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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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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情形复杂的犯罪形式,区分和认定抢劫罪,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2.
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由于立法的粗疏,造成本罪和它罪在认定上的困难。就有关认定本罪及本罪和抢劫罪的区别结合案例作了阐述,并作了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将强奸罪和抢劫罪的客观行为都规定为"暴力、胁迫和或者其他方法",但由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以及类罪细化的程度不同,两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具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正确区分强奸罪与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有助于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理论在讨论犯罪之间的界限与区分时存在一定问题,或仅从犯罪构成上做简单比较的一般性区分,或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讨论犯罪之间界限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犯罪之间的界限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准确地划清犯罪之间的界限,就不可能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从而不能正确地定罪与量刑。在研究犯罪之间的界限与区分时,首先确定在何种特殊场合两罪界限模糊难辨需要加以区分,然后通过比较两罪的构成特征找出在哪个或哪些构成要件要素上存在根本区别,抓住这些根本区别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得出两罪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5.
违背他人意志并强迫与之进行交易是强迫交易罪的核心特征;该罪的成立须以暴力、威胁手段为前提条件且发生在商品、服务交易中;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对人的“暴力”程度限于轻伤,对物的“暴力”不能作用于“数额巨大”的财物;“威胁”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意志自由的程度。此外,该罪中的“服务”必须是合法的服务。  相似文献   

6.
强奸罪与抢劫罪条文表述都是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但是从刑法体系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两者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抢劫罪的暴力包含了故意杀人的情形;抢劫罪的胁迫仅限于暴力胁迫以及当场实现。抢劫罪中对被害人压制反抗的程度是高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的。此外,强奸罪与抢劫罪两罪"其他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抢劫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而强奸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既可以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也可以是行为人引起的。"故从犯罪的客观行为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先前的抢劫行为对被害妇女形成的精神强制是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也即当抢劫罪已经既遂之后,行为人借由之前产生的手段行为使得被害人自身产生恐惧心理来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这应当能认定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  相似文献   

7.
分析诈骗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系可以发现,通过强迫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强迫交易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且量刑远低于诈骗罪,因而诈骗罪不可能处罚通过欺骗这一平和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行为,内涵于财产处分自由之中的实现财产处分目的不是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基于此,虽然骗取捐助行为中被害人没有实现捐助目的,但由于其并没有对捐助行为的经济回报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存在财产损失;同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再考虑到骗取捐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诈骗罪和相关罪名的刑罚不匹配,因而骗取捐助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骗捐行为可由其他罪名规制,且有必要设立"骗取捐助罪"专门打击骗捐行为.  相似文献   

8.
论介绍贿赂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介绍贿赂罪为贿赂犯罪的居间中介行为,通常有介绍行贿和介绍受贿两种形式,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贿赂的实现为其既遂的标准,认定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一般介绍贿赂行为、经济中介行为、其他贿赂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学界对本罪虽有保留与取消之争,但就现实情形而言,情节严重的介绍贿赂行为独立成罪仍有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9.
汽车碰瓷犯罪案件的罪质问题可以牵连犯为研究视角,从制造交通事故阶段(手段行为)和取财阶段(目的行为)分别进行研究,就前者而言,可按照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属于危险方法、是否有主观罪过的逻辑顺序展开考察,得出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或其他犯罪的结论;就后者来说,以对“恐惧”等含义的正确理解为前提,得出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对于其罪数而言,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与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则不构成牵连犯,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导游的恶意强迫交易行为已经侵犯了旅游法所保护的法益,达到了刑法预防与控制的"度",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实务中该违法行为多以行政手段来规制,违法行为所承受的代价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失衡,不符合依法治旅的要求。恶意强迫交易行为犯罪化意义重大,是遏制业内零负团费的客观需要,是强化旅游者维权意识,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完善与构建旅游犯罪应对机制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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