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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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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17,(2)
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华某于2016年6月在施工中摔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同年10月,华某以某公司不愿承担其工伤康复治疗费用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权益.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某公司未为华某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不愿承担其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华某伤情经过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康复价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及川劳社办[2009]135号等规定,裁决华某工伤康复治疗诉求成立,其相关费用由该公司承担.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裁维持了该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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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加强裁审衔接、尽量统一裁审标准,广东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2008年上半年,为迎接新法实施,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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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1年第7期刊登的<农民工闫某工伤争议案该如何处理>一文的某些观点值得商榷.我认为,北京市平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在适用法规、规章和处理上有不妥之处,具体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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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7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杨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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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又称终局裁决)的新规定,旨在使部分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得以终结,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裁终局制度依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我们对制度加以完善:扩大终局裁决案件的覆盖面;统一裁审之间对终局裁决的理解与适用;完善现有仲裁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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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2000年10月,李某在工作中摔伤,造成其左腿股骨多段骨折,右侧肋骨骨折.李某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70多天后仍未治愈,后出院在公司休养.因该公司有关医疗费用未予落实,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并落实伤残待遇.不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给付仲裁裁决书>,裁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申诉人李某1500元的医疗费用,落实伤残待遇,并特别注明:被诉人对先行给付裁决不服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得就先行给付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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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被申请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严重违背了当事人自愿、诚信原则,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申、被双方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有效,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裁决要旨:如果和解协议是在劳动者已完成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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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决了十堰市某有限公司陈某等12名员工违法跳槽及第三人上海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案.因其申诉标的高达550万元,被媒体称为"湖北劳动争议第一大案".现裁决书已分别送达当事人,本案尘埃落定.但申诉人索赔550万如何提出,仲裁委员会裁决赔偿近190万依据什么,都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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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部分特定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作出规定。该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文从本条规定出发.试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其除外规定的适用规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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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社会保障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劳动者无论是合同工,还是"临时工",无论是在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还是在个体私营企业就业,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日前山东省章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某"临时工"追讨养老保险一案进行裁决,有力地维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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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益结构理论,应从偏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去处理一裁终局制度实施中的争议。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理解上,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的观点,注重保护劳动者利益,值得赞同。同时,在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存时,应采取统一处理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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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若干基本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应当作出如下选择:第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可以暂时分设,但规则必须统一;第二,在民商事程序法体系之外构建一套相对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体系;第三,立足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境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经验,针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制度所暴露的突出问题进行立法设计;第四,以现行体制为起点,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拓新资源,并追求现有资源与新资源的优化整合;第五,保持原有先裁后审顺序的同时,在裁审之间建立相当于法院一审与二审的效力约束关系,授权法院作出事实审、法律审、程序审的选择,并将特定类型的案件作为例外实行或裁或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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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解决机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