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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的律疏制定是形成《唐律疏议》的最为关键的一步,没有这一步就不可能有《唐律疏议》。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律疏删缉则是形成《唐律疏议》的又一关键步骤,正是在这次删缉中,《唐律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基本定型,之后唐朝适用的律疏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唐朝灭亡之后,《唐律疏议》的适用并没有停止,因此,在传抄和适用中,也还发生过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都甚微末,总体而言,《唐律疏议》还是延续了开元以来的形态。有学者认为后世所传诸本《唐律疏议》有可能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还认为《唐律疏议》各律的篇目疏议是元朝以后好事者所添加,其实这些都是不对的,于理于据均很难成立。  相似文献   

2.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以疏解律的典范。释律者在解释的过程中,注重综合考量,合理运用目的解释,遵循条文具体目的服从抽象目的、个别目的与整体目的相结合原则。《唐律疏议》目的解释的技巧非常成熟完善,有效地弥补了法律可能存在的缺陷并维护了封建伦理纲常。依据解释形式和解释结果状态的不同,可以将《唐律疏议》目的解释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唐律疏议》目的解释承载了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优秀的智慧和经验,它在促进礼法融合和指导司法审断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其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于唐代法律解释的理解,还可为当代的立法解释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3.
LM20-1457-20-01、大谷5098、8099号《贼盗律》残片的制作年代为载初元年(689)至神龙元年(705)武则天当政的武周时期,反映了一种与《唐律疏议》第294条不完全相同的关于卖期亲卑幼的律文。从《贼盗律》残片所反映的武则天时期的唐律及其疏议到《唐律疏议》,唐律及其疏议显然是有过变化的,而且这种变化既涉及形式方面,也涉及内容方面。同时,《贼盗律》残片与《养老律》《唐律疏议》的异同,也折射出从永徽律疏到《唐律疏议》的递嬗演变,为《唐律疏议》系开元律疏的说法提供了有力支持。  相似文献   

4.
《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之作,对中国法律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渗透其中的儒家法律思想,即宗法、仁者爱仁、中庸的法律观,构成《唐律疏议》继承法之主线,对后世有着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5.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唐律疏议》的出现,则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  相似文献   

6.
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所见死刑主要有:戮、斩、磔、绞、定杀、生埋、弃市、腰斩、枭首等。《唐律疏议》的死刑只有两种:绞和斩。唐律的死刑刑罚体系比秦汉律大为简化,种类减少,更加简明扼要;唐律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比秦汉律减轻,较为宽和。这些都说明了唐代比前代刑罚制度更趋于人性化,社会更加文明进步,立法思想深受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影响。  相似文献   

7.
关于律学的概念、产生和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定论.律学是对中国古代法典进行注解与阐释的一门科学,律学的实践起源可追溯到春秋时期,理论起源则包括魏晋法律的发展成熟、士族社会的发展和学术分科的需求等,魏晋律学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进步.  相似文献   

8.
"陕派律学"是中国法律古今交替时期出现的律学派别,其时代特征是,司法经验丰富,传统律学知识精湛。其代表人物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他们的"经验"和"理论",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资源。《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一书,以合谱的形式填补了陕派兼豫派律学人物研究资料缺乏的问题。该书展示了清末律学人物的生平经历、人生遭际、交往、品性、学术文章等,展现了传统律学从出现到消亡的过程,也能感受到在传统法到现代法的重大转型中律学家们的不同立场,这些对于理解近代中国法律转型极具重要意义。回顾中国法律走过的近百年历史,其中的经验与智慧是可以汲取的。  相似文献   

9.
《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之作,对中国法律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渗透其中的儒家法律思想,对后世有着深刻影响,对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也可提供历参考。  相似文献   

10.
利用唐《律》所提供的语言材料 ,并参校中国古代其他法律文献 ,通过排比归纳的训诂方法 ,解释了唐《律》中的九条法律术语。所释词语均是现行辞书 (如《汉语大词典》)、专书 (如《中国古代法学辞典》)等所未收录和解释的 ,可补辞书之不足  相似文献   

11.
金泰和律徒刑附加决杖考——附论元初的刑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元人王元亮的《唐律疏议纂例》述及金泰和律刑制时 ,在七等徒刑下分别标注“决杖六十”至“决杖一百”字样。研究金元法制史的中外学者 ,或者对此未置一词 ,或以为这是金末用以替代徒刑的实际刑罚。本文通过对金元法律文献的考察指出 ,王元亮所谓“决杖”,实指泰和律所沿袭的其来已久的作法 ,即把决杖作为附加刑并施于徒刑犯。在澄清此项事实的基础上 ,本文进一步讨论了金元之际刑法体系转换过程中若干重要的历史细节  相似文献   

