》的立法体系,并在立法中对商法基本原则与法律渊源予以确认,从而使其能担负其总纲性商法规范立法所应用的使命。  相似文献   

8.
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相对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礼强 《南都学坛》2003,23(4):77-81
商法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之分。商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商法与民法在主体、取向、形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存在着更多的区别。商法独立的相对性体现在: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互联网使商法与民法趋于统一;现代社会不存在专门商人阶层;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在基本追求、调整方法上有相同之处;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都适用于商法。我国不需要商法典。将实质商法总则归到民法典相应各篇中,将相对独立的实质商法放在民法典之外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相似文献   

9.
商法的独立性考察——以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为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商法的独立性,对该问题的发掘要通过与民法比较来实现。虽然商法与民法有着各种联系,但二者之间的区别更为显著。从社会事实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商法与民法的区别既是必然的,又是可能的。实践中虽然有实质商法的概念,但它与形式商法一样,也会展现商法规范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0.
在不同的语境下,商法有不同的语义,故仅把实行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近代“商法”作为商法的惟一表现形式和圭臬,并以此衡量其他国家是否存在商法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商法的公法化倾向是其在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作出的自我调整,但公法化的倾向不能成为商法蜕变为经济法的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各具独特功能,故有各自独立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商法价值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商法的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对于社会和个人及其群体的积极意义。它体现商法精神 ,统领商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商法作为带有公法化倾向的私法 ,既具法的一般价值 ,又有其自身的特殊价值。国家、个人、社会或营利皆不能作为商法本位。将贸易本位作为商法本位 ,既符合商法发达史的实际 ,也与现代商法发展的主旋律合拍。贸易本位是商法价值的基础。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构成了当代商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12.
各国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与立法基准,往往会给商法概念不同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们对商法本质的理解。我国学界多以商事关系来作为商法概念界定的基础,但是,由于对商事关系内容的不同理解,又使得学界对商法概念难以有一致的理解。同时,当代还有许多理论企图通过解构商法概念的方法来否定商法的独立性与私法性,因此,对商法概念的研究应该引起学界同仁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中国商法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尤其在关于中国形式商法以及商事部门法的立法该如何取舍等重大理论问题方面的深入探索,大大推动了我国商法研究的发展。毋庸置疑,相对于较为成熟的民法理论而言,商法理论还远未成熟。因此,除了应继续坚持对商法具体制度、具体问题作深入研究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商法基础理论包括各商事部门法基础理论的深入、细致研究。本期所刊发的两篇论文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周晖国先生的《商法市场本位论——兼论商法的独立性》一文,明确提出了商法是市场本位之法的论断,并基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商法发展趋势的…  相似文献   

14.
从1905年到清王朝覆亡之前,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上演了一出“预备立宪”的历史剧目。在史学界历来有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认为预备立宪是一场政治骗局,旨在抵制革命,苟延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固然,从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主观目的来看,确实有欺骗人民,消弭革命的意图,但是以“假立宪”这一结论一言蔽之,未免有些失之偏颇,那么这场立宪真实程度究竟怎样?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5.
商事社会生活是商法赖于存在的客观基础,对商事活动特性的理论概括即为商法价值基础。商法基本原则是介于商法价值与商法规则之间的中介环节,是价值具体化为规则的桥梁,商法价值直接制约着人们对应确立的商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和判断。  相似文献   

16.
立宪派作为清末一股重要的政治力量,对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实施曾起到过重大的推动作用,在预备立宪前期与清政府亦有过短暂的合作。但由于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最终归途依然是维护皇权,其宪政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模式与立宪派的方案始终存在分歧和矛盾,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分歧也日益扩大,矛盾越来越激化,导致双方关系经历了一个奇怪的嬗变过程:合作——对抗——背离,最后以立宪派在辛亥革命初期转向革命,同革命派一起推翻清政府而结束。  相似文献   

17.
商法理念是商法自身的目标,包括基本理念和特有理念两个层次,商法的基本理念以商法作为特别私法为依据,商法的特有理念即适用商法应遵循的商法特色。司法实现商法理念的核心是公平。通过司法来实现商法理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复杂的商法,突出商事审判的特质并发展商法。商法的基本理念包括公平和诚实信用理念,商法的特有理念包括维持商事营业、信赖保护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  相似文献   

18.
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 ,使商法一度遭受冷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 ,商法的地位和作用正日趋显现。时至今日 ,我国加入WTO在即 ,商法的国际统一化已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 ,复兴我国商法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且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但在我国法学界 ,“民商合一”的论调久已有之 ,似乎已早成定说 ,这一理论误区极大地阻碍了商法地位的确立和作用的发挥。徐学鹿教授所著《商法总论》一书 ,堪称商法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创新之作 ,对传统的商法理论误区给予了深刻的剖析。它雄辩地论证了商法演进的四个阶段 ,以及商法的概念、地位和独特内涵 ;鲜明地指出 ,在我国商法现代化建设过程中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传统观点应予放弃 ,应选择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第三条道路”。这一切 ,无不对如何构筑我国经济领域的法的新框架与我国商法的复兴 ,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其中的公法性内容而被诸多学者认为已经公法化。本文通过对商法历史地分析 ,发现商法自其诞生之日便打上了公法的烙印 ,公法性内容并非现代商法所独有。公法性内容的作用、地位是从属性的 ,是为商法服务的。笼统地认为商法已经公法化是不恰当的。商法中的公法性内容 ,应从实质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分别审视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具有公法性 ,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却是私法无疑。  相似文献   

20.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强调商事主体平等的同时,把营利性视为其宗旨,偏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保护商事主体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私法性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近代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出现了商法公法化的现象。这是公法对私法采取积极干涉主义的必然结果。公法是建立在商法的基础上实现权利,它服务于商法;公法不仅是对宏观利益的干预,而且服从于商法。商法公法化也是公私法相互渗透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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