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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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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一户一宅”的视角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比较混乱。现行立法对户的内涵的界定比较模糊,使得“一户多宅”现象较为突出。房屋继承后,“地随房走”原则的贯彻,促使“一户多宅”现象更加严重。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后,有时并不立即建造房屋,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建造房屋的目的相脱离。作者认为,法律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房屋的建造之间规定一定的期限。农村因继承房屋而能否实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体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物权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兼具物权性与社会保障性,我国未来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强化物权性,弱化社会保障性的方向发展,重构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重构的前提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重构主要包括: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消灭制度;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3.
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分别以财产流转性收益和农村金融市场扩展为抵押主题,采取农民房屋所有权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间接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抵押两种模式,多种类型。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抵押权合法性、抵押物处置效力的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适合我国土地政策和农民利益需求的合理途径,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适度市场化运作,其受让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界定为30年为宜。  相似文献   

4.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顶层设计,在基本法层面,并没有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各地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和审判实践却推衍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处理规则。这种隐性制度安排,实际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制度不明晰,使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流转。因此,有必要理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和尺度,回归兼顾效率和保障的价值理念,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效力的判定,应当主要考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否违反了宅基地规划或用途管制。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治理,可以从仅管地、不管人的角度切入,对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的流转,法律承认其转让的效力,反之,则应当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5.
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调整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制度包括: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和农村宅基地政策制度。根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性质演变与原始取得宅基地权利的主体演变,可将农村宅基地制度分为农村宅基地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等四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政策内容及其特点。  相似文献   

6.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中虽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是,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且脱离现实,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对于流转对象的规定过于严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存在缺陷,缺乏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登记手续不完善等。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从而既保障农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又促进其充分利用。  相似文献   

9.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备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10.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在重塑农村宅基地的概念的基础上,阐释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与身份紧密相关的特殊的用益物权。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失,设想建构以身份分配为主,按需分配为辅、有明确的存续期和消灭原因、并在一定条件下须有偿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认为,应坚持城乡一体化原则,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城乡居民间自由流转,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备的规范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1.
尽管具有一定保障性,但宅基地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经济管理,其表面上强调“户有所居”,实际是“户有定居”。宅基地上使用权所承载的管理性与农民自费建造农房所有权的私权性,存在内在的矛盾,不应适用房地一体规则,因为后者遵循着传统民法应对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自然资源部所发布的文件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居民继承,内核乃是基于房地一体,以房屋所有权的可继承带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颇为冒进。宅基地上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应当分离,这将为宅基地的流转与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契机:农房的自由流转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保有,将最大限度地在现有阶段实现市场与制度的有机契合;对于取得农房的所有权人,在房地分离之下,可以借助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来设计合理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民拥有的法定财产权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权和专业合作社中的财产权.但规范这些权利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要从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健全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从而达到保护农民财产权利、发展农村经济的目标,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3.
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我国原则上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法律一直在突破这个原则,理论界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进入土地市场也存在着重大分歧。基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农村面临的融资难题,实现“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应当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许可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流通市场。同时建立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制度,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有序、平稳地进入流通市场。  相似文献   

14.
对湖南省涟源市三甲乡、六亩塘镇、水洞底镇3个乡镇的实地问卷调查显示:尽管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严令禁止,但《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并没有有效遏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湘中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下交易十分普遍,且缺乏有效的监管;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土地所有者利益严重受损;农民融资困难.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是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外部动因;农民愈来愈强的融资需求以及对平等财产权利的追求是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内在动因;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基层政府及政策环境是导致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驱动因素.  相似文献   

15.
面对农村的现实需求和我国现行法律的限制,“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提供了契机。“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厘清“三权”关系,核心在于宅基地使用权“还权赋能”。在此基础上,变革的具体方向应当包括: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单独流转;落实宅基地资格权,延续宅基地社会福利保障功能;构建宅基地使用权费用支付机制、流转登记制度,扩大宅基地使用范围;完善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6.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7.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对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及保护农民利益均有重要意义。当前政府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不具有正当性。政府应将公平与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和收回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18.
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户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旨在为自己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处分的权利。农户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当其失去集体成员身份时,集体组织应当收回其占有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有条件的流转制度。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9.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其内涵丰富。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宅基地产权变迁的回顾,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权利关系,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框架,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涵进行阐释。从政策本质上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重塑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产权结构和权利体系,以完善和丰富宅基地权能,实现多元主体共享宅基地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包括: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权能;重塑宅基地产权结构,保障农户享有更完整的宅基地权利;推进社会主体共享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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