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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王朝建立后为有效地统治边睡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官与汉宫参治,令之世守”的办法。设立在我省东部农业区的土官绝大部分为元朝的地方官吏和少数民族上层头人,准其世袭,亦称世官。土官初为武职,后逐渐演变为土司,设立衙门,成为特许封地的行政统治机构,在维护封建地方政权中发挥过重要作用。设立在今平安县三合村的西祁土司衙门(旧称祁家川高羌衙门)系明清时期西宁府二十一家土司中制度较为完备、衙门建筑宏大、年代经历长久、具有代表性的一家。笔者近年多次实地考察,根据衙门城垣残迹绘制图纸两幅,搜集散存于民间的有关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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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土司有文武、大小之分,昔日庄浪卫(明洪武十年,即公元1377年所置,后废为所,隶属陕西行都司,凉州府庄浪厅管辖)境内的土司多为武职。除甘青边境中比较有影响的连城鲁氏武职土司外,还有八处较小的土司。然而不论文职武职,官大官小,他们都是由朝廷直接赐给的。 连城鲁氏土司《甘肃日报》(1981年5月11日)和《兰州报》(1981年10月1日)已有介绍,这里再不重述。其他八处小土司是: (一)把只罕、脱欢长子,洪武四年随父降明,授掌印土司指挥佥事。相传至鲁典,在顺治二年归附清朝,置量镇海营参将。因镇压宁夏香山、贺武造反和招抚庄浪藏民十七族有功,被任镇羌游击。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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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官制的流弊及历代改土延缓的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土归流是历史上一项历时长远的政治改革。近年来我区史学界屡加探索,展读之后,深受启发。但对其中某些见解,不敢苟同,故披陈陋见,以就教于高明。有的同志认为,宋朝“土司制才算走上全盛轨道”,是“上升阶段”、“是一种比较进步的民族政策”。其实早在宋代,有识之士就已经看出土司制度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宋范成大言:土官“舆骑居室服用皆似公侯”。张(?)言:土司“首领世袭,人自为战,如古诸侯民兵之制”。明人田汝成亦云:“比封建之遗焉”。近代的黄绍竑也说:“土司官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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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政府通过在云南政区进行相应行政设置和管理,结束了自南诏大理国开始的地方割据情况,使云南纳入全国统一的行政体系中,真正成为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元代在云南的设置中,土官土司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土官土司制由常规行政体系中任命土官和专门为少数民族首领设置官职体系,即宣慰司体系两条主线构成.这两条主线既有交叉又有重合,重合部分就是对少数民族首领的任用.云南政区的土官土司制在元代开始形成,并不断变化,不仅对云南的地方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更为明清时的土官土司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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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冬,何锁南普等入朝贡马及方物。帝喜,赐袭衣。四年正月设河州卫,命为指挥同知,予世袭。知院朵儿只,汪家奴并为指挥佥事。设千户所八,百户所七,皆命其酋长为之。(《明史·西域二·西番诸卫》。中华书局校点本八五四○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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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明王朝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又实行“土流并设”、“流官辅佐”,限制和削弱土官权力,并开始逐步进行改土归流。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又是广西开始进行改土归流的时期。弄清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及改土归流的特点,对于了解广西土司制度及广西社会的发展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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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两类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一类是中央王朝依据汉族地区固有文教系统推行的官吏选拔制度,一类是元明清时期按照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礼俗实行的民族制度,规定土司为朝廷命官,按照法律承袭,代理国家对当地实施统治。然明清时期,随着朝廷在土司地区经营的深入,规定土司子弟悉数入学,使得土司官族积极向学,参加科举,中试后或进入流官体系或承袭土司,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司制度与科举制度的软性整合,强化了土司地区的国家认同,对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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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設置土司制度一事,在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研究土司的設置和土司称謂的演变,对我国少数民族历史的研究,是一个必要的課題。但关于土司的称謂这一問題,至今还是众說紛紜,本文拟就这一問題作一些考释。江应樑先生于1958年出版了《明代云南境內的土官与土司》一书,书中将土官、土司当作两类职称而加以区別,可以說是开土官土司两类說之始。