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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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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伴随数字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家间的数字治理鸿沟日益加深,以数字平台为主的私营主体逐渐成为跨境数据治理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全球性数据合作受阻的背景之下,部分国家逐渐转向区域治理、双边治理甚至单边治理。这对跨境数据治理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表现在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的理念更新,从一元管理到多元治理的主体赋能,从自由流动到数据主权的原则设定,从域内管辖到长臂管辖的模式转变,以及由单一转向多样碎片的规则构建。未来我国应立足于数据主权原则,平衡数据保护和数据流动的立场,兼顾国家安全与隐私保护理念,探索政府与私营部门共治格局,打造我国数据法域外效力之“矛”,构筑阻断外国数据法在我国适用之“盾”,推动构建多边和诸边的跨境数据治理规则,构建“攻防兼备”的跨境数据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2.
张晓磊 《日本学刊》2020,(4):85-108
学界关于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研究大多聚焦欧盟和美国,而关于日本的相关研究还没有实现专门化和细分化,且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不足:政策演进研究不够系统,内在动机研究不够深入,规则研究不够专业。从演进特征看,日本政策推进起步晚但效率高;政策方向沿着国内立法及修法—双多边国际协议—推广全球理念与规则的路线进行。对于未来跨境数据流动全球规则的形成来说,日本具有自身独特优势。强化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是日本对冲经济衰退风险、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其制造业竞争能力的内在需求。从战略层面看,日本加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根本上还是为提高网络空间软实力,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秩序主导权,抢抓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话语权。中日在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上存在一定的合作空间,应该从现有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合作机制中选择和借鉴合作模式,同时也可以根据中日各自的国情探讨新的合作模式。  相似文献   

3.
学界关于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研究大多聚焦欧盟和美国,而关于日本的相关研究还没有实现专门化和细分化,且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不足:政策演进研究不够系统,内在动机研究不够深入,规则研究不够专业。从演进特征看,日本政策推进起步晚但效率高;政策方向沿着国内立法及修法一双多边国际协议一推广全球理念与规则的路线进行。对于未来跨境数据流动全球规则的形成来说,日本具有自身独特优势。强化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是日本对冲经济衰退风险、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其制造业竞争能力的内在需求。从战略层面看,日本加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根本上还是为提高网络空间软实力,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秩序主导权,抢抓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话语权。中日在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上存在一定的合作空间,应该从现有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合作机制中选择和借鉴合作模式,同时也可以根据中日各自的国情探讨新的合作模式。  相似文献   

4.
在全球数字博弈背景下,中国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符合中国当前内部完善治理需求和外部应对“规锁”挑战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处理好国内数据治理法规与DEPA对接的问题,并以此优化中国数据治理体系,将是未来理论与实践研究上的重点。DEPA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方面采取了“原则+例外”的规制标准,其例外情形体现了比例原则之目的合法、手段合理和手段适度的内涵,确立了平衡“自由流动”与“安全发展”的基本模式。在中国与DEPA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对接上,中国数据本地化存储政策在适度性方面仍可能存在与之不相容的风险。中国应以DEPA标准为参照,以比例原则为指引,有序落实执法制度和配套机制以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优化数据本地化措施的适度性,驱动数据跨境流动体系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5.
盛斌  陈丽雪 《国外社会科学》2022,(4):93-110+198
日新月异的数字技术进步促进了数字贸易的迅猛发展,也给全球数字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全面分析了WTO框架下现有协议对数字贸易问题的适应性与局限性,按关税类、数据类、隐私和安全类、促进与便利类的议题分类讨论了目前正在进行的WTO电子商务谈判中成员方提出的数字新规则问题,并针对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源代码和加密保护等关键议题,基于各成员利益诉求与战略考量深入解析了存在的共识与分歧。文章最后结合中国的国情,为参与和应对全球数字规则的构建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高疆  盛斌 《国外社会科学》2023,(4):171-187+246
随着信息和数据流动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传统的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数字贸易规则成为全球经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议题。首先,通过对目前多边框架内的207份WTO电子商务提案、48份WTO“电子商务联合倡议”提案、《WTO电子商务谈判合并文案》进行全样本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美国、欧盟等核心经济体在WTO框架内就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谈判目的、谈判导向、谈判模式、机制路径、谈判焦点,以及特殊差别待遇原则均存在显著差异。其次,《WTO电子商务谈判合并文案》是WTO未来开展数字议题谈判的基础,反映了核心经济体数字产业发展程度、开放水平、监管理念差异带来的利益分歧。因此,现阶段中国在跨境数据流动、源代码、云服务、电子传输永久免征关税等数字贸易“新”议题上具有较强的守势利益,在物流服务、数字支付服务等依托数字技术实现传统货物贸易升级,以及5G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具有先发优势的议题上具有较强的攻势利益。  相似文献   

