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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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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权抵押是当前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有关森林资源的立法简单地将林地使用权等同于承包经营权,现行法律又禁止以家庭形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导致了实践中作为林权重要权利之一的林地使用权存在抵押不合法的情形.如何在立法价值和技术层面有效地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更好地实现林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发挥林地使用权人的积极性是实现林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2.
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后,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集体林权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现行政策和法律尚未建立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本文从法理与流转实践出发,对修改后的《森林法》应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与规则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森林法》修订草案(草稿)主要贡献在于明确林地承包经营物权指的是家庭林地承包经营权,突破转让的法律限制,将林权抵押政策上升为法律,但《草案》应强化自愿原则,增加“公平、公开和降低交易成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  相似文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的私有化呢?这是一个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不是土地私有化性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移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而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下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实现土地私有化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兼并型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允许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性质得益彰显,但不体现土地私有化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满足"三个不得"的条件.  相似文献   

4.
从承包地征收透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目前《物权法》对承包地征收补偿的三个法律条文之间的不一致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亟需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错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虚位以及土地征收对象移位的问题,应明确土地用益物权属性,去除其债权色彩;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界定为以村为单位的村民集体共同所有;把土地征收对象扩大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用益物权,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固碳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方式。生物固碳的能力、潜力的归属问题则直接关系到生物固碳效果的实现。林业碳汇在我国温室气体减排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森林固碳的潜力也十分巨大,但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对森林资源的固碳能力和潜力的归属并没有明确。为此,我国林权法律制度确认林业碳汇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林业碳汇利益应纳入林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之内,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6.
宋从越 《阴山学刊》2005,18(4):115-119
目前法学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是物权,而且是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平等的独立物权;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并非传统大陆法系的私权,而是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于一体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7.
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与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影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村土地产权的清晰性与稳定性不够.建构清晰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应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和农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承包者完整、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另外,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效机制,也是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8.
通过运用物权理论,分析《物权法》对我国农用地产权制度的贡献与瑕疵,认为:《物权法》对农用地产权制革的贡献在于建立了农用地的成员集体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完整的物权结构,为农用地的合理利用与有效配置提供现行宪政框架内最为有效的产权基础。并针对《物权法》在集体所有权确定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以及转让与抵押方面的瑕疵,提出具体的立法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9.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旨在制止频繁调整土地,其期限属于最低期限。《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可解释为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制度。《物权法》摈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做法,此举在解释论上意味着:《物权法》事实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像其他物权一样是一种可以继承的私权,无必要再为其设立特别规则。  相似文献   

10.
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盘活农村土地、增加农民收益、实现现代农业集约化生产的重要途径.虽然理论界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探讨已经较为全面,但我国立法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仍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人的意思依法自主流转,并进一步详细规范流转程序.  相似文献   

11.
农村改革与集体所有权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顾农村改革30年的发展,值得反思的问题是,如何对待集体的统一经营,如何协调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如何依据集体所有权的特性加强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建设.其基本结论是:集体的统一经营模式也是集体所有权实现的有效形式,应当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应当公平合理地规范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在规定承包经营权对集体所有权的定限作用时,应当适当强化集体所有权;应当依据集体所有权的公有性质加强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建设,解决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中的利益实现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制度等内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实体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土地征收等问题是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公平和效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家庭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相比以往债权性质而言是一种进步。但该承包经营权仍存在很多缺陷,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赋予农民永久性家庭承包经营权,建立物权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同时通过相应配套措施的实施,解除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种种桎梏,使承包经营权具有真正的稳定性和流转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14.
韩文龙  朱杰 《西部论坛》2021,31(1):101-112
林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林地产权制度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制度变迁,当前的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还处于探索深化中.林地"三权"分置的核心要义是在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林农承包权的前提下放活林地经营权,改革实践中林地产权制度设计的差异主要在于经营权的归属主体不同,进而产生不同的林地经营模式,即形成不同的"三权"分置实现方式.对股份制家庭林场、林地股份合作社+现代企业、林业共营制三种模式的典型案例分析表明,林地"三权"分置在明晰林地产权权属和权能的基础上,促进和改善了林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而优化了林地资源配置,转变了林业经营方式,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林农增收的同时,也促进了林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林地"三权"分置实现方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的不同上,不同的实现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地区条件和改革环境.深化林地"三权"分置改革,不但要改进和创新"三权"分置实现方式,积极探索放活林地经营权的多种有效形式,还要进一步完善林地产权制度,并不断优化林地"三权"分置的改革环境和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5.
王立争 《新疆社会科学》2015,(2):95-100,161,162
文章认为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内在构造上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进一步予以完善:应修正以农地具有生存保障功能为内核、以农业户籍为标准而确立的土地承包资格,使二者之间实现脱钩。耕地"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过于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结果,土地承包制度的"长久不变"也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无期限物权,未来立法应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弹性化制度。为进一步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权属性,宜确立承包地动态调整制度,并就调整方式、调整时间等进行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16.
发包方同意作为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其存在的合理性备受争议。但无论是"废除说"还是"保留说"均单纯聚焦于立法的政策倾向以及该制度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关系,并没有利用现有理论和制度资源实现问题的终局性解决。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发包方同意事实上发挥了权利变动的公示作用,可以将其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和生效要件。依循这一解释路径,发包方同意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设计应当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法定性及形式性。但发包方同意属于合同履行环节的问题,其效力仅限于控制权利变动,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四大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农地所有权不明晰、农民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农民土地收益权不完整、农民土地处分权不充分等问题。应从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体、稳定农民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民土地收益权、丰富农民土地处分权等方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草原承包经营权生态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阐述草原承包经营权生态化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虽有维护草原生态价值的取向,但尚需强化.提出应在物权法中明确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草原,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用益物权中包含权利人维护草原生态平衡的义务,还物权本身具有的关系性特点,即通过将生态理念引入草原承包经营权内部,对其进行能动的调整和规范,使草原承包经营权生态化,并以此推动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的物权法律制度,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9.
高圣平 《社会科学》2012,(7):95-101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的政策取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永佃化。永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完善应置重于其处分权能的完善。对于转包、出租等债权性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并未改变,在契约自由理念之下自应允许;对于转让、互换、入股等物权性处分,以改变土地承包权主体为特征,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职能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充分保障。  相似文献   

2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农地承包经营权 ,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具有一定自物权属性的、且呈现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变迁趋势的特殊的土地权利。承认并切实保障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符合农地承包经营权变迁的特定路径 ,这既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又有利于降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本。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建设 ,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按物权理论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进一步拓展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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