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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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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表演者的表演与他人的作品不可分离,并须以尊重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表演者又是一类创作者,在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过程中,将声音、动作、表情、姿势等方面的创作寓表演之中.对表演者这种创造性劳动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以及与表演者有关的法律关系作了决定.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及我国实际,对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表演者与作者、录音录像制  相似文献   

2.
试论邻接权     
邻接权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意思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具体地说,它是指与作品有关,但又不是作品,而是属于传播作品的媒介从而受到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某种专有权。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这三者的权利。1991年6月1日实施的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邻接权一词,但该法在第四章中列举的一些规  相似文献   

3.
作品角色具有独特的价值,他人可能利用在先角色创作新的作品,于是,产生了角色保护的需求.这是一项我国近年来遇到的新著作权法问题,我国法院对此作了一些探索,但尚未建立起对于角色独立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应该看到,并非所有作品都具有角色,但对于具有角色的作品而言,其作品角色都可以构成独立的新作品.但只有当角色具有足以被他人识别的独创性表达时,才能独立地构成新作品.不过,即便未构成作品,角色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在著作权归属上,构成作品的角色归其创作者原始所有,其上的权利独立于原作品著作权而存在,同时,角色的真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在权能上,角色著作权人享有控制角色后续利用的著作财产权,角色的创作者始终拥有著作人身权.  相似文献   

4.
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筑作品的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处于尚待完善的阶段.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仅规定建筑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缺乏具体操作条款.基于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应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具有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及建筑物.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但委托人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权利的归属.应当针对建筑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增设相应法律条款,构建相应的著作权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5.
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其表演不具作品性,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相似文献   

6.
从戏剧作品论表演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演一般发生在艺术领域,主要是指在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录音、录像中的表演。表演者权,也就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究竟是邻接权还是著作权,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就一般而言,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多将表演者权归入著作邻接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7.
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合同关系周安平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行使其权利的主要方式。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调整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关系,《著作权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适用情形、主要条款和签订时注意的问题等,它是...  相似文献   

8.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一直是法律界争挚不休的问题,本文拟就形成权利的社会制约因素,权利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特征,权利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等方面论述违禁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明确这一点,能分清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和打击的界限,使《著作权法》真正达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单位作品制度,其构成要件存在问题,对"意志"的界定不清,对"责任"的规定没有实质意义。单位作品制度的立法目的并没有在单位作品制度中得以实现,反而在著作权法体系内产生了体系冲突,如与特殊职务作品的难以区分,法人作为精神权利主体的困惑。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对该制度进行重构,将其与十分类似的特殊职务作品、委托作品融合,将著作权的归属确定为财产权利归单位或委托人,精神权利归作者,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实现了单位或委托人的利益,又保护了作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中,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的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论,本文通过对著作人身权中的四项权利的分析,得出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可约定的内容中不应包含署名权的结论,即署名权只能归属于作者,不能由委托合同确定,并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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