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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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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解除制度的比较分析--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阐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艳 《社科纵横》2004,19(3):85-87
合同解除制度是一项很灵活的制度 ,两大法系中各国合同解除制度构造各异 ,我国《合同法》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为共同的逻辑起点构建合同解除制度 ,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2.
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问题颇为复杂,各种学说都有待于进一步批判或论证。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应因合同解除方式和解除原因的不同而不同。在协议解除合同场合,是否有损害赔偿及赔偿多少,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若未约定则不发生赔偿问题。在一方违约,另一方根据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且受有损失场合,当有赔偿责任发生;从当事人的目的、法律公平理念及赔偿范围来看,此责任应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丧失赔偿请求权。在双方都未违约,而一方依约解除合同并支付给对方解约金时,不属赔偿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3.
所谓合同的中止履行是指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了可能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客观情况时,暂时停止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出现法定的客观情况影响合同债务履行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出现的法定情况可能导致其不必要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自我补救措施,是一种有条件行使的自助权。一关于合同的中止履行问题,从传统民法体系建立之日起就已经在事实上存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将其称之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这些国家一般都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如1804年…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违约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因违约解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和范围,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对此,无论学理上还是比较法上均存在着可得利益范围和信赖利益范围的分歧.根据违约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及其理论,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确定,非继续性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对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履行利益的损失;对未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5.
陈婧  闫弘宇 《求是学刊》2022,(1):130-14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适用纠纷。理论与实务界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属性存在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争议,其争议的本质在于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关系认识不清。理论上的"完全区分说""原因结果关系说"以及"平行交叉说"均有不足之处,应采取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双重视角分析两者关系。合同履行障碍规则在比较法上存在不同模式:大陆法系采取"多元规则+多元结果"模式,英美法系采取"多元规则+一元结果"模式,国际、区际法律文件采取"一元规则+一元结果"模式,最后一种模式最为合理。在《民法典》体系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宜界定为事件,其引起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适用的关键在于区分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履行障碍规则:一是区分不能履行、履行艰难与履行费用过高,二是区分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三是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相似文献   

6.
合同解除有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依当事人双方协议或者当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实践中,合同解除在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和尚需明确的问题。一、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与合同的转让和变更不同,它是当事人一方解除法律约束力的重大行动,产生影响极大的法律后果,所以有必要以严格的程序加以限制。从法理角度讲,程序与合同可以说有异曲同工之妙,程序既可容纳千变万化,又可保持不离其宗。它使无限的未来…  相似文献   

7.
对于承租人破产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适用破产管理人解除权规则的标准,“合同实质性目的”说无法为担保性质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有力解释,故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合同当事人的不同交易情况,考量适用解除权规则是否损害出租人于对待给付的期待利益。出租人享有基于承租人根本违约产生的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是承租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解除权规则中的应有内容,有利于避免破产管理人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对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排除应当仅限于涉及企业存续、保证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融资租赁合同。  相似文献   

8.
论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于物业管理的特性,通过法律直接确认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及于相关的第三人是必要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无论是转让权利还是义务,都不需经得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物业管理合同内容的变更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缔结新的物业管理合同来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于物业管理需要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应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物业管理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会产生继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妥善交接和通知等后合同义务和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为瑕疵给付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的一种表现形态;瑕疵给付责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上表现为补正措施、合同解除(退货)和损害赔偿,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缺少价金减额请求权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在瑕疵给付责任的实现上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权利主体不应局限于真正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义务主体以销售者为主导,承担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则承担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0.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 ,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情形。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根本违约的免责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在根本违约问题上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 ,要对之区别规定并进行立法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农产品销售合约履约率低的内在原因是对于不完全合约,法律是有自己的作用边界的,外部制度性设计本身的缺陷,促使我们探求订单农业合同主体内部的自我履行机制。不完全的订单农业合同提出了三种自我履行机制,即"以牙还牙"、建立信誉和引入第三方。  相似文献   

