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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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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监督,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四川省人社厅日前向社会公布2021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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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鞠  姚闻 《劳动世界》2016,(28):34-35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日前,人社部印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办法》打出了哪些重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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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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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该《条例》共分5章36条,埘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保障制度,我国于1993年开始建立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贯彻实施。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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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人社部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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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日前,吉林省内各大主流媒体就该法施行后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所带来的新影响专访了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厅长骆德春。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今后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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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0〕103号为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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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四川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维持泸州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这终于使历经半年多的牟勇工伤认定一案有了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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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发展劳动保障事业,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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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 《中国劳动》2005,(1):14-15
2004年12月 4日,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组织了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专题讨论会。参加这次讨论的专家主要有: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董保华,上海市劳动局法律顾问室主任张宪民,上海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屠国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邹碧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薛文成、张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郭文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乔佩华,上海市劳动局法规处处长戴建平,上海市劳动局关系处处长杜可风,上海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副处长余成斌,以及部分法院的法官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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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平 《劳动者》2004,(2):22-23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许多亮点,无疑也给具有法律意识、渴望依法维权的劳动者带来了希望。事实上,当一些打工者不再借助“跳楼威胁”等极端方式讨要工资时,我们的劳动监察也亟须加强,因为劳动监察的力度不够,往往使那些投诉无门的劳动者辗转在寒风中,不知何去何从。可以说,劳动者维权离不开强有力的劳动监察,而新的《劳动监察条例》正由此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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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2期.第5期刊登文章分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无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进行了法理论述。笔者对两篇文章反复阅读.细细斟酌.倾向同意第2期作者的观点.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职能不同的两个机构。在我国各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一般都设立在劳动保障局.这种机构设置从本身讲是不正确的.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准司法机构.而劳动保障局是行政部门.给人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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