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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依"天赋人权"之理念,人生下来就享有权利,包括享有民事权利.民法博大精深,因人文关怀之势,导开启民智之河!德法两大著名民法典皆以"人"开篇即可见一斑,自然人作为"活着"的民事主体,更是备受关注.  相似文献   

2.
论胎儿人身利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昕 《广西社会科学》2004,(11):104-106
如同作为自然人的“后身”———死者享有名誉权和著作署名权一样 ,胎儿虽非自然人 ,但作为自然人的前身 ,其属于潜在的民事主体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 ,不应只局限于继承法领域享有继承权 ,而应扩展到侵权行为法领域享有健康权 ,这才是对自然人人身权益的完整保护。  相似文献   

3.
对生育权的法理阐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法理上解释 ,生育权是自然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非婚生育、未婚生育和违法生育是生育行为的无效 ,与生育权的享有和取得无关。非婚人工生育是享有生育权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方式 ,只要不违法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权利人就有选择的权利或自由 ,无需他人的同意或许可。对生育权的保护是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4.
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发端及价值选择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末民初的中国社会,商品生产交换领域的拓展、西方民法理念的冲击、对司法主权之渴望及民主政治体制的创建,为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发端创造了充裕的条件,并由此掀开了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起始一章。不过,中国民法现代化起始阶段,由于受西方“权利社会化”思潮的影响,民法制度的价值选择不恰当地定位于“社会本位”之上;同时,受这一时代西方社会的“法典化”现象影响,民法制度的创制又过分强调了“法律移植”的作用和“制定法”的地位,而忽略对自身传统民法文化的承继和对善良习惯的汲取。  相似文献   

5.
章礼强  王成兵 《学术界》2006,8(6):36-42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6.
损害賠偿之債发生的原因分为契約責任与契約外責任,并非从苏联民法典开始,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这样創建的規定。认为这兩者是发生債权債务关系的兩大原因。称前者为由于契約所生之債;后者为由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资产阶級国家的民法吸取了罗马法的理論,也把侵权行为规定为发生債的原因。 无論资产阶級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对损害赔偿之債都有規定。有的特  相似文献   

7.
当代中国实践论美学存在着双重遮蔽:第一重即在批判“动物性异化”时,明显缺乏“去蔽”与“显露”的弹性思维,即不懂得感性自然之功利性的消失,即意味着感性自然之非功利性的呈现。由于缺乏感性本真的生命承诺,以征服性为特征的工具理性的肆虐和实践理性的被偏狭化,就是难以避免的了。这就需要我们对“自然人化”的对象性思维进行非对象性即存在论的重新阐释,即不仅仅在实践中而且在实践的存在方式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而这恰恰是在批判“理性异化”中,当代中国实践论美学完全不能洞悉的。因此,惟有对动物性和工具理性两种异化同时予以消除,生存实践美学的建立才得以可能。  相似文献   

8.
试谈经济法     
在制定民法的同时,是否需要制定经济法,我国法学界、经济学界,以及政法部门、政府部门的同志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在我国,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对经济立法具有统率和指导作用;有的认为,除了民法,还应有相应的经济法,还有的同志提出,把民法和经济法合并制定一部财产法的意见。我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不存在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所谓“私法”的概念,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调整商品经济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制定民法的时候,同时还应完善经济法。经济法是民法的发展和补充,它们两者之间起着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本文试就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本质等几个问题,作一次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就学理而言。近代西方思想家强调人民享有主权的基本依据是作为自然法理论的“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它主张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完全属于自己的不可剥夺和不可出让的权利,如生命权、享有自由和追求幸福之权;且,人的权利既然源于“自然”,它就不依赖国家而存在。  相似文献   

10.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①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债的定义。 我国历来有“欠债还钱”之说。这个“债”一般仅指财物的借贷或借用。而现代民法中的“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其他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相似文献   

11.
一般认为“九品中正制”肇始于曹魏,发展、成熟于两晋,延及南朝,波渐北朝;而且,两晋南朝的选举制度即为“九品中正制”,“中正”又实际操纵了选举。此一论断有一定合理的成份,但亦有片面化、绝对化之弊。本文企图从两晋具体“中正”的活动和官员的入仕状况出发,来考察“九品中正制”在整个选官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方法上,拟部分采用“定量定性”的研究方法,即对《晋书》中所披露的官员入仕状况作某种“定量”整理,尔后再进行“定性”分析。如此,庶几可对此一问题作一些新的发现与说明。是耶非耶,就正方家。  相似文献   

