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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对于单方解除权是否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实践中说法不一。下面,本文将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来谈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问题。案例一:马某系某集团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  相似文献   

2.
<正>劳动者自动离职,也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未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随意或擅自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更加方便和自由,但仍有许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不能正确行使权利,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采取自动离职方式来随意处置双方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一般做法是,停止支付工资,并停止缴  相似文献   

3.
来信照登     
拜读了《中国劳动》2005年第10期有问有答栏目的第一问:此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应该受理?笔者认为浙江省潘哲峰同志的观点值得商椎。第一,此案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就是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该受理。根据《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5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  相似文献   

4.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广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是一项政策性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其中,对案件的处理过程既是监察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而案件的处理效率直接反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效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结合成都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部分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进一步明确性质,科学界定范围,走出当前不堪重负的困境.案例及分析案例一:某外资电气公司员工陈某到街道一级网格投诉举报点投诉电气公司在医疗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街道网格根据调查结果,告知陈某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后,陈某又到区劳动监察队投诉,并指责街道网格监察工作人员存在偏袒行为.劳动监察队经调查后,确认陈某的投诉系其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所引起,依法告知陈某应依照劳动争议程序提起仲裁申请,并就相关法规、办案程序向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  相似文献   

5.
<正>案情简介王某于2014年8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公司支付2014年2月、3月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称:公司无故欠发2014年2月、3月的工资,期间多次催促均未得到明确答复。2014年6月3日,鉴于公司欠薪,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王某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当日离开公司。  相似文献   

6.
政策规定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如下: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知》(国发[2004]7号)精神,采取有…  相似文献   

7.
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学界多回避,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根据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是,被派遣劳动者无预告解除权。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有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考量,但这种考量的正当性基础值得质疑。反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的规定同样值得检讨,一刀切的作法并不妥当,应以工资高低来区分劳动者强弱,并区分不同劳动者适用不同的预告解除规则。  相似文献   

8.
<正>为了防止和制裁用人单位肆意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诱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以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之责任;并在第48条赋予了劳动者在此情形下可以先行向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由此,用人单位若应承担上述支付相应赔偿金的责任,须满足"违反本法规定"(即"违法性")的前提要求。但《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9.
<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该法第三十九条等相关内容解除劳动合同但被裁判无  相似文献   

11.
政策问答     
分支机构招人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分公司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不能自行招聘员工,也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3.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劳动》2006,(5):20-27
“解除条件问题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草案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分别加以明确。与《劳动法》原有的规定相比,较为显著的变化是,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加以严格限制,同时增加了劳动者适用即时解除权的情形。在征求意见时,许多人认为这些内容是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更加有力的保护,也有利于监督用人单位的诚信合法经营;但也有不少人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当力求在劳工权益和企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而对企业包括解雇在内的用人自主权的过多限制,不仅会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制,而且会进一步加深原有的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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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即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作规定,形成一个法律漏洞。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对此未作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会鼓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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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7月15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单位辩称,李某系单位的人事经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均由人事部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并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即要求人事部门对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清理,要求在200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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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31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于2012年2月1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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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30日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否必须等待30日期满,用人单位才能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或者应当询问劳动者拟何时离职后再做出处理?还是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即同意劳动者随时离职?本期"以案论法"对此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8.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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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该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调岗的权利,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在现  相似文献   

20.
新冠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非理性趋向任意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无限凸显其"经济人"单方意思表示,无视其作为"社会人"对整体利益的需求弹性。归根结底,《劳动合同法》预告解除等法律规范缺乏对行为人解除行为的必要限制,传统理论对合同解除权形成权属性界定在实践中被盲目适用,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平衡被当然打破。为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事由正当性进行审视,以解除事由类型化作为根本着力点,建立双重责任制度合理规制劳动合同解除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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