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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文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修改 ,这种修改导致对某些交通肇事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违法的司法解释 ,文章同时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 (间接故意 )杀人两种情况 ,明知他人受伤而逃逸导致的“死亡”结果不能作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的结果。这些认识对正确适用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规定与司法解释及刑法理论存在冲突。结合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本文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应存在共同犯罪。在自首的问题上,应适应不同的量刑档次,分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适用自首。对交通肇事行为如何定罪,看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相似文献   

3.
一、单独处罚醉酒驾驶者的现实困境 (一)国外对酒后驾车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酒后驾车行为并没有独立的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人罪情节之一予以规定的。  相似文献   

4.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复杂多样,使得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相比较,在认定行为人自动投案的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虽然司法解释对犯罪后自动投案以及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司法认定还是存在诸多问题。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标准,明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自动投案条件应当如何理解,结合司法实践,指出司法实务中认定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自动投案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即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并不必然能认定自动投案,以及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不在现场也可能认定自动投案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从法律性质看,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不救助行为是刑法上性质各异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数罪,但基于两罪的关联性,由刑法条文明文规定,将其作为结合犯处理,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情形。从而进一步析出"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不救助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结合犯的观点提出了解决关于交通肇事罪不救助行为在刑法性质问题上理论冲突的合理方案,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6.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指使人和肇事者的主观罪过既存在有故意也存在有过失。在四种情行中两者都可能构成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指使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且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而传统的共犯理论认为共犯是故意犯罪。由此,理论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之间无疑产生分歧。运用"行为理论"或许能更好地解读共犯的主观罪过。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在正确解读《刑法》第133条规定下作出的。在现行《刑法》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立法者以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的犯罪行为,该条司法解释对司法人员来说是个注意规定。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准确界定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涵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交通事故形成机理,结合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主体是指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以外,所有参与交通活动或可以对交通工具安全行驶施加影响,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作用于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人.  相似文献   

9.
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确定过失责任的重要理论,旨在分配注意义务,限制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就体现了信赖原则。对于有些学者提出的医疗事故罪和业务过失犯罪也应该适用信赖原则的观点,笔者持否定观点。  相似文献   

10.
交通肇事罪被誉为"过失犯罪之王"。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然而,这却带来了自身逻辑上的矛盾。从利益的角度重新解读交通肇事罪的罪过更契合现实生活对刑法规范价值的期待,同时可消除自身的逻辑冲突,以达到理论上的自洽。  相似文献   

11.
刑法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为了更好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消解学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性的纷争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理论问题,统一司法实践,最佳的选择是修改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定罪,在刑法中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12.
孟庆华 《南都学坛》2010,30(2):85-89
认定胡斌飚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不太妥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其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够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仅确定了三种情形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显然失之于范围狭窄。  相似文献   

13.
1997年刑法增设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这对有效惩治铁路交通业务过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本罪的罪名、罪状、定罪标准、可否由危险犯构成、罪刑均衡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合理或缺乏具体规定;本罪罪名应概括为"铁路交通肇事罪",罪状应反映特殊业务过失犯罪的性质,定罪标准则须明确"严重后果"并加重处罚以使罪刑均衡,另外也应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相近罪名的区别.  相似文献   

14.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缺乏科学性,给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惩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带来诸多不便。为弥补这种缺陷,应当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刑法条文中独立犯罪化,制定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持续升温,尽管《刑法修正案(八)》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保护体系日臻完善,但是食品安全犯罪中仍存在主体范围及行为类型规定狭隘、过失犯缺失、罪名体系设置不合理、刑罚种类缺失等诸多问题。相对应的解决之道在于通过对食品安全保护范围进行扩张、将过失犯引入食品安全犯罪、重新调整食品安全犯罪的类罪归属以及在刑事责任中增设资格刑,最终实现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6.
喻红粉 《南都学坛》2004,24(2):100-102
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一个量刑情节 ,而非定罪情节。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定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尚未确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况下 ,不宜认定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7.
交通肇事罪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实中,对交通肇事罪涉嫌犯罪的初步认定依赖于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而这些因素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影响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行政性因素进行分析,有助于澄清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认定某种交通工具是否列入交通肇事罪中交通工具的范围,应始终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本质特征,即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符合这一特征的,则应列入交通肇事罪交通工具范围,反之,则不应列入.由于非机动性交通工具,如自行车、人力车、马车、帆船等违章肇事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包含在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运输工具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9.
由于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处罚,引得争议不断,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重新审视我国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立法,提出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希望以此解决目前关于此行为的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刑法理论的冲突。  相似文献   

20.
理论上认识的不统一,未能给惩治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立法提供充分的指导,进而会导致不完善的刑事立法无法对日益增多的交通事故犯罪起到警醒和预防作用.文章通过对境外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从社会危险性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和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角度,分析我国应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的可行性.认为我国应依据过失危险犯理论,对刑法总则过失犯罪条款和分则交通肇事罪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同时指出应丰富过失危险犯理论指导下的交通过失犯罪立法层次,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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