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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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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的适用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适用的相关理论分歧出发,针对目前国际商事惯例适用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指出目前我国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存在的问题,对国际商事惯例适用的条件进行了探讨。认为国际商事惯例首先应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没有相同规定的条件下适用,国际商事惯例适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当事人须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惯例存在,国际商事惯例适用应以当事人存在合意为前提。  相似文献   

2.
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规则统一性的要求。顺应时代发展,国际商事合同法纳入贸易惯例条款,实现了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规则与国际贸易惯例的有机融合。从《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贸易惯例条款在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中不断扩张。面对国际商人法的复兴,中国必须有所准备并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3.
高水平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助于一国国际商事法庭提升司法竞争力。各国国际商事法庭中意思自治的深度与广度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中的意思自治非常有限。为了充分实现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制度功能,应适当优化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中的意思自治,选择对现有制度触动不大但对国际商事法庭优势发挥效果较大的领域先行推进意思自治。取消协议选择法院的实际联系限制,识别适宜强化意思自治的领域进行率先尝试,是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4.
论法院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是商事仲裁的四个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法院司法监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与一些国家仲裁法以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相比,我国仲裁法尚有不足。对其施以建设性的修改方案,有助于改善我国仲裁法的实施状况。  相似文献   

5.
“一带一路”倡议对深化沿线各国商事交往提出了新的挑战,世界范围内现存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途径并不能满足处理“一带一路”倡议下可能产生国际商事纠纷的需要。结合“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对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研究,认为我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有其必要性。必要性一方面在于国际商事法庭的自身优势,另一方面在于其可帮助我国处理不断激增的涉外案件、减少文化冲突等。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从而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然而,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不足,在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仍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同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应参照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推动仲裁立法使之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以加快我国仲裁事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各方面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7.
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行适度监督是国际主流观念。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秉承这一观念,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飞速发展,也促进了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大幅增长。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还有滞后的地方,会制约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仲裁法》也应作相应的修改,以进一步适应服务国际贸易发展的时代需要。  相似文献   

8.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构成要素。它是一种确认商事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行为,是实现商事交易有序进行的前提。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助于节约商事交易的成本,提升商事交易的效率,还有助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商事主体进行税收征缴、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然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具备了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商事登记的立法弊病日益凸显,造成了法律理念的前后不统一,实践操作性难度加大等一系列后果。本文试图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出发,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商事行为制度是<商事通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商事通则>是最符合我国现实的商事立法模式,这也是商事行为独立正当性的宏观背景.从商事实践特别是商事司法的要求来看,商事行为的独立性也具有必要的社会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商行为法规范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转型国家更具意义,它除了可以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之外,还可以培育人们匮乏的商事意识.  相似文献   

10.
作为以国际重述形式对现有规则和惯例进行选择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2004年修订版中新增了关于代理人权限的规定,其规定在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无权代理与超越代理权等方面与我国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别。对两者的比较研究将有利于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关于国际惯例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目前学术界对国际惯例的概念和范围存在不同的看法,在制定民法典之际,有必要对立法中的国际惯例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在起草国际私法规范时应当将国际惯例限定在国际商事惯例上。  相似文献   

12.
商事调解因其具有能实质高效解决争议、维持友好关系等独特优势,日渐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通行方式。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不断增长且日益多元的趋势,国家适时出台《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为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提供了巨大机遇。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当前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仍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唯有以共商共建共享为方向指引,重塑“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并通过培育现代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国际商事调解职业队伍,明确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构建国际商事调解信用体系,方能有效应对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现实挑战。  相似文献   

13.
从实践看,民族商事习惯蕴含多种内涵属性,主要包括:习惯内涵属性,道德内涵属性,民事内涵属性,商事内涵属性和民族内涵属性。民族商事习惯所具有的这些内涵属性,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交易效率,有利于提升民族类交易的法治品质,有利于优化特定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4.
国际商事仲裁不可避免要受到国际公共政策和国内政策、规则的约束,因此,相关强行规则的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上已得到了一致认可。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适用强行规则而在于适用什么样的强行规则,文章对于这一问题及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了论述,有助于澄清国际商事仲裁中应该适用的强行规则的范围并对商事仲裁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5.
协议管辖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国际商事法庭的协议管辖条件,但该规定尚未明确界定商事性的范围,实际联系要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单一且排他性效力规定不清。为保证更多当事人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争议,建议对争议的国际性做扩大解释,明确商事性判断标准,适当扩大实际联系要素的范围,放宽协议管辖具体形式和明确协议之排他效力,以适应现代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需求。  相似文献   

16.
鉴于目前学术界对国际惯例的概念和范围存在不同的看法,在制定民法典之际,有必要对立法中的国际惯例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在起草国际私法规范时应当将国际惯例限定在国际商事惯例上。  相似文献   

17.
应当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与WTO仲裁程序之间有着某些相同之处,但是,就其整体的运作程序而言,二者却又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对这两种仲裁程序的重要方面进行一番初步的比较研究和探析,以期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能够有益于我国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并希望有助于我国贸易当事人运用这两种仲裁方式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仲裁机构可主动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限的规定应特定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优于国际商事合同;在管辖权问题上我国可采用"并行控制"制度,建立"中止程序";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不应成为必经程序,我国应明确规定,仲裁前当事人因情况紧急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相似文献   

19.
2019年8月开放签署的《新加坡公约》通过明确肯定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正式强调了国际商事调解独立解决国际争议的价值。在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起步较晚,长期以来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地位,国内现行的执行途径与公约构建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国执行机制存在较大冲突。考虑到《新加坡公约》所体现的全球调解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包括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与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以良好衔接《新加坡公约》规则。  相似文献   

20.
传统的关于仲裁性质的理论包括司法权论、契约论、混合论、自治论等,这些理论各有缺陷,不能完美地解释现代仲裁所具有的种种特征。指出仲裁是一个民间规则与国家法和谐互动的典型范本,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论”能更好地解释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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