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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末魏晋复肉刑之议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复肉刑之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场讨论.本文对这场争议之缘起、内容及其影响作了梳理和分析,肯定了复肉刑之议在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由以肉刑为中心的旧五刑制度向以劳役刑为中心的新五刑制度的演进过程中的历史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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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肉刑耐刑可作主刑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占通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3)
迄今研究秦律的论著,无一例外地都认为秦代的肉刑、耐刑既可作为附加刑而与各种徒刑结合使用,又可作为主刑独立使用,似成定论未见异议。笔者考察先秦秦汉史籍,尤其是认真查对《云梦秦简》,感觉此论欠妥,兹做一辩。 一、肉刑 肉刑制是奴隶社会的刑罚制度。在奴隶社会,对罪犯往往给予残酷的刑罚,常用的有墨、劓、剕、宫等残害肢体、损坏机能的肉刑。但是,罪犯受刑之后,并不是就与常人一样,具有原来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而是要沦为奴隶,为国家或主人服无偿劳役,此所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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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在西方刑罚人道主义理论影响下,采用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废除肉刑,限制死刑,删削酷刑,逐步建立起以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为实现刑罚人道主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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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中华法系罚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据历史记载,早在夏禹的时候,中原地区就采用了苗人的五虐之刑.苗人的五刑,就是“劓、刖、椓、黥”和大辟.到了商朝,五刑演变为墨(即黥)、劓、刖(也称作剕)、宫(即椓)和大辟.在五刑之中,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种刑罚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这些刑罚,或伤害肢体,或破坏生殖机能,是很残酷的.历史上比较开明的君主如汉文帝就认为:“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①不过在阶级社会初期,作为统治者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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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监禁刑的产生,取代了古代残酷的死刑、肉刑,这不能不说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围绕着监禁刑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监禁制度已走过较长的历史时期,其与现代社会发展下社会理念的冲突也愈发明显。可以说,现代监禁制度在理性与进步的价值追求目标下,实现自身变革已刻不容缓,这也是现代刑罚理念和刑罚目的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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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娇娇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13,(4):10-15
儒家思想为“亲亲相隐”制度提供了伦理上的正当性基础。“亲亲相隐”的原则和制度萌芽于春秋、秦、汉初时期,发展于唐、宋、元、明、清,在清末至民国时期实现了近代化转型。“文化大革命”以后,“大义灭亲”取代“亲亲相隐”制度。然而,《刑诉法修正案》的颁布改变了这一状况,使其精神如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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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上关于汉文帝连续免田租(税)十三年的传说,很少有人提出异议,真是“汉文皇帝有高台”,其高不可及矣。我们觉得这个高台可能是一座空中楼阁,因为,作为一代封建王朝,连续十三年不征田赋是绝不可能的。下面从史书记载说起。汉初的田租征课,据《汉书·食货志》记载:高帝初期“轻田租,什五税一”,嗣因开支需要,有所增加,至惠帝即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至文帝即位二年(前178年),“召赐今年田租之半”(即三十税一)。十二年,文帝采纳晁错的建议,募民入粟受爵,随后减免了全国民田的租税。《汉书·食货志》是这样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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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乱打乱杀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产物犯罪和刑罚这些法律术语,是个政治的历史的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生产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社会分裂为阶级时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表现。统治阶级把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定为“犯罪”,对犯罪者施以各种惩罚手段,即为“刑罚”。所谓“肉刑”,是指剥削者国家残害受审判者肉体的各种刑罚方法。与此相联系的“刑讯逼供”,就是对受审者的肉体施以酷刑而逼取口供的各种审讯方法。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广泛适用肉刑和死刑,并且明文规定在法律文件中。