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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作品出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兼谈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我国著作法中出租权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提出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对出租权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改时,规定杂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杂技作品著作权的研究还很薄弱。本文探讨了杂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主体与内容,杂技表演者的权利,并着重分析了侵害杂技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各种行为,呼吁杂技创作者与表演者加强权利保护意识,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杂技文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表演者的表演与他人的作品不可分离,并须以尊重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表演者又是一类创作者,在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过程中,将声音、动作、表情、姿势等方面的创作寓表演之中.对表演者这种创造性劳动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以及与表演者有关的法律关系作了决定.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及我国实际,对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表演者与作者、录音录像制  相似文献   

4.
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我国邻接权法律制度存在客体类型狭窄,权利类型过少,某些权利权能设置不合理的不足。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应重构邻接权定义,拓展客体范围,增加权利类型,同时在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中,增加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报酬权,对表演者增加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相似文献   

5.
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筑作品的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处于尚待完善的阶段.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仅规定建筑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缺乏具体操作条款.基于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应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具有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及建筑物.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但委托人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权利的归属.应当针对建筑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增设相应法律条款,构建相应的著作权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6.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广播节目传播拓宽了途径,有些国家版权法随之修改。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广播组织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并未明确。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增加广播组织的网络转播权、网络同步播放权、录制后播送权、向公众提供已录制的广播节目权等权利,以期实现公平竞争的三网格局,并从公共利益平衡角度对此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7.
有声读物产业的迅速发展为视障人士的高效便捷阅读提供了可能,但新《著作权法》第24条并没有明确将盲用有声读物著作权制作纳入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实践中不经许可制作出版盲用有声读物是否构成侵权的认识不明,极不利于盲用有声读物的正常供给,也会影响视障群体的合理文化需求。在对视障群体倾斜式保护的价值理念追求下,建议应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落实新《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要求,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受益人群体,增加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作品无障碍格式类型,明确提供方式,将对作品保护技术措施的合理规避从网络空间延伸至非网络空间,增加“被授权实体”设置制度。  相似文献   

8.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我国首次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在正式引入追续权制度之前,有必要对追续权的性质、主体、客体、权利内容进行研究。从性质上看,追续权不属于著作权的一项具体权能,但考虑到追续权与“作品”的联系,应将追续权纳入《著作权法》中。从主体上看,追续权的权利主体应为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追续权的义务主体应为作品原件出售人,参与作品原件交易的受让人或中间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从客体上看,追续权客体应限于美术作品原件和建筑作品设计图、模型的原件。此外,追续权的权利内容包含了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权能。  相似文献   

9.
广播组织权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既包括保护广播组织瞬时利益的转播权,也包括保护广播组织延时利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重播权.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并不统一,转播权的客体是广播信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是信号上的特定节目内容.该特定节目内容主要包括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著作权法》早已规定了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  相似文献   

10.
翻唱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于著作权私权利与公众资源获得权的冲突.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难以均衡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应该在保留原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基础上删除但书规定,扩张表演者的法定许可使用权,以达到著作权人、公众、表演者等主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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