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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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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已经得到确立,但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加重被告人刑罚,甚至通过再审程序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一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之合法权利,而且会动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因此,有必要参照国外立法规定之情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讨在我国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并随之确立相关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
《新学术》2007,(3)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诉中是一项重要的原则,然而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运用,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各种偏差。因此,本文试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思考等四个方面论述之。  相似文献   

3.
“再审不加刑”维护了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相对不加刑模式尽快确立此原则。  相似文献   

4.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救济性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违约性上诉不仅助长被告人投机心理,而且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对违约性上诉的限定主要有“效力维持型”和“利益收回型”两种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效力维持”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探索“利益收回”的限定模式,主要是借由检察院抗诉并经二审改判收回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所获从宽利益;为防止“利益收回”模式中的回应性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演变为报复性抗诉,应当对其设置必要程序限制。  相似文献   

5.
<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法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它的含义是:对为被告人利益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可以裁定维持原判,如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为轻的刑罚,不得加重原来判决的刑罚。即只能减轻,不得加重。这是为了切实保证被告人的上诉权利的一项民主原则。  相似文献   

6.
在上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决定某些具体程序的进行。该命题的提出与诉讼契约理论的兴起有密切联系,同时也是程序主体性原则以及发挥上诉程序效能的要求。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可以享有合意提起反诉、合意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合意撤诉以及合意放弃上诉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7.
刑事二审审判中诉讼主体间的关系已产生变化,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作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应当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陈述其作出一审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出庭时的法律称谓可名之为"必要诉讼参加人"。二审法院不应在一审法院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二审判决。但刑事审判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即使一审判决错误,也只是一审承办法官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了错误评断,二审则旨在纠正这种评断错误,而不是把一审法院作为刑事追究的对象。传统理论关于刑事审判对象是"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的观点显然不适合二审和再审。只有将"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为刑事审判对象才是恰当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理念、具体程序设计上存在不足,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再审制度时应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取消法院再审主动启动权,将检察院再审抗诉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赋予当事人再审申请人地位,提高再审的审级,细化再审理由,使再审案件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公开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了被告人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从宽,以激励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被告人拥有上诉权不仅是对其个人权益的保护,而且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虽然认罪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一审程序的推翻,但现阶段该制度发展并不完善,办案人员存在认识片面、经验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当前完全剥夺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不现实的.但从该制度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对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定是完善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为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在立法模式上,应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外部为被告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完善相应保障条件,内部对上诉的理由进行列举式的规定,并合理地借鉴域外国家在相应制度下对被告人上诉权限制的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万新 《西部观察》2005,(5):42-45
2005年4月19日,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对一起杀人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坤杀害父亲的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曾经在一审被判处死缓并放弃了上诉的王坤,听到法庭宣告自己无罪,愣了好一会才反应过来,激动得不知说什么好,他扑向站在旁听席上的妻子,两人紧紧地拥抱在一起…………  相似文献   

11.
完整的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应包括动议权、同意或否决权、变更权。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赋予了被告人在适用简易程序中的一些选择性权利,但忽略了被告人的简易程序动议权。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事立法,许多国家均确立了被告人的简易程序动议权。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动议权,是控辩平衡的必然要求;是程序参与原则的客观要求;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应确立被告人享有简易程序的动议权,并确立相关的规则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最高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初审法院的规定,带有超职权主义色彩,存在着缺失.应明确界定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只受理二审上诉案件或三审上诉案件,允许当事人越级上诉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可以进行事实审也可以进行法律审,不受制于当事人上诉时声明的部分;最高法院仅作为三审上诉法院,受理针对重大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同时为当事人三审上诉设定条件,实行上诉许可制.  相似文献   

13.
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审判中心”制度,尽管在内涵界定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其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掌控,从而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成为学界共识。然而,我国当前较低的二审开庭率相对弱化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少国家已确立了二审开庭原则,这种将法律审与事实审相结合的庭审实质化方式,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对刑事二审庭审程序进行优化:宏观方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中观方面——建立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的制度;微观方面——制定二审开庭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4.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衡平学说。我国合同法中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它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 ,认为在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就此否定其在合同法中的确立 ,无异于因噎废食。情势变更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 ,它包括不可抗力 ,并产生两大法律效果 :双方当事人再交涉义务 ;双方当事人获得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  相似文献   

15.
白彦 《社会科学家》2005,(3):102-106
刑事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主体,与控诉方和法院构成了诉讼三方.通常情况下,人们总是把刑事被告人与犯罪相联系,认为刑事被告人即是在提起诉讼以后的一审审判阶段因实体性犯罪行为而受到指控的人.但这种理解并不全面.因为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的被告人还是刑事被告人,其究竟应为何人,原一审中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是否还应是被告,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不明确.本文从刑事被告人概念入手,分析了刑事被告人身份确定的依据,认为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的被告人应是原审法院,并论证了法院作为程序性被告人的正当性,从而拓展了通常意义上刑事被告人的范围,以期促进刑事审判救济程序构建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16.
附带上诉制度是设立于二审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救济和诉讼权利平衡的技术性制度。因其在我国民事二审程序中的缺失,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弊端已经从多方面体现出来。在我国民事二审案件程序中建立附带上诉制度,是平衡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一项精巧技术,很有必要对其予以立法确认和制度完善,以弥补现行民事诉讼法之不足。  相似文献   

17.
不方便法院原则产生至今天,不仅被普通法系国家广为采用,也为少数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被一些国家所确认有其法理基础。我国立法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也具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立法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应严格规定该原则适用的条件与程序。  相似文献   

18.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发展及现代意义金钟上诉不加型原则肇始于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后相继为西方国家、独联体(原苏联)、东欧国家、中国等采纳,成为现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从立法上明确认可、在司法中遵循的一项重要刑事审判原则.它的历史发展及现代意义,颇值...  相似文献   

19.
王超 《江海学刊》2007,(2):145-149
法院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在于以中立的身份发挥定纷止争的功能,并在需要的时候通过刑事上诉程序发挥法律解释、司法造法、司法决策等功能。只有在法官中立、控审分离的情况下,刑事被告人才有可能在上诉制度中获得应有的救济。但在中国,司法权被异化为惩罚犯罪的一种工具,刑事诉讼的本质就是公检法三机关代表国家惩罚犯罪的一种专门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刑事上诉制度不是发挥救济的功能,而是起到了补充惩罚犯罪的功能。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在逻辑上需要实现裁判权的回归。但在司法工具论语境中,要想恢复法院的本来面目,剔除一些强加在法院头上的本来与司法裁判不相匹配的功能,使法院从惩罚犯罪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并非易事。  相似文献   

20.
民事再审改判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盛焕炜  车军 《社会科学》2001,(11):39-42
所谓民事再审改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后 ,对于有错误的原裁判予以变更的审判形式。根据改判是否将原裁决的实体内容加以改变 ,可以将再审改判分为形式性改判和实质性改判两类 ,撤消原裁判并发回重审属于形式性改判 ,撤消原裁判并直接改判属于实质性改判。民事再审改判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一般按照民事再审案件适用原审程序的原则操作 ,即再审的民事案件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作出的 ,就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再审的案件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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