7.
数据是数字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硬实力方面影响世界经济格局和国家战略实力,在软实力方面影响国际规则和秩序,从而对国际政治产生影响。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则已经成为中美竞争的焦点之一,两国都希望在国际上拓展本国政策的影响范围。本文通过归纳演绎的方法,着重梳理了两国跨境数据流动政策的演进历程和特征,认为中美两国对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的不同侧重、数据本地化措施背后的数据主权原则与数据自由流动政策背后的数字霸权是中美两国跨境数据流动政策的主要分歧。这种分歧是两国各自数字实力、认知理念和地缘政治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美国放弃霸权之前,中美在此议题上的竞争只会加剧。因此中国要在国内加强科技和产业体系建设,完善跨境数据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在国际上培育国际动员能力,推动建设数字空间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8.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尚未成形,各国正试图在体现本国利益的同时,实现数字贸易的包容性发展。包容性发展是兼顾发展的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实现全领域发展主体的普惠性共享式参与。文章通过分析中国、美国、欧盟当前数字贸易规则实践,认为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吸收发达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经验教训,发挥后发大国优势,尝试在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数据保护方面构建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数字贸易体系;美国基于技术优势,试图以技术霸权掌控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主导权;欧盟作为全球最大数字贸易市场之一,追求“数字主权”,寻求严苛细致的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通过对规则制定和三方既有法律法案的比较,文章认为中国、美国、欧盟数字贸易规则在网络安全、数据分级保护、数据安全评估机制等领域条文表述相近,因而存在包容性发展的可能。这为未来在数字贸易领域中,三方开展更大范围合作打下基础,为实现全球数字贸易包容性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数据是“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的关键要素,数据权益是新时代发展的权益,数据规则是平衡“区域”保护与开发的重要杠杆。数据规则涵盖数据流通规则、数据本地化规则、数据保护规则等。《“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通过设置机密数据保护实体与程序条款确立了“区域”数据保护规则,其数据分享优先下有条件的数据保护规则设计引发承包者及利益攸关方就海洋数据权益保护的激烈讨论。海洋数据权益保护关系全球海洋治理与国家海洋权益实现。立足于我国海洋强国战略,从维护数据权益、优化数据利益分配、健全数据争议解决机制角度深入参与“区域”内数据保护规则制定,为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海洋数据保护规则构建与完善贡献中国观点恰逢其时。  相似文献   

10.
目前,各国数字贸易政策的主要分歧在于数据监管和网络平台管理方面政策之间的调和难度较大。在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政策方面,多数国家均对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自由化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在数字企业本地进入政策方面,各国的差异性较小,共性内容居多,取得协商共识的可能性也较大。基于全球主要国家所签订和正在谈判的贸易协定,可以判断未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将会更加注重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更多提倡有条件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更多限制使用强制本地化和源代码披露的措施,推崇更加自由的网络访问和使用权,界定更加清晰的ISP中介责任,推行更深层次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自由。未来数字贸易规则必将朝着更加自由、安全、标准的方向发展,中国应当以提高数字经济与贸易竞争力为核心,建设数字贸易大国,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提升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欧盟的反补贴实践与立法动向和美式经贸协定中纳入的非商业援助条款,呈现出将传统补贴纪律从贸易领域向跨境投资扩张趋势。这类新兴规则以投资补贴作为规制对象,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除市场扭曲为名,试图填补监管空白、约束外国政府投资激励措施、规范国有企业跨境投资行为。然而,投资补贴规制存在逻辑不自洽、歧视性立法和“竞争保护主义”等倾向,是欧美制度输出与规则博弈的表现。中国应坚持以“发展为导向”进行纠正,从“竞争”视角予以回应。深化国内改革、推动合理规则的构建,以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的角度来协调各项经济政策的外溢与冲突;积极参与规则博弈,利用双边与多边机制提升投资补贴规则制定话语权,维护中国的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   

12.
智能互联能够实现高效开放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具有巨大的商业潜力和社会价值,同时也存在亟待解决的法律风险。智能互联系统中,实时监控技术对隐私构成潜在威胁,识别和分析功能可能导致歧视,复杂的技术结构存在数据安全隐患,知情同意条款难以实现其本来作用。随着5G的到来,上述法律风险会更加突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智能互联中的数据保护带来了积极的改变,通过提高技术的安全性和赋予数据权利来保护隐私,通过最小化数据分析和加强信息披露来避免歧视,通过加强监管和问责、开发安全技术来治理固有安全漏洞,通过明确隐私责任来建立用户与厂商的互信。但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未能充分考虑智能互联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数据分析的限制与智能互联的技术特点和运行模式相背离,适用中可能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难以实现保护数据和促进行业发展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数据霸权内嵌于美国的霸权体系之中,并沿着“制度—价值”的框架展开建构。其既依托技术实力以控制者标准不断扩张数据主权,也借助对自由价值的输出推动数据的自由跨境,在维护本国数据安全的同时不断染指他国数据。对此,其他国家在同美国的合作与博弈中形成以防御为导向的法律工具,通过数据本地化和权利化维护利益。面对美国的数据霸权,中国应发挥国际法的规制功能,在强调数据主权的地域标准基础上综合利用国际硬法和软法,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引,促进数据领域的合作共进。  相似文献   

