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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設置土司制度一事,在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研究土司的設置和土司称謂的演变,对我国少数民族历史的研究,是一个必要的課題。但关于土司的称謂这一問題,至今还是众說紛紜,本文拟就这一問題作一些考释。江应樑先生于1958年出版了《明代云南境內的土官与土司》一书,书中将土官、土司当作两类职称而加以区別,可以說是开土官土司两类說之始。該书在論及土官、土司的区別原因时說:  相似文献   

2.
明王朝建立后为有效地统治边睡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官与汉宫参治,令之世守”的办法。设立在我省东部农业区的土官绝大部分为元朝的地方官吏和少数民族上层头人,准其世袭,亦称世官。土官初为武职,后逐渐演变为土司,设立衙门,成为特许封地的行政统治机构,在维护封建地方政权中发挥过重要作用。设立在今平安县三合村的西祁土司衙门(旧称祁家川高羌衙门)系明清时期西宁府二十一家土司中制度较为完备、衙门建筑宏大、年代经历长久、具有代表性的一家。笔者近年多次实地考察,根据衙门城垣残迹绘制图纸两幅,搜集散存于民间的有关文化…  相似文献   

3.
晚清民国时期川西北民族地区存在地方官府管理、地方官府与土司土官双重管理、土司土官管理、部落自治等多种政权管理类型。受复杂的政权管理、地理环境和族群因素等影响,该区域国家法律、土律土规、习惯法、乡规民约和僧规戒律等多种法规并行。处理案件和纠纷时,地方官府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置,土司土官主要按土律土规和习惯法处置、重大案件移送官府处置,自治部落按习惯法处置,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分别对民众和僧尼具有较大行为约束作用。习惯法、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在社会治理中作用巨大,至今在当地社会生活中仍有重要文化影响。推进民族地区当代法治建设,应注重发挥习惯法、乡规民约、僧规戒律在法治体系建设中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4.
青海土族地区土司制度述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土族为青海所特有之民族,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十九家,其中土族地区十四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这一地区土司制度的系统阐述,论者殊少。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阐述,以期抛砖引玉。一元朝以前,历代中央王朝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拢络统治,大都采用怀柔、和亲、羁縻等政策。到元代始设土司制度,委任少数民族为首领,管理其民。明太祖朱元璋立国后,仿效汉武帝“开拓河…  相似文献   

5.
广西土官制的流弊及历代改土延缓的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土归流是历史上一项历时长远的政治改革。近年来我区史学界屡加探索,展读之后,深受启发。但对其中某些见解,不敢苟同,故披陈陋见,以就教于高明。有的同志认为,宋朝“土司制才算走上全盛轨道”,是“上升阶段”、“是一种比较进步的民族政策”。其实早在宋代,有识之士就已经看出土司制度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宋范成大言:土官“舆骑居室服用皆似公侯”。张(?)言:土司“首领世袭,人自为战,如古诸侯民兵之制”。明人田汝成亦云:“比封建之遗焉”。近代的黄绍竑也说:“土司官完  相似文献   

6.
马国君 《学术探索》2023,(5):94-102
土司“所属司”即大土司领下的朝廷官授土司之省称,大别为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类下土司,以及土府、土州、土县类下土司。两类“所属司”与朝廷关系言,属中央王朝政区合法基层官员,朝廷要授予印信、号纸、官服,职位准许承袭。与被统辖的大土司关系言,为其属官,接受其派遣和命令。“所属司”生成路径有王朝更替归附者,有政区管理划隶者,有招抚他族、征战有功者。“所属司”设置,巩固了土司的国家认同,对于探讨历史时期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智慧,铸牢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7.
青海土司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是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地方行政体制。明清时期青海地区的土族、撒拉族中也实行了土司制度。本文从土族、撒拉族所处的历史背景、民族属性、地理环境条件、生产方式等方面,分析了土司产生的原因。认为土司制度是明清中央政权在这一地区实行的符合民族特点的地方行政体制,对稳定边疆地区的局势、调和民族关系、维护明清的封建统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早在元明时期,两王朝便采取“以蛮制蛮”的政策,在我国西南边陲少数民族集居的地区,推行土司制度(也称土官制度),依照区划,其设土府州县和土巡检司等行政单位.延至清代,清王朝亦而因之。清末,广西全省计有土州25个,土县4个.土巡检司10个.这些土属州县,主要分布于左右江沿岸地区。其中  相似文献   

9.
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明王朝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又实行“土流并设”、“流官辅佐”,限制和削弱土官权力,并开始逐步进行改土归流。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又是广西开始进行改土归流的时期。弄清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及改土归流的特点,对于了解广西土司制度及广西社会的发展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元明时期的土司制度,是元、明王朝为了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解决少数民族问题所建立的一种制度,也就是利用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充当地方政权机构中的长官之制度。它最基本的特征是,中央政府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继续保留,而通过当地首领进行贡纳式的征收。土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就元明时期土司制度下湘、鄂、川、黔毗邻地区的土家族经济形态及其历史发展进行具体探析。一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移民垦殖,屯田是土司制度在农业经济领域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1.
清代的土弁职衔设置,专指雍正改土归流之后按照绿营弁衔在四川、云南、贵州等地设置的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武职。程序上,土弁应系经中央政府批准后,由督抚佥给委牌委任,而非由中央政府颁给印信、号纸进行直接任命;隶属关系上,土弁始终归地方流官管辖,并与流官形成“流土并治”格局。因此,清代土弁制度是独立于传统土司制度之外的一套新的边疆管理体制。概言之,清廷不仅因地制宜、因俗而治地进行土弁设置,更因时制宜地确立土弁的承袭章程并裁汰地方官擅设的土弁,从而在制度规范与运作实践上对边疆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以适应边疆治理形势的变化。  相似文献   