該书在論及土官、土司的区別原因时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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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清代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清代疆域政区概貌。全国共分内地十八省,分省府州县厅等行政区域,已另文叙述。在祖国统一领土之内的广大地区,尚有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五个将军辖区,西藏、西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内蒙古等盟旗。包括在西南一些地区内的土官与土司等。清代统治者均能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因地制宜,采取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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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土族地区土司制度述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土族为青海所特有之民族,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十九家,其中土族地区十四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这一地区土司制度的系统阐述,论者殊少。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阐述,以期抛砖引玉。一元朝以前,历代中央王朝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拢络统治,大都采用怀柔、和亲、羁縻等政策。到元代始设土司制度,委任少数民族为首领,管理其民。明太祖朱元璋立国后,仿效汉武帝“开拓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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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士条规》作为体现忻城土司官族教育思想的重要文献,反映了忻城土司官族对中原儒家文化的重视。《教士条规》强调儒家思想的教育,强调学生的学习态度,注重学生的礼法修养,强调对个人的成长应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教士条规》反映了中原文化在壮族地区的传播和壮族土司官族对中原文化的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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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活跃于甘青河、湟、洮、岷地区的大小土司,世袭罔替,雄踞一方,曾经对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以至民族变迁,发生过重大影响。但是,作为这种特殊的政治体制的土司制,在甘青地区的形成发展历史,至今尚乏探讨研究;而旧说纷纭,又多可訾议。故不揣谫陋,循流溯源,对甘青土司制的形成,作一初步考察,尚乞识者不吝指正。一清人记载甘青土司的著作,多将土司世系追记到元明之际,这大体是沿用各土司家谱、宗谱一类的谱系记录,承袭世系一般是可靠的,至今,仍为我们保留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但这样以来,无形中造成了一种印象:即甘青土司皆受封于明代,故甘青土司制亦始于明代。至今,论者多以此为是。可是,这一论点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作为有明一代正史的《明史》之《土司传》,并未著录甘青地区。《明史》体例严整,素称完善。其《土司传》是创新例而立,为二十四史中仅有。《土司传序》开首便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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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以来,封建中央王朝在凉山彝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委土长为官。诸家土司始末如何?笔者先辑录文献星散资料,佐之以实地调查所得,著成此篇。兹将各主要土司分述于后:一、河东长官司据有关史籍记载,河东长官司系元代罗罗斯宣慰司之后。嘉庆《四川通志·土司志》说:河东长官司安氏,“其先自元迄明世袭建昌宣慰司”,“顺治十六年(1659),安泰宁投诚,呈交印信号纸,……雍正六年(1728),以女安凤英袭职,改授长官司。”唐宋时期,今凉山州广大地区雄峙着众多彝族部落,其中落兰部在今泸沽。蒙古兵南下时,落兰部首领蒲德遣其侄建蒂归附。后建蒂叛元,“杀蒲德自为酋长,并有诸部”,成为传说中利利土司辖区的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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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字资料中"莫嚣"即"莫敖"。"敖"原是部落酋长的称号,"莫敖"原为屈氏首领,诸敖中唯成为官名,起初屈氏首领后兼官。春秋时期"莫敖"为屈氏世官,至战国时期莫敖一官已非屈氏世袭。莫敖与左徒、三闾大夫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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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彬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90,(3)
德格土司是康区历史悠久、势力较大、影响深远的土司,其辖区作为藏族文化的中心之一早就引起了世人的注日。藏族史诗《格萨尔王传》中有关于岭国的描述,据专家们考证,岭国的活动区域就在德格土司辖区境内。由出生于德格土司辖区邓柯的大校译师慈成仁钦(1697——1774)编撰的德格版大藏经的《丹珠尔》中,较为详细地记述了德格土司家族的形成发展史,包括所属之种姓、所出的高僧、名人事迹、历代世系等,尤详土司丹巴泽仁的历史,(详见1985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藏文版《德格丹珠尔目录》第292——295);由强巴·贡噶坚赞编撰,1828年成书的藏文木刻版《德格土司传》,详细地记载了历代德格土司的世系及德格家族的发展史,这两种文献是研究德格土司的珍贵史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