12.
论合同责任     
罗马法将民事责任分为两种:“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大陆法国家继承了这一分类法。英美法稍有不同,把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违反信托的责任及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与合同义务(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所谓合同债务,是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应为的一定行为。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正确履行债务,不会发生责任问题。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合同责任。所谓合同责任,即法律视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为违法行为,使行为人处于一种受制裁之法律地位。合同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长期发展的结果。习惯法时代,曾经通行一种用名誉作为债务担保的责任制度。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债权人即当众公开宣  相似文献   

13.
在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域下,违约行为出现了先前和向后扩张的态势,必然导致根本违约形态的拓展.不同法系对于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经历了债法的改革及学理上的争鸣.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若违反了先合同告之义务,致使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丧失,而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场合,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判断标准是什么?在实务中张某保险合同告之义务案引发了笔者构建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思考.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提出是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判断标准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投保人违反的是先合同告之义务、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保险人合同目的落空、投保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先合同告之义务不知情.  相似文献   

14.
伴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发展,边疆民族地区不同民族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也日益增多,此类纠纷因合同流转主体民族多元、流转期限过长、流转价格过低等因素在履行中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流出方通常诉请法院解除或变更合同。审判中合同稳定性与情势变更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对此需要从法律、民族、社会的视角进行综合考量,在明确审判思路的基础上能动司法,提出规范和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合同有效和生效作为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形态,至少存在两点区别:(1)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生效不仅包括合同有效要件,而且还应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或期限成就这一要件。(2)在具体内容上,合同有效,只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不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不完整的;而合同生效,不仅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而且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完整的。当然,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也有一定的关联,因为只有合同有效成立后才谈得上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对应于合同的未生效,合同生效是合同有效的下位概念。  相似文献   

16.
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就开始强调企业社会责任(CSR),并在制度体系的约束之下展开履行实践活动。如今,日本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中表现出理念富于时代精神、内容广泛务实、行动方针扎实稳健和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等特征,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日本的CSR履行反映了日本企业切实构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生之关系的诚意,也为日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日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7.
从英美国家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论发展看我国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保险法至保险利益原则确立以来,对其法理有着“法定关系理论”、“实际利益理论”、“存在合法关系的实际利益”这三大理论。而“法定关系理论”、“实际利益理论”并不能解决保险的应有目的,“存在合法关系的实际利益”理论更符合历史潮流。我国现有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采用的是“法定关系理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法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的是“法定关系理论”。从英美国家理论发展的现状及国情,我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应适用经济利益理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适当运用经济利益理论。  相似文献   

18.
《社科纵横》2015,(8):49-52
本文通过对"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机构法定职能与实际职能进行对比考察看出,一方面,乡镇机构部分法定职能在实践中并没有履行,另一方面,乡镇机构除了履行法定职能之外,还有各种额外的工作任务。这就折射出乡镇机构法定职能与实际职能的背离与统一问题。  相似文献   

19.
《探求》2015,(5)
本文利用文献研究法从投资者角度剖析了CEO延期继任对股东财富的影响。文章认为,投资者通常在法定继承人继任计划刚开始发起时表现出积极反应,并获得正的财富。在继任计划的最后阶段,当法定继承人离开公司时表现出消极反应,而当法定继承人接替CEO完成继任时则表现出积极反应;公司绩效对法定继承人继任和离去的股东财富产生重要影响,当继任前公司绩效良好时,法定继承人接任后,股东容易获得正的财富,而当绩效较差时,法定继承人离去后,股东容易获得正的财富。本文的研究不仅对投资者投资具有参考意义,同时对于完善公司治理也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20.
一、法制建设的紧迫问题:法定权利义务向实在权利义务的转化 法定权利义务与实在权利义务是我国法学界提出的两对新范畴,也是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在法现象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法范畴体系的纽结。法定权利义务是指存在于法形式、法规范之中的权利义务;实在权利义务是与法定权利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指法关系的主体实际享受和行使的权利与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法定权利义务是实在权利义务的前提,规定和限制实在权利义务,而法定权利务也只有转化为实在权利义务才有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制的整个过程就是法定权利义务的创制及其向实在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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