12.
清代作为中国传统律学的最后发展阶段,官私律学均异常发达,形成了庞大的律学家群体。晚清时期,刑部律学异军突起,内部出现了豫、陕两大派别。晚清豫派律学家由于史料难觅,长期成为法律史上的失踪者。根据《清代河南进士名录》等材料进行梳理考证,探寻晚清刑部中豫籍法律人物的基本情况,尝试重构豫派律学群体的基本面貌,可以发现,晚清刑部地位的提升为刑部律学的形成提供了条件。河南较为深厚的历史传统、同光时期特殊的政治环境以及豫派律学家自身努力等,是豫派律学形成的重要原因。豫派律学家重在"研制法例,明慎折狱",重法律实践,轻律学著述,深受理学思想影响,儒者之刑名逐渐落后于时代,致使他们长期被历史埋没,成为法律史上的失踪者。  相似文献   

13.
文章从“礼治”和“德治”两个方面论述了儒家的法律观,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认为《唐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对中国及东南亚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4.
《唐律疏议》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重要成果之一。女性财产权的来源在《唐律疏议》中分为娘家与夫家两种情况,有官品邑考的女性也可直接从朝廷获得财产。根据女性在不同阶段的身份角色,《唐律疏议》对女性财产权取得又作了在室女、缔结婚姻、解除婚姻三种不同状况下的具体规定。通过身份特征建立起来的财产权取得制度,反映出了儒家思想中的妇女观对唐代法律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唐律》"一准乎礼",其律条及律疏深受传统的纲常名教所支配,是儒家的伦理法典。礼教思想主要体现在《唐律》中的立法指导思想、同罪因身份而异罚、依礼教原则解释律条、修律以礼为蓝本等方面。《唐律》伦理法思想的基本精神与特色是家族主义、礼刑合一、义务本位、男尊女卑等。  相似文献   

16.
《唐律》对所有的罪名没有作分类概括,一般的罪名散见于各律条之中。《唐律疏议》对最严重的犯罪实行总概罪名、分类罪名及具体罪名三级概括制。《唐律》把性质最严重的十类犯罪概括为十恶罗列在《名例律》中。本文对《唐律疏议》中的十恶、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秩序的罪名、妨害婚姻家庭以及官吏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了分析阐释。  相似文献   

17.
亲属为人杀私和罪初见于《唐律疏议》,其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私和的本质是通过经济赔偿代替血亲复仇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是人类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却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尊奉的儒家伦理道德要求完全无法共存。私和罪的确立就是统治者为加强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结合儒家伦理道德的要求,对私和现象做出的制度回应。该罪名确立后,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大明律》减轻了其法定刑;《大清律例》在加重常人私和、卑幼私和的法定刑的同时减轻尊长私和、卑幼行求的法定刑。在《后唐书》《刑案汇览》中有私和罪相关案例,明清小说中也有相关故事可以反映该罪名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情况及人们对它的认识观念。  相似文献   

18.
对《唐律疏议》中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礼”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律疏议》中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十分严密,这种制度严格划分了家庭成员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维持家庭内部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唐律》中的这些制度充分体现了其对"礼"的吸收,使礼法得到高度统一。《唐律》已把法律之手伸入到家庭这种私人权利高度集中的空间,今天来看这种立法模式是非常难以接受的,但它却符合"礼"的要求,这种合"礼"性的立法模式我们虽不能全面接受,但对当今中国的立法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
从古代法律的角度看儒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王制》的法律原则,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的一脉相承,说明在中国古代的儒者看来,它们的宗教礼仪,同时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也是它们的宗教礼仪。这一点同古代印度教的《摩奴法论》、犹太教的《旧约》等宗教法典,以及古希腊、古罗马等具有影响力的法律著作体现的法律思想大体是一致的。因此,从古代法律的角度看,《王制》篇从一个侧面说明儒教和其他国家宗教的性质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20.
古人对"蕤宾重上"与"蕤宾下生"的争论是持续的,在取舍上有分有合,明代朱载堉《律学新说》就有明确论及"大阴阳与蕤宾重上"和"小阴阳与蕤宾下生"两种不同的生律排列方法,并指出大阴阳是建立在小阴阳的基础上,在一个八度内按高低长短顺次的数理逻辑,小阴阳服从大阴阳的范畴。但在此观点产生之前,中国古代生律法的排列次序是怎样的?何时采用"大阴阳与蕤宾重上"?何时保持"小阴阳与蕤宾下生"?本文拟对二十四史中八部律志进行详细分析,另参阅丘琼荪《历代乐志律志校释》对其的解读,纵向梳理各史书律志的承袭关系,横向比较不同时期的生律法排列异同,对"大、小阴阳"与"蕤宾重上、下生"的历史原貌作一个初步的古代文献综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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