12.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为商法之母源。民法确立并保障一般人格,而商法确立并保障特殊人格。民法与商法的形式理性都表现为法典之纂制。民法的价值理性在于对人的终极关怀,商法的价值理性在于追求对人格快乐之倡扬。  相似文献   

13.
正确理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兼谈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刘琳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一直是我国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如何理解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的内涵,争论很多:有的人理解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即人人皆有的私有制;有的人理解为消费...  相似文献   

14.
先秦时期形成的服事制和“五方之民”思想是中国古代王朝国家治理思想与实践的源头。尽管“华”与“夷”在中国历史上所指的两大群体存在换位和涵盖范围变化的情况,但追求“大一统”“因俗而治”“华夷之辨”和“用夏变夷”却是历代王朝国家治理思想和治理体系的显著特点。多民族国家中国的形成与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乃至中华文明的持续灿烂的深层次原因或许就深藏其中,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家园”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公民”视角下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制度重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概念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民事主体概念,并非尽如当代中国民法学界认为的那样,是法律与政治高度融合、私法不当公法化的产物。在“公民”视角下,传统民法权利能力制度重抽象人格之宣示,而忽略具体人格之差异的弊端清晰显现。同样,传统民法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观性倾向对弥补权利能力制度缺陷的功能不足亦无法掩盖。于是行为能力制度应于主观性倾向以外另立以公民财产权为核心的客观性内涵。现代民法人之设计之路,应是“公民”与“自然人”之价值取向的合体。  相似文献   

16.
章礼强 《社会科学》2003,4(11):50-56
本文认为民法哲学之研究关系到民法学之兴衰。作者通过对法哲学原理的阐发 ,对法哲学作了大体分类 ,认为民法哲学是法哲学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哲学之一。在此基础上 ,对民法哲学的界定和构建提出意见和向度 ,指出“公平”和“规范”是民法哲学中一对最基本的范畴  相似文献   

17.
章礼强 《兰州学刊》2006,1(8):192-197
本文以探索民法追求作为民法本位研究的逻辑起点,透过民法的历程,梳理国外、国内民事实定法本位的流变规律,探索民法本位演变的方向。回眸民法本位观及中西民法本位理念的源起与流变,正视民法本位观在现今的争鸣,破解民法本位社会化问题,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提出作者的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采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多学科、多视角的方法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基础进行分析。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对民事实定法之物权法所有权个人本位的兴起及社会倾向进行辨剖,对债法合同自由中个人本位思想及社会化补修作些析辨,分析定式合同的主体本位自由与社会化制限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论析对于合同的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18.
劳动的直接掠夺与剥削,是以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的原始性为基础的。与土地关系结合着的工役制,和封建统治关系下“力役之征”的所谓“国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之类的属于赋税性质的徭役,是一致的。工役制是在分地制下等于实物工资式的一部分无偿劳动,亦即所谓“徭役”。但与属于封建皇朝赋税性质的力役不大同,虽然它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是否可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关涉民事主体制度的调整,也为解决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不同思路,对此进行探讨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既有“人工智能”的各种解读以及“智能”“人工”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使机器或其他人工系统完成需要人类智能的特定任务。在民法上,自然人成为民法上的“人”是基于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伦理考量;而作为实证法概念,法人是法律构造物,其成为权利主体则主要源于社会经济现实的需要。与自然人相比,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理性的特征,但并未达到成为理性主体的程度,未来的强人工智能存在成为理性主体之可能。当然,是否具有理性并非决定人工智能可否为法律主体的唯一因素,权利义务的可归属性是主体的基本要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自主性逐渐增强,未来可基于现实需求从侵权责任主体开始,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20.
在现今通什市为中心的五指山地区,据目前所知道,自清朝中期以来,就存在着一个黎族合亩制社会,被称为人类社会的“活化石”。解放以来,深深地吸引着许多学者对它进行调查和研究,并且先后发表了许多论文,对它的性质进行了探讨。但是,各家的观点很不一致,有的认为是“处于原始社会的解体阶段,属家庭公社时期”;有的认为是“父系家长制家族公社”;有的认为是“农业公社残余的一种类型”;有的认为是“由家庭公社转变为农村公社的过渡阶段”;有的认为是“在原始的家长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庭共耕组织”;或者是“原始的父系家长制的家族共耕社”;有的认为是“半封建半奴隶制社会”等等。各种意见有不下10种之多。而这些意见,从论述的过程中来看,各家都是依据基本相同的材料,从合亩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分析中作出结论,但结论不同,为什么?其主要原因是合亩制的生关系比较复杂,合亩本身存在着三类不同的形式,又由于各人研究的出发点有所不同,因此得出结论也就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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