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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具有较强的交互性、复杂性、隐匿性特征,因此与传统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存在着一定差异。网络服务提供商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使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应以其对侵权行为内容的控制力为依据,探究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名誉侵权中的主体地位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网络链接技术在给互联网用户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其对著作权的侵犯也日益泛滥,并导致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本文针对上述问题阐述对网络链接行为引发的侵权行为的界定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3.
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日见增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身不由己地卷入其中,甚至成为他人侵权的替罪羊。究竟应该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怎样的发展空间或者为它划定一个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底线,这就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作者对该问题的若干思考,以期给出一个相对合理、较具操作性的侵权责任标准。  相似文献   

4.
P2P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大规模的个人侵权成为可能,版权人在无法直接向众多个人用户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纷纷将矛头指向了P2P网络服务提供商,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也已经说明,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是解决P2P侵权问题的最佳方式。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应当引进版权间接侵权制度,并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以实现版权人...  相似文献   

5.
中国的网络隐私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相关立法机构已出台具体法律、法规保护网络隐私,判例法也得到相应发展。尽管如此,公众目前可能并不清楚如何进行隐私保护,同时也会忽视网络隐私保护。至今,中国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OSPs)隐私侵权的案例数量有限,身份披露的保护规则也相当分散,不同领域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遵循着不同规则。  相似文献   

6.
由于运用了网络技术,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更隐蔽、更廉价,侵权情况通常也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害,这严重阻碍了网络的发展。对于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学界对其缺乏准确的定位。分析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将有利于完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搜索引擎网站为终端用户提供链接服务,属于网络服务中间提供商的典型代表.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并不涉及侵权文件的上传下载,因此搜索引擎网站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中国法下,认定搜索引擎网站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当适用"帮助侵权"规则判断."帮助侵权"成立的重要条件是行为人知悉或应当知悉第三人所进行的直接侵权行为.近期国内两起涉及著名搜索引擎网站的判决反映了法院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思路,并在某种程度上对"知悉"条件和范围做出了修正,以"默示告知规则"取代"明示告知规则".  相似文献   

8.
针对应用程序商店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并对比安卓与苹果应用程序商店的商业经营模式,认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苹果应用程序商店更接近于网络交易平台,负有审查义务且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能构成直接侵权;而安卓应用程序商店属于信息储存空间类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负有审查义务且适用"避风港"原则,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并存;提出对应用版权的保护不仅要达到版权人、应用程序商店与公众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更要注重不同性质的应用程序商店在版权保护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作为“通知—删除”机制中的关键要素,侵权投诉通知在网络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民法典》第1195条对网络侵权中通知的要求仍较为原则性,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投诉通知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语境下,对合格通知的判断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对通知合格性的判断还应当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并立足于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平衡。在具体个案审理过程中,应当从通知主体适格性、通知形式适格性及通知内容适格性等方面出发进行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10.
搜索引擎能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海量的信息中迅速地找到所需信息,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检索的一项重要工具,然而在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著作权纠纷.搜索引擎服务商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而ICP作为内容提供者较为容易发生侵权行为,其侵权的方式主要以深层链接和百度快照为主,且目前对搜索引擎服务业侵权责任认定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避风港原则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7条对侵权人的认定等.因此,我们应建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平衡著作权人、公众以及网络服务商三者之间的权益,同时完善著作权的保护法规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11.
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视频内容的不合法性是视频分享网站网络产业发展的瓶颈,因视频作品多为网络用户上传,所以其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则是推动网络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视频分享网站法律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间接侵权的认定。视频分享网站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存在着"二次销售"的现象,因此其间接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帮助侵权中的过错认定关键在于明确其注意义务;而替代侵权认定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则是指通过从网络直接侵权行为中实际获得的单独费用或其所增加的费用。  相似文献   

12.
P2P技术在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由于P2P是具有双重用途的技术,所以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软件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时,既要考虑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技术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比美国、澳大利亚的帮助侵权、引诱侵权和许可侵权认定规则,提出构建以共同侵权为基础的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网络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和种类,论述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提出应该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和被侵权的客体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侵权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共同组成责任构成要件.对于不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对网络侵权的认定,不同于对非网络侵权的认定,对网络侵权的认定,应符合相应的要件;不同的网络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其归责原则也不同.  相似文献   

14.
现行法内容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了"应知规则"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领域长期存有较大争议。理论界在"应知规则"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先审查义务和主观过错形态的关系认定方面存在固有认识误区。"应知规则"实质上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中"知道要件"的客观化认定,其规则标准是对具体、可识别侵权行为的认识。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规则"的具体适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属性、侵权信息特征以及第三人通知这三个视角来加以分析判定。  相似文献   

15.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匿名性,产生了诸如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社会的安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诽谤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区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和一般出版者责任类似。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分为接入、平台服务两种类型,其一般都是间接帮助侵权,负有事后被通知即制止侵权义务,另外在明知的情形下亦担责。  相似文献   

16.
在数人侵权行为中,不仅共同侵权行为会导致连带责任的产生,分别侵权行为也会产生连带责任;前者是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后者是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这对新概念的提出将数人侵权中的两种连带责任进行区分,能够实现侵权法价值与逻辑的统一。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在成立上有"门槛",即过错到一定程度和责任份额到一定比例的侵权行为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计算机网络的发达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资讯和更加快捷的联系方式,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网上侵权案件也给我们传统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中网络侵权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便是突出问题之一。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案件和网络侵权案件)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网络侵权纠纷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纠纷的特殊性:遭受网络侵权的原告往往难以确定实施网上侵权行为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点,原告处于起诉困难的窘境。本文认为,应当从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出发,对传统管辖理论和网络管辖新理论、网络案件侵权行为地以及外国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尤其是应借鉴美国的长臂管辖权理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法院之一,这可以给原告更大程度的法院管辖选择权,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解决网络侵权案件原告起诉难问题。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款关键用词模糊,在学界解读时出现多种不同版本,需要运用立法解释论的方式予以细化;而其明确表达的连带责任则体现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苛责,势必对网络言论自由化产生不利影响,立法之趋向有待修正。  相似文献   

19.
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性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在整个网络系统中所处的独特地位,应对所有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侵权法为加强对私人用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护,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极大的窄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同时也无法适应目前网络侵权的客观现实。为此我们应立足于公共领域,重新审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所有网络用户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内涵及价值取向,即维护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进而概括出该义务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规范互联网行为,正确处理网络侵权案件,对于平衡互联网产业发展与权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简单,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条款的模糊性。明确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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