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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9):84-87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必须有高度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构保证其实施。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都有着很高的规格和权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模式,具有中国的特色。但建立一个专业、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是世界各国及我国立法的共同目标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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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反垄断法在现实中的生命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官员和执法精神和理念的相对独立性,三个层次综合起来体现了"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的内涵.反垄断法及其执法的地位、目标、准司法性和经济法的责任制要求决定了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而要保障其独立性,则要从执法机构的独立、执法人员的独立及社会等各个方面综合保障.最后,在反垄断执法坚持独立性同时应该注意独立性的选择以及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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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诞生与发展已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深入研究比较、科学借鉴国外反垄断执法体制,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必然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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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构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因而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但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自由的交易秩序,必须借助于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本文通过分析国外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状况,总结出对我国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启示,并结合我国现有体制和实际情况,阐述了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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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27-235
从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历史来看,美国较早地提出并建成了联邦与州两个层面的反托拉斯法执法体制机制。美国反垄断的执法经验表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不能仅靠中央层面执法机构的推动,还必须调动地方执法机构的积极性,使中央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紧密配合,才能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反垄断立法目的。我国反垄断法已实施十年,从整体来看,反垄断执法的案件数量不大,地方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为此,需明确地方执法机构的执法权,构建中央与地方反垄断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特定机制,确保反垄断法基本价值融入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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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定一部统一、全面、权威的反垄断法十分必要。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禁止行政垄断;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领域,但可以采取个别豁免;反垄断法应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应具有很大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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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反垄断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反垄断法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重要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若要担当起通过制止垄断行为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任,不仅应该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的,更应该提供权威有效的解决途径,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诉讼应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反垄断的终极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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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垄断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这些目的的实現需要设立一个专业、权威、独立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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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垄断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这些目的的实现需要设立一个专业、权威、独立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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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电信业重组和反垄断法实施的背景下,电信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在电信业的适用应遵循"一般适用、例外豁免"的原则,适用的重点是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有效规制,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反垄断职权进行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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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常基于“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纷纷制定反垄断法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更是市场竞争秩序得以保障的关键环节。作为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一种措施,宽恕政策以减免处罚鼓励卡特尔成员主动投案、揭发他人违法的垄断行为并积极协作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是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执法活动中发现和打击卡特尔的重要举措。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也引进该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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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但《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多来,在遏制行政性垄断方面成效并不明显。这是由于:反垄断法仅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行政性垄断的"建议权",将行政性垄断行为排除于司法诉讼之外,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况。为此,亟待健全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重构科学合理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体系,还有必要进一步整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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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限制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然而现阶段我国经济性垄断、行政垄断和跨国公司垄断交织的局面,以及反垄断法还缺乏相应的立法细则或司法解释,导致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严重的挑战。有必要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行政垄断及反垄断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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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各国反垄断执法的组织可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行政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各有利弊。出于我国现实条件和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考虑,我国反垄断执法更适合采取行政模式,在反垄断行政执法上也应首先考虑单一执法机构的一元模式。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能否保证其独立性和相对于其他政府经济决策机构的地位,是决定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效率和最终效果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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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规制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均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执法四年多来,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其中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统一性、权威性、能力建设(CapacityBuilding)等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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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法案针对金融危机提出了应对金融机构"太大不能倒"的解决方案.尽管有人认为"太大不能倒"并不是反垄断问题,但在银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银行机构的"太大不能倒".面对"太大不能倒"各国反垄断执法的变化对于我国金融机构的反垄断执法也起到一定借鉴作用.针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对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应是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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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莉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28(3):46-48
企业并购的控制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核心内容之一,一直成为各国反垄断监管的重点。而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因其并购动机等原因表现出较强的反竞争性,新《反垄断法》确立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原则标准,但因缺乏科学的可量化的标准,为执法机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带来困难。本文以上市公司外资并购为视角,对欧美的反垄断审查进行考察,提出在现有的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加快确立反垄断审查的具体可量化标准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反垄断审查的标准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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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十年,然国内关于事后评估研究鲜见,迫切需要对过去的执法情况进行回顾性研究,尤其是占比例最大的无条件通过案例因为缺乏对外公布的详细审查信息引发社会和学界诸多争论。采用事件研究法获得的事后评估结果显示,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性使然,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具有以下特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主要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同时也非常注重消费者福利的保护,赋予消费者福利一个很大的权重;会受到产业政策的影响;无条件通过的经营者集中案例总体上不存在显著选择性执法问题。但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随着经验的逐渐积累,执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并越来越注重对消费者福利和竞争的保护。及时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进行事后评估,分析执法情况和执法标准,有利于引导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对完善反垄断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