12.
科举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两类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一类是中央王朝依据汉族地区固有文教系统推行的官吏选拔制度,一类是元明清时期按照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礼俗实行的民族制度,规定土司为朝廷命官,按照法律承袭,代理国家对当地实施统治。然明清时期,随着朝廷在土司地区经营的深入,规定土司子弟悉数入学,使得土司官族积极向学,参加科举,中试后或进入流官体系或承袭土司,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司制度与科举制度的软性整合,强化了土司地区的国家认同,对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
土司,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土司有文武、大小之分,昔日庄浪卫(明洪武十年,即公元1377年所置,后废为所,隶属陕西行都司,凉州府庄浪厅管辖)境内的土司多为武职。除甘青边境中比较有影响的连城鲁氏武职土司外,还有八处较小的土司。然而不论文职武职,官大官小,他们都是由朝廷直接赐给的。 连城鲁氏土司《甘肃日报》(1981年5月11日)和《兰州报》(1981年10月1日)已有介绍,这里再不重述。其他八处小土司是: (一)把只罕、脱欢长子,洪武四年随父降明,授掌印土司指挥佥事。相传至鲁典,在顺治二年归附清朝,置量镇海营参将。因镇压宁夏香山、贺武造反和招抚庄浪藏民十七族有功,被任镇羌游击。顺  相似文献   

14.
从探寻现代行政督察专员区公署制渊源的角度对明清时期的道制进行考察,可以将明清时期的道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区域划分的道,即事务性的道,一是在一省范围内进行区.域划分的道,即分巡、分守、兵备道.后者是行政督察专员区制度的直接来源,其设置于明代,旨在加强对地方的监察与控制;清代,巡、守、兵备道设置趋于合一,由功能单一的机构向集民、财、军及其他各种专项职能于一身的综合性机构转变,民国时期固定为省县之间的地方层级.从制度承袭的角度来讲,行政督察专员区公署制直承民国时期道的建制;从运行机制与性质职能角度来讲.则与明清时期的道有着十分密切的渊源关系.  相似文献   

15.
中国少数民族法律生活的变迁一直交织着国家法的冲击和习惯法的自发演进两条线索.文章以西南少数民族为代表,以习惯法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运行为主线,以国家制定法(包括各朝对民族地区的政策)的冲击为参照,以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历史互动为切入点,对少数民族法律生活的历史与现状做一个初步的探讨,旨在给人们提供一个动态地、具体地了解民族法律文化变迁的参考文本.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7,(11):144-154
辽代节镇除本州外,亦下辖支州。节度使通过带本州刺史衔管理本州,同时加观察使衔统领支州。辽代实行的是中央—节镇—州—县的管理体制,节镇为辽代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划。辽代节度使所带观察处置使、御史台官等结衔,皆是节度使监察权的体现。节度使以下,节镇内部由判官、孔目官、录事参军等具体负责监察事务。辽代节镇内部设置的判官分为节度判官、观察判官、军事判官三种类型。由观察判官负责考课下属,节度判官、军事判官负责监察司法审判,孔目官负责勾稽文案,从而达到监察政务的目的。地方监察事务在节镇一级基本可以得到解决,节镇是辽代地方监察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辽代节度使总揽辖区内行政、监察、经济、军事等权力,为防止出现唐末五代地方割据情况,辽朝中央采取了诸多措施。辽朝在节镇之上设置更高一级的监察区,后由于监察区与军事区、经济区之间存在重叠,使得辽代已经开始逐渐孕育出一种钱粮兵谷合一的大的行政区划。这与金代的路—节镇—州—县四级体制,宋代的路—州—县三级体制,共同奠定了元代行省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17.
湖广土司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今湘鄂西土家族地区,明朝洪武年间,曾经实行土司制度,设置过各级土官,史称湖广土司。这一制度,对于土家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过重大影响。一今湘鄂西地区,自古以来就是少数民族生息、繁衍的地域。春秋时,鄂西属巴国地,后来属楚巫郡地。湘西属楚地。白起伐楚,略取“蛮夷”,秦曾在此置黔中郡(《十道志》下)。两汉时,改黔中郡为武陵郡。唐时,这一带属溪州、施州(《元和郡县志》江南道六)。汉唐以来,对这一地区均实行松弛的羁縻政策。  相似文献   

18.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思路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是中国最主要的贫困地区,贫困程度深重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发生的一个显著特点.我国贫困人口分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少数民族人口和贫困人口在地域分布上的重合.要充分认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长期性、艰巨性,必须分两阶段实施贫困地区发展目标.转移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9.
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曾长期施行土司制度,这必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以长时段理论视之,地理环境、经济方式、社会组织、思维传统等长时段"结构"深刻型构了土司制度与土司社会.后续的改土归流,乃至土司遗址、遗迹"申遗"所对应的内涵演变,依然不同程度受到"结构"的影响.这一"结构",既有王朝国家的历史印记,也有土司制度的地方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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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土司与水西土司关系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贵州土司史上,水西安氏土司与播州杨氏土司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明代贵州的四大土司中(其他两个土司为思州田氏土司,水东宋氏土司),以水西安氏统治时间最长,辖地最广;播州杨氏经济最发达,汉化程度最深,与明政府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有“思播田杨,两广岑黄”之说。播州土司与水西土司域界相连,交往频繁,研究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土司制度的研究,对于贵州民族关系史的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平播前的水、播关系 我们知道,水西安氏土司的族属为彝族,其辖区的主体民族为彝族,播州土司杨氏的族属为僚人①,亦即讫佬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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