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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保障。《民事诉讼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内容简略,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解释零散,不足以弥补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审判实践在互惠关系认定、外国判决适当性审查、程序正当性判定等重要问题处理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在互惠关系认定上确定法律互惠的判断标准,建立外国法院管辖权审查的间接管辖权制度,细化判决终局性认定规则,明确界定正当程序规范的范围,厘清程序正当性与公共政策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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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大法系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同认识,带有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一直以来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共秩序的抵制,其背后既有对判决私法属性的质疑,更有来自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的冲突。但晚近以来,随着各国民事实体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纳入以及损害赔偿法中对补偿性原则的放松,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开始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有限认可。当然,为了防范高额惩罚性赔偿对内国法制的冲击,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数额仍不得违背承认地国家实体法上的比例原则。有鉴于此,未来我国的涉外司法实践应当充分顺应这种有限度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趋势,具体应以我国国内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变动为导向,并将其贯穿于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识别、适用范围以及数额限制三大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