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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时刊》2006,(9):90-91
留学澳大利亚的四种选择方案一:脚踏实地、由零开始在选择了自己喜欢的专业和学校以后,脚踏实地从本科一年级重新开始,这对今后的就业和发展都有利。这是因为澳大利亚的本科教育,把实践课程和书本知识紧密结合,学生在三至四年的学习过程中将有相当多的的机会走向社会,从而更容易被企业认可。方案二:对口专业、减免学分减免学分对于想继续在对口专业深造的大专生而言,是一种比较经济的选择。澳大利亚的每个大学都有其强势专业。因此,在选择时可以根据专业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学校,如以设计见长的斯运伯恩科技大学,以计算机见长的昆士兰理工大学和以旅游见长的维多利亚大学等等。可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易找工作、含金量高的本科学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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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焰初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7(5):658-663
结合国际教育服务法律原则,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涉外教育服务法制应具有三大基本原则:国家教育主权原则、与国际义务相协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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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6(4)
改革开放20 年来,中国已初步建立了比较独立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但它存在法律体系和结构不合理、法制环境欠佳、部分内容不合时宜等问题,因而有必要完善涉外投资政策法规,主要对策有:制定统一的《涉外投资法》和独立的《海外投资法》;按TRIMS等国际通行规则调整法规的部分内容;强化涉外投资法制环境的建设。总之,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是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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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疗养服务贸易是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新领域。上海疗养资源极其丰富且独具特色,在新兴的国际疗养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文章在分析上海国际疗养资源和国际疗养客源市场的基础上,认为国际疗养服务贸易有着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探讨和提出发展上海涉外疗养服务贸易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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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世忠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29-32
对于外国程序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理论上观点不一,实践中做法随意。持“法院地法原则”的学者主张一律不能适用外国程序法,持“最密切关系原则”的学者主张可以适用外国程序法,但都有片面和绝对化之嫌。正确的思路是在理论上确立“有条件适用原则”的观点,以适用法院地法为原则,以适用外国程序法为补充,并以此修订和完善相关立法,指导我国涉外民事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