14.
网络主权包括数据主权,后者是前者的新发展和重要方面。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的确立,并不是理论演绎的结果,而是经历了一个国际博弈过程,并由特定的事件推动。美国提出“全球公域说”,提倡互联网自由,实质是利用其互联网技术优势主导网络空间。我国通过法律制定维护我国的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从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要充分理解我国维护数据主权的制度背景与制度理性,提高遵守《数据安全法》、维护我国数据主权的自觉性。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在坚持相对安全观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并最终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数字经济治理成为全球经济治理博弈的新焦点,而掌握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权已然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包括日本在内的西方国家对此展现出较强的“积极性”。日本将建构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视为外交新任务之一。在数字经济治理问题上,日本主要强调“三化一可”(“自由化”“公开化”“无差别化”“可信任”)的理念性原则,以突显其在规则设计上的“高质量和高标准”特征。在实现路径上,日本在双边或小多边层面构建“数字经济治理同盟”,逐步将自身设想转变为具有约束力的现实规则,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在数字经济领域的能力建设,提升和参与数字经济治理相关的基础性战略辅助。日本希望以数字经济治理议题为切入点,“以小推大”,构建所谓“大国”政治形象,对外彰显“大国”政治影响力,对内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为其国内经济结构升级和社会转型创造基础性条件。但囿于国内经济界的意见与设想、日本自身的外交能力与影响力、对数字经济的现实应用,以及全球政治经济博弈格局的嬗变等多方面因素,未来日本数字经济政策取向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6.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大数据应用则是加强和创新乡村多元共治的必然要求。综合数字治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构建“数据赋能-多元共治”的分析框架,提出大数据应用能够驱动乡村多元共治从各自为战转向流程再造、从分散治理转向协同治理、从基于经验转向基于数据,具有高效化、协同化以及精准化的鲜明导向。目前,从大数据应用驱动乡村多元共治过程的“前-中-后”来看,其保障支撑需要强化、统筹协调需要深化、监管规制需要细化。有必要进一步夯实乡村多元共治大数据基础保障的“支点”,打通乡村多元共治大数据集成平台的“堵点”,聚焦乡村多元共治大数据安全监管的“难点”,从而通过多方发力、多措并举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17.
数据交易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但数据作为一种信用品,其交易在理论上涉及溯源、价值认定、使用控制、隐私保护、建立信任等诸多难题,在实践中通过建立集中式机构交易数据也具有相当挑战。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同我国数字经济大国的地位不相称,部分源于以交易所为主要载体的组织形式,同多数数据需求实时高频定制的特点不相适应。从数据价值链的视角出发,创新数据要素交易机制,需要引入数据经纪人制度。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数据经纪人聚合多来源信息,链接数据供应商和消费者,极大减轻了查找、获取和集成数据的障碍,在融通数据资源、实现数据价值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故此,应立足于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实际,通过推行数据经纪人注册制、建立分类监管机制、构建规范的数据源获取与追溯制度、逐步开放公共数据接口等,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经纪人制度。  相似文献   

18.
齐爱民  罗炜 《求是学刊》2023,(3):107-121
在数字经济时代,刑法面临新的挑战,国内外大型数字平台公司为了商业及其他目的,往往会针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关键数据实施无限制数据收集并通过各种途径传输至国外的非法行为。此类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侵犯了国家数据主权、妨害数据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刑法必须及时作出回应并予以规制。我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增加了针对数据犯罪的条款,附属刑法规制模式清晰可见。然而,上述规定过于笼统且狭窄,不具备整体性和普遍适用性。当前,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罪名无法准确适用于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因应技术发展以及国家利益在数据上延伸的现实情况,刑法典规制范式应该确立。增设非法数据跨境传输罪势在必行,该罪名的增设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打击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维护国家的数据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刑法典规制模式可以有效克服附属刑法规制模式的不足,在立法目标、规制范围和规制模式等方面均有突破。同时,条文的明确性和协调性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主义和刑法结构的调整趋势。  相似文献   

19.
《社科纵横》2017,(8):89-92
我国今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际上20世纪70年代后,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偏重于保护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法律,欧盟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美国则采用"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本文拟通过对欧盟和美国对个人数据保护模式的分析比较,以期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0.
何宇 《阅江学刊》2023,(3):92-98+174
数字技术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正在对社会生产方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要素禀赋异质性导致各国数字经济呈现差异化发展趋势,数字经济发展通过产业回流和贸易规则重塑两个途径推动全球价值链分工朝着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中国应建立完善的数据要素确权、定价和交易机制,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要素资源向要素禀赋转变,将要素资源优势转化为要素禀赋优势,积极探索构建多边框架下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和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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