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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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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琛 《探求》2014,(1):38-44
《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本质从不道德转化为违法,而司法机关违法将直接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沉重打击,必须予以有效防治。导致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原因极为复杂,有必要对检察实务中常见的非诚信监督进行梳理归类。在洞悉非诚信监督病因的基础上,除从宏观上采取培育诚信监督理念与氛围以外,亟需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及其周边制度,以避免监督与不监督的两难境遇、消除非诚信监督的动力、提高非诚信监督的代价、弱化外界对检察监督的干预。  相似文献   

2.
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32条及第44条第1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类型化条款,可以用来规制绝大多数的非诚信商标注册行为.但是,实践中非诚信商标注册行为花样百出,前述条款的规制范围也有局限性.在此情况下,商标法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具有个案适用意义,可以和上述类型化条款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以全面规制各种非诚信的注册行为.商标行政机关和法院面对个案中的非诚信注册行为,若无具体法律规则可供适用,可以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将其具体化为法律规则并适用于个案中.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对民事诉讼健康、顺畅地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对国家民事审判权进行有效制约”和“审慎性”应该成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这是国家权力制约和民事诉讼自身规律的必然要求.当前,中国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如民事诉讼法总则和分则衔接不紧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范围过于狭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审级规定不够合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单一、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等等.应该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两大基本原则为基础,把调解和民事执行列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在立法上规定合理并切实可行的监督审级体制;扩充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在观念上真正树立“权力控制”的理念和程序意识,明确民事诉讼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  相似文献   

4.
作为司法原则的诚实信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金明  闾刚 《社科纵横》2005,20(1):81-82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原则不仅仅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而且对司法解释的成因意义和制约作用也是很明显的。诚信原则也不仅是司法解释的授权原由和解释方法 ,司法解释中更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旨。  相似文献   

5.
白云 《学术交流》2005,(12):46-48
诚实信用从道德走入法律,经历了从罗马法到现代法的演进,发展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信用缺失的现象,现代社会需要信用经济,信用经济需要法律保障。运用博弈论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研究是一个全新的视角与方法,人们在博弈行为中进行策略选择,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影响人们选择诚信行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根据博弈论的分析结果来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将增强法律的针对性,是强化诚信原则、确立市场信用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6.
7.
安兵 《社科纵横》2009,24(5):103-104,107
检察监督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是被司法工作者最早提出的问题之一。但是,该制度在理论层面上发展若干年以后,在实践中其作用难以发挥,检察院地位依然较为尴尬。本文主要从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所狱政部门的检察监督,对诉讼参加人权利保障的检察监督,对检察监督机关的检察监督,以及对检察监督制度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合理构建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8.
黄旭东  邓娟 《探求》2012,(6):46-54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没必要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促成当事人和解,能动地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不过,民事检察和解只是一种检察实践创新形式,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检察和解过程潜伏司法行政化倾向,和解协议的效力有限。因此,为避免民事检察和解陷入“内卷化”危机,应将和解与抗诉相结合,促进检法合作,建立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检察和解的具体程序,从而实现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整体化构建。  相似文献   

9.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一项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其本质上是一种为寻求市场利益公平的法律伦理,具有道德规范性、法律规范性和双重功能性等主要特征.作为一种基本的商业道德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释等合同行为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10.
非监禁刑是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的、是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不关押行刑的刑罚的总称,在我国是指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仅时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它是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途径.但在执行中有执行机构分散、财产刑执行率低、行刑效果不明、对非监禁刑苛求的问题,为了保证非监禁刑的正确执行,实现刑罚目的、保障罪犯人权,必须加强监督,针对非监禁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实施监督的操作性不强、检察制度建设不完善、检察力量配备不足、衔接不畅、检察工作过于被动、检察措施贫乏、检察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是落实组织建设和人事配备措施、形成科学的检察工作制度、重视宣传、创新监督手段、加强与执行机关的协调.  相似文献   

11.
唐丽英 《社科纵横》2007,22(1):51-53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经济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都能以诚信为本。本文结合三个典型案例来分析诚实信用在合同中的作用,以及违背诚实信用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此告诫每个市场参与者应把诚信贯彻到每一起商事活动的始终。  相似文献   

12.
王杏飞 《唐都学刊》2005,21(6):103-107
诚信原则在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在民事证据法领域的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所体现。现行立法关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证人真实义务、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诚信原则之精神,但远非完善。为了促进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不仅应该确立诚信原则在立法上的原则地位,而且要将其转化为可以操作的具体规范,以建立完善的诚信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3.
基于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案例的分析,提请法官注意:为了体现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法律赋予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被任意扩大;法官应当通过评价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应当结合辩论全旨来确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事实认定的影响;为了体现适用法律的诚实信用,法官有必要向当事人释明、公开心证,从而避免裁判突袭。  相似文献   

14.
民国后期的南京国民政府在设计民事审判制度之时,将诚信原则贯彻其中,这是吸纳大陆法系优秀立法成果、继承中国古代有益民族道德传统的产物。无论民事司法的理论体系还是民事审判的制度规范,南京国民政府都将法官诚信审判作为其司法诚信的核心内容。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有其不足之处,但是当时的国民政府倡导法官诚信的原则是值得肯定的,其不仅对当前司法工作中贯彻诚信原则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而且对当下的审判工作及法官队伍建设也有一定的启迪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5.
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目标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所要达到的目的。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是单一的、平面的,而是立体的、复合的,是一个有机结合的价值目标体系,是由直接价值目标与终极价值目标组成的体系。直接价值目标是实现刑罚目的,即惩罚犯罪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终极价值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保护罪犯人权。  相似文献   

16.
17.
民事习惯对于民事立法而言,具有补充立法、促进本土法律资源有效利用及推动民事立法顺利实施等价值。民事习惯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应有合理定位,未来民事立法应确立凡法律未规定者,应遵循民事习惯的基本原则,认可习惯的法源地位,并同时对民事习惯的适用条件加以限制,以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在民事规则的具体设计中,对民事习惯宜加以鉴别、提炼和加工,将其合理成分归纳、吸收入法。在法律移植和本土法律资源的有效利用上,立法应在结合国情基础上对民事习惯与移植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合理吸收二者中最适宜我国国情的成分,制定出适合国情的民事规范。  相似文献   

18.
薛志英  彭葵葵 《探求》2018,(1):87-93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力救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基础,遵循了法治规律,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基于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目标的一致性,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互动成为必然趋势。本文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以及检察权与行政权二者的关系出发,结合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探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效力。  相似文献   

19.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破解公益治理难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制度设计。构建完善的理论体系既有利于实现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高质量发展,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改革公共政策、完善法律制度、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证成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政治基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意蕴。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频繁发生冲击了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解决的需要,代表公共利益通过诉讼方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破解现代型纠纷“法化”不足的难题为新时代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注入了诉讼法理根据。  相似文献   

20.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就是国际商事惯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是一条具有一般规定性质的冲突规范,该条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所指的国际惯例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据此不能得出国际惯例是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结论。本文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国际惯例所指为何不明确;二是借公共秩序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国际惯例的适用做出规定,对此,应该尽快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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