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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淼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2):104-108
占有制度的法律性质之争由来已久,主要有三种学说:其一为事实说,其二为权利说,其三为权能说。占有的性质应从占有制度的起源及历史发展中探究。古罗马法和日尔曼法因各自经济基础的不同,确立了不同性质的占有制度。它们的立法理念对近代民法的继受产生深远影响,而近代民法对占有性质的不同的立法选择,使占有的性质在发展中日趋明晰。依据现代法学的发展趋势,应当选择将"占有"与"占有权"相分离的路径,区分事实与权利,在此基础上构建占有制度。 相似文献
2.
马俊驹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1):184-196
人格权与人格不同,人格权不再是主体制度的一部分;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能不同,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不可能仅限于侵权法上的规定.民法上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分为四个层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人格伦理价值的法治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实现主体人格伦理价值权利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并建构独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规则;对人格权的救济应采用“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3.
王国柱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2):100-104
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产生的,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的独立请求权,不是人格权效力的直接体现。人格权请求权行使的内容包括权利行使的一般条件和方式。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体现在弘扬民法精神、健全民法权利体系、完善人格权立法体例等方面。 相似文献
4.
有权占有是根据相关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而拥有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必须具有合法的原因或根据。如果有权占有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则有关占有的权利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就应当首先依据合同来确定,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物权法》中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因为有权占有除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外,还受到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保护。文章将试图对我国民法中的占有制度做全面的、辨证的研究与分析。 相似文献
5.
刘云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6):180-186
人性恶假设铸就了罗马私法及近现代民法之基本价值理念并直接影响其体系构建.本文致力于解析人性恶假设与民法价值理念之内在必然联系及其逻辑关联,认为人性恶假设不仅决定了民法之价值目标,也直接决定了其逻辑体系.从该一角度而论,近现代民法无异于是从性恶论之"毒树"(poison tree)上生长发育而成的灿烂"金枝"(golden branches). 相似文献
6.
优先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优先权的种类包括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法律规定作为公示方法;而特别优先权基于法律规定公示,只能对抗普通债权人,如要对抗标的物的物权人则需对标的物占有或登记。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在民法体系中设立优先权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李江敏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4(3):22-25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一般均在物权编中对占有作出专章规定。罗马法上占有为一种事实,其构成要件有物质要件和精神要件;日耳曼法上的占有为权利;德国法兼采罗马法上与日耳曼法上占有的涵义,其影响及于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并为我国近代民法的制定所接受。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迄未建立明文的占有制度,《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占有作出了详尽规定。 相似文献
8.
田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4,51(5):64-72,158,159
德国宪法法院用案例法的形式规定了宪法进入民事领域的四种情形:即当民事案件涉及民法一般条款;涉及普通法律无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现行民法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私主体权利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等。这不仅从规范层面上解决了宪法第三人效力问题,更从实践层面上解决了宪法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同时也约束了民事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在我国,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的讨论也分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在规范层面上,探讨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探讨民事立法中的宪法标准问题、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问题。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指导民事立法中宪法问题的解决,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指导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以案例为基础,更能了解中国与德国在民事司法中宪法适用的差别,更能理解为何我国宪法并没有能真正调控民法,但在现实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却又呼唤宪法对民法的引导。 相似文献
9.
赵秀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5):115-120
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修正了“民法”用益物权和占有章。用益物权和占有章所修正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现代化的要求。在用益物权章,修订了地上权的规定,鉴于土地立体利用之需要,增订区分地上权;废除永佃权的规定,增订农育权的规定;地役权章的修正非常大,鉴于需役及供役之客体已经从土地扩张至其它不动产,为符合这一变化,将“地役权”之章名修正为“不动产役权”;此外,关于占有的修正,增订了占有权利推定之例外规定;修正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等。 相似文献
10.
道德祛魅与人性张扬:民法人格价值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云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5(3):167-171
考稽近代民法以来人性理论与民法之关系 ,必须寻求一个价值平台或介质 ,罗马法虽然以法律形式确证了私法权利 ,但却未能从深层次领域阐释私法权利存在之必然性 ,正义理念也必须依赖于自然法与神之秩序。近代民法以近代哲学之转型为契机 ,从人性角度论证了传统私法制度存在之合理性与合法性 ,更进一步确证了人性与民法价值体系与诸项制度之间之必然因果 ,上述成就之取得均有赖于近代民法对人格制度之近代化改造与创新。本文以近代民法为基点 ,参酌罗马法之近代演化 ,重点探析民法学人格制度之历史构造及其演绎历程 ,进而辨明人格制度之价值基础 ,阐释人性与人格在近代民法中的相互融汇过程 ,最终为近代民法本体论转型之必然性作出合于历史理性之诠释 ,并就民法学研究中相关误区进行证伪解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