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不仅不算公民,而且不算是人,罗马法把奴隶看作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我国在商、周奴隶制时代,就已形成了五种残酷的刑罚:墨刑(刺刻面额涂以墨色)、劓刑(割鼻)、剕刑(断足)、宫刑(男子割生殖器,女子幽禁宫中)、大辟(处死)。此外,还有剖腹、炮烙,活埋等酷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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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细柳营是汉文帝为防匈奴、保卫长安而设的军营之一。汉初对匈奴实行“和亲”政策,匈奴统治者除每年向汉朝索取岁赐粮食、布帛衣物之外,还经常入侵掠夺人口和畜产。据《汉书·匈奴传》载,文帝三年(公元前177年)匈奴右贤王侵犯河南地(今河套地区);十四年“匈奴单于十四万骑入朝那萧关,杀北地都尉印,虏人民畜产甚多,遂至彭阳(甘肃镇原东南),使骑兵绕回中宫,候骑至雍、甘泉(陕西淳化县)。汉派大军把匈奴驱逐出塞,但“不能有所杀。匈奴日以骄,岁入边,杀略人民甚众。”文帝后元四年(公元前160年),匈奴老上单于死,子军臣单于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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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 ,由于其相同性质的社会制度 ,不同朝代可以传抄、沿用。而社会主义必须彻底废除旧刑罚 ,创立新刑罚。但是 ,不管旧刑罚还是新刑罚 ,作为法律文化 ,它们之间必然有着历史的联系。社会主义的刑罚适用在法律文化方面对封建社会刑罚适用有批判地继承和创新 ;社会主义“法德并举”的治国方略对封建社会“刑礼并用”治国方略有批判地继承和创新 ;封建社会严惩贪官污吏为我们反对腐败提供了历史经验 ;封建社会对死刑的慎用对我国改革死型制度也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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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象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小健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
象刑,就是效法、摹仿肉刑、死刑的一种刑罚。马克思主义关于原始社会的学说和考古学及文献资料证明,中国处于原始氏族社会晚期的尧舜时代有过以不戕害肉体为特点,以“画衣冠异章服”为形式,以“耻辱其形象”为目的的象刑,其合理性与真实性是不容怀疑的。从横向看,象刑并非中国所独有,世界上许多民族都曾有过类似象刑的刑罚手段。就纵向而言,中国在几千年的阶级社会中,作为象刑遗存的诸多惩罚方式一直存在。象刑绝非古人所杜撰,说象刑出于后人的虚构和编造是缺乏根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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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之设立既有防恶于前又有惩恶于后的法律功能,而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在其设立、实施过程中,人性的痕迹非常深刻,无论从刑罚实施的受体还是立法者的主观导向,都把对人性的打压和保护作为一种平衡手段。从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可以清楚地发现,刑罚对人性的考量是中国古代法律伦理法倾向的集中体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文明进步幅度与对人性认识的高低有着较强的关联:先秦时期以摧残人性为刑罚惩戒的基础;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变化过程中,人性力量之张扬是酷刑主义向轻刑主义转变的重要因子;而其中过于重视人性保护,又使得封建刑罚制度偏离法律建设轨道,在伦理法的道路上而不能自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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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金融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其务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5):69-73
中国金融制度改革是在制度供给绝对约束状态下开始的,可纳入金融制度创新范畴的改革主要有:“三次制度性的创新分离”等八项内容;“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改革取向”等七大特征;制度创新的绩效表现为“推动了金融发展、影响了金融制度环境的变化、推动了制度需求和供给的互动”三个方面。中国金融改革的核心是制度定位,但有不少举措在定位上值得分析。金融改革的实质在于改革金融制度、金融结构、金融运行方式:“只有改革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的措施才属于改革的范畴”;“资金性质要从资金产品化变为商品化”;“由国家垄断信用向国家调控信用制度转变”。金融发展的关键是实理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而优化配置的基础是金融结构合理化。金融开放的实质是利用两个市场。金融制度改革必须关注现代金融发展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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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建宇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10):92-93
20世纪初期,清政府为了挽救风雨飘摇的政治统治,不得不进行变法。沈家本受命修律后,本着“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宗旨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在对刑律的修订中体现了沈家本废除肉刑、削减死刑、禁止刑讯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和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罪刑法定、故意、过失等刑法理论的开阔胸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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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是晚清修律最重要的成果,也是中国刑法近代转型的开端。西方的法律文化成为指导《大清新刑律》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修律者在西方近代法律文化的影响下,接受了“天赋人权”、“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想,并贯彻在刑罚制度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