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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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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接消费者与经营者双边市场上拥有技术优势,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和主观连带责任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既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也可以弥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适用性规则的缺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对区别于职业打假人的以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给予特殊保护,明确其拥有向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损失2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的确立构建出必要的平台治理模式,能让我们充分发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作用,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
目前,在网络交易中,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消费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内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网络经营者形成的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如同现实商品交易的商场,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如同现实经营者承租商场柜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像现实商场出租者一样,对消费者履行出租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运营活动过程中,有可能被牵涉到网络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直接侵犯用户或第三方的民事权利。因此,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规范和促进网络交易活动、保护平台用户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对其可能涉及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竞合责任进行了探讨,并对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网络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网络交易平台起着联系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作用.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模式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需要明确.对于这一问题,大致存在"卖方"或"合营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居间人"说以及"网络平台提供商"说.这四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本文认为首先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由约定义务产生的责任,至于平台提供商还应当承担其他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是受服务关系和交易关系之间的联系以及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两方面的影响.对于这一问题,行业自律规范是一个解决的良好途径.  相似文献   

5.
公民责任意识与公民义务意识,其关键的特征在于二者都和公民的“应当”、“应该”等价值判断概念相联系。但是,这两个概念在中国的语境中却存在着一些混淆的地方,甚至常常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尤其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我们常常在法律领域中设定责任和义务概念的单一性,同样,责任和义务概念在道德领域中也存在着多种设定的途径。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使公民能够意识到在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公民自身所履行的责任与所承担的义务。  相似文献   

6.
网络交易平台的地位日益成为网络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网络交易的主体匿名性、空间的虚拟性、完成的非及时性,使现有的法律体系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从网络交易的基本特征出发,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和地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与普通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比较,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广州谭静醉酒坠楼案以法院判决的形式,确立了朋友间因聚会饮酒而产生的互相照顾义务。这种义务既不同于《合同法》的约定义务,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法》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而是特别结合关系下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协助、照顾义务,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只能基于个案裁判予以判断。这种义务与先契约义务、契约附随义务、后契约义务具有同质性,可合并成为民法上一种新类型的民事义务,即保护义务,违反保护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是保护责任: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购市场日益庞大,网络交易平台的作用显得越发重要,而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则成为解决有关网络交易平台纠纷的首要问题. 中国学界对此争议较大,尚未形成通说;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只是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侵权责任的视角,缺少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处具体法律关系的考量. 通过基于合同角度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类型化分析,能够克服传统单一主体标准的不足,更全面而准确地界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9.
强化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新《公司法》采用专章的形式对此进行较为全面的规范。但是,对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以及董事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责任免除等方面并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就此几个方面作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网络交易中网站的地位与责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网站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与责任问题,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在认识上存在严重分歧。这种法律缺位现象和因此而产生的认识分歧不仅导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且还对包括网站在内的参与电子商务的有关主体的行为预期产生困扰。因此,深入探讨和研究网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与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在股份有限公司实践的发展中,出现了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向董事会转移的趋势,作为公司权力机关构成人员的董事的权利也呈现出了扩张的趋势,为切实维护投资者(股东)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董事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其对公司的义务;在权利扩张的同时,必须强化其对公司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学者著述颇多,但大多从强化监事会职权方面考虑.本文试图就监事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探讨,以期通过确立监事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促使监事及监事会更好更自觉地履行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3.
权利与义务语境下的道德责任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人们的"责任观"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其直接原因是人们对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这两对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中国目前在道德建设方面取得很大成就,但中国社会仍然存在着无法回避的道德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矛盾,道德责任缺失问题异常突出。这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互为条件,互为因果,个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的,社会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所以,个人不仅应该致力于满足个人的利益和实现自我发展,更应该承担起为社会和他人服务的神圣职责,而且只有在服务于社会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其个性的充分发展。  相似文献   

14.
经营者或其他社会活动者怠于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时,既可以从合同法也可以从侵权法路径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但比较而言,合同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保障力度是很有限的,要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承担侵权责任具有更强大的保障功能,保护范围也更广泛,更能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彰显人文主义的关怀,填补侵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空白。  相似文献   

15.
构建短视频版权保护治理机制要正视和呼应现实。当前,我国短视频版权治理面临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应知”义务与主动审查义务的界限不清晰、直接获利认定标准过于宽泛等困境。基于上述问题展开研究,深化平台注意义务正当性的法理研判,平台承担侵权控制义务应适用“善良管理人”之标准并合理衡量预防侵权成本及侵权损失。通过建构事前防范与纠错救济结合的平台责任体系、区分规范适用“应知义务”与主动审查义务、严格限缩直接获利认定范围等优化路径,规范短视频平台责任认定,促进短视频产业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6.
NFT交易平台作为新型网络交易平台,主要存在法律定性未被言明、判定责任原则模糊、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根据经营模式的不同,将NFT交易平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注册制、申请制的NFT交易平台属于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邀请制的NFT交易平台视情况分属于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或者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兼内容服务提供者。因NFT具有不可变性,NFT交易平台无法履行避风港原则规定的删除义务,为实际达到预防侵权可能或控制侵权扩大的目的,应将删除义务转化为审查义务,增加和强化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内容。NFT交易平台在承担责任方面,应当分类分级,科学划定责任边界。NFT交易超级平台和NFT交易大型平台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NFT交易中小平台承担一般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7.
经营者或其他社会活动者怠于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时,既可以从合同法也可以从侵权法路径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但比较而言,合同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保障力度是很有限的,要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承担侵权责任具有更强大的保障功能,保护范围也更广泛,更能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彰显人文主义的关怀,填补侵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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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关于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及特别权利问题,<指导意见>第3条中对公司前任职员担任独立董事进行限制,规定间隔期限为"一年"显得过于宽松;而<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独立董事享有特别权利"实际上是"公司任何董事遵照公司法都具有的权利",也并非"特别".笔者认为1.一年内,前任职员与公司还存在着较切近的联系,难免影响其独立性,故担任独立董事间隔期限定为"两年"较为合适;2.要使独立董事发挥独立性的作用,必须享有关联交易审查权、否决权、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审查权等特别权利.  相似文献   

20.
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三者之间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在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责任竞合问题,不能盲目扩大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义务应从侵权和违约的角度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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