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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作为“创新主体”生成发明对现行专利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如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是否属于可专利主题、发明人主体资格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权利归属如何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保护对公共利益是否可能产生损害等。在客体制度中,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属于可专利主题,能够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其中在创造性判断中有必要根据人工智能特点适当调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判断标准。在主体制度中,发明人需为“自然人”,在激励理论下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权利归属,需要综合衡量各主体的作用、贡献度以及激励程度来进行确认。在限制制度中,有必要考虑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保护期的设定、充分公开义务的加强以及防止权利滥用措施。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乎专利权的权利行使以及责任承担。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不一致,给现行专利法带来了挑战。通过对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专利属性进行分析,并结合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论,从法律上明确了人工智能本身“发明人”的地位。建议合理调整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专利属性标准,构建明确可行的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模式;逐步确立切实可行的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机制;从不同角度完善专利法制,明确专利权的归属、行使及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及其广泛应用,对现行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问题,主要涉及发明人资格、专利权归属以及专利审查标准等三个具体问题。就发明人资格而言,人工智能具有成为发明人的客观条件,但仅能享有发明人署名权。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人工智能不具备成为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和应用操作者等参与主体可遵循"约定优先"之规则;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他们对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所作贡献的重要程度确定专利权归属:通常说来,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因贡献最大,法律可规定其为专利权的优先获得者;若人工智能的应用操作者能证明自己也作出了实质性的重要贡献,则其可以成为专利权人或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一起成为共同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标准方面,可适当提高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专利三性"审查标准,并引入"绿色性"标准作为其价值导向,以提高人工智能专利的质量水平。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技术既是一项制度文明,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制度风险。人工智能凭借其智能算法模型对人类思维的模仿,正在科研发明领域逐渐展现着具备脱离人类干预、自主创新的能力。但这种现代化的技术形态对法律所调整的诸方面社会关系产生了冲击。在智能机器自主发明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权利保护模式不明、侵权责任难以认定、市场竞争被破坏以及违反人类道德等社会风险。当前法律制度应从厘清权利保护模式、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制反竞争风险以及加强伦理道德要求等方面进行积极应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预防性治理理念为核心的法律运行体系,从而实现对人工智能自主发明风险的有效防控。  相似文献   

5.
赋予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是界清人工智能产物的财产权利归属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我国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只确立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主体的法律人格,对人工智能并无规定。为了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解决涉及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纠纷和人工智能侵权纠纷,需要从人类权利优先的立场出发,运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人格;借鉴法人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备案制,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另一方有利于确保其不异化为“超人类”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  相似文献   

7.
随着人工智能自主学习、深度学习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知识创造性与创新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可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义,在此虚拟法律人格说能够成立;第二,人工智能的智力成果应定性为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而不是创造物;第三,从创新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外延上应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第四,在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归属权问题上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而不是虚拟法律人格说。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传统著作权法制度下遭遇保护困境,受制于现行独创性认定标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分析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客体属性,以及衡量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邻接权路径或可成为其法律保护的最优选择。在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权利归属方面,结合创作意图、训练行为及传播行为来判断,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出必要安排者。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引发了众多的法律争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征及其侵权相关问题在学界备受关注。客体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较为困难,从人格和思想表达的角度评判更有利于保护人类作者,而不能只从生成物的客观价值角度进行简单评判。主体方面,结合各国学说,从各方对于生成物思想贡献的角度进行比较更为合理。权利方面,由于人工智能这个处于权利核心位置的对象缺乏人格和民法地位,导致权利网难以构建,由于依旧存在法理上的漏洞,现有的解决方式普遍选择回避这一点。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于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人格权都面临侵权风险。针对这些问题,有自治路径、立法路径、司法路径、行政路径四种可能的解决方式,其中的行政路径更具可行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客体定位,使得人工智能创作物由于非民事主体创作而无法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引发人工智能侵权无法确定适格责任主体等问题。突破民事主体以理性为核心的传统哲学基础,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通过配套强制保险等措施强化人工智能责任能力,建构综合性的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制度,是解决人工智能引发系列法律问题的可选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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