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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 ,无论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审判实践中 ,都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 ,即将民事法律行为与内容合法性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 ,认为只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就必然合法 ;如果内容违法 ,就不能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否认 ,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内容合法性 ,可依行为人的预期目标发生民事法律后果 ,但是否唯有内容合法才可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有效要件有何不同 ?笔者拟在本文中对这些问题作些粗浅探讨。一     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之一 ,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在现实生活中 ,…  相似文献   

2.
事实契约说认为,基于社会接触之场合、团体关系之场合、社会给付义务之场合,契约关系得因事实行为而成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虽然规定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得参照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但该条文在法律教义学上的请求权基础却并非事实契约法律关系,而应是不当得利。"参照合同约定"更确切地说,仅仅是当下一种较为合理的不当得利计算方式。  相似文献   

3.
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理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然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这一重要的理论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或生效要件,二者是同一的,只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即生效。至于各种观点所包含的内容,更是众说不一。  相似文献   

4.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不应以合法行为为其要件.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表现在各种制度之上,其本质在于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5.
“一国两制”已从理论的构思即将跨入社会实践阶段.香港特别行政区1997年成立后,我国将出现一崭新的法律现象——“一国两法”。那么在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如果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区域,而这些不同法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交往,这就产生了这种跨区域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哪一区域的法律调整的问题。这种法律上的矛盾和抵触状态,法律上称之为“区际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为法学家、司法实际工作者所公认的外表上似是犯罪、法律上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就是所谓“正当行为”。尽管刑法学家对这种行为的称呼各异,但对其内容的认识却都是一致的。就是这种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不违法。对这种行为,有的称之为“免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的称之为“违  相似文献   

7.
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规范能够引起特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和行为 ,但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与判决中的法律事实是两个极为不同的概念。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是指社会生活中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和交往规则 ,是一种社会事实或制度事实 ;判决中的法律事实则是依据程序和证据规则认定的生活或自然事实 ,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裁判事实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竞合 ,否则裁判事实作为一种事实判断就是一个伪命题 ;另一方面裁判事实必须符合规范事实 ,否则裁判事实即使符合客观事实 ,但在法律上它也只是一个无意义的命题 ,不能作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相似文献   

8.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而其实现工具则是法律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莱种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其本身不包含是否合法的判断。《民法通则》对其内涵进行了改造:将法律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并在“法律行为”之前冠以“民事”二字。《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内涵如此改造的原因有二:一是对法律行为内涵的误读,二是对该法颁布前法律行为这一概念频遭滥用现象的妥协。这种改造一方面导致法律交往的困难,另一方面造成了法律行为属性的混乱。但无须回归传统,只需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民事行为的外延进行统合就可以达到目的。  相似文献   

9.
论鉴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兼与王利明同志商榷宋炳庸王利明同志在《政法论坛》1987年第6期上发表的《试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一文中指出,“如果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即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这种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显然...  相似文献   

10.
中国语文研究的词类学传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词,或者我国古代语文学所说的“字”,是可以分类的。这一点中西语言学传统是一致的。但分类的眼光却大异其趣。印欧系语言的词类范畴曾经是一种哲学、逻辑学的范畴。一旦这种范畴进入语言学,人们的研究目光就立刻专注于词的形态变化,诸如式、态、体、格、数、人称、时间、变位等。这种词类观显然与形态语言的事实有着深刻的默契。汉语是一种非形态语言。它既没有先贤的语言逻辑范畴作为词类的哲学导引,又缺乏足以引起语言学兴趣的形态变化。因而上古汉语的词类区分长期处于一种意识朦胧的状态。这种意识朦胧不经意地在历史文献的传注之中划出了四个语词类别之圆:  相似文献   

11.
法律行为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我国民法学研究的中心环节。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依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产生。马克思在谈到商品交换这种最广泛最典型的法律行为时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  相似文献   

12.
一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各个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由于特定的历史因素或现实的原因,有些国家下属的行政区域也有立法权,这些区域各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彼此之间对同类问题的规定又有许多差别,因此就形成了一种多元法域(Plural LegalTerritory),存在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Legal System),而这些多元法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不可避免地要相互交往,结成各种跨区域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不同法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这种法律上的矛盾,抵触状态,在国际私法意义上被称为“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也有的国家称之为“省际或州际法律冲突”(Interprovincial or Interstate Conflict of Laws)。它的性质属于一种国内的法律冲突(Internal Conflict of Laws)。例如,根据我国内地的法律,公民18岁为法定成年,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而香港,台湾地区对自然人的成年年龄的规定却不一致,香港、台湾居民分别以21、20岁为成年。结婚年龄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香港,青年男女只要满16周岁即可结婚,在台湾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而内地婚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这样,在涉港台契约案件中,依我国内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香港、台湾的法律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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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时效就是时间的效力,就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了一定时间便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对我们来说是陌生的。“应当承认,我们有不少人时间观念比法制观念更差”;这跟我们长期没有时效制度的立法大有关系。就房产法律关系而言,到了一九八四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才提出了房屋典当回赎期限;一九八五年的《继承法》第八条又规定了继承权纠纷“提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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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作为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经由数千年的历史变迁,已为现代各国立法所普遍承认。不当得利之债中备受关注者,无非就是其中之“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当利益是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事实的首要方面,亦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出发点。不当利益的界定和认识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一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程度。特别是在当今这个以价值为基础的社会,“利”之衡平关乎本质之公平和资源合理之分配。所以对不当得利中“利益”之内容、范围、性质必须全面而明确地界定,以期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而为人们提供确定的预期和正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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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人法”和它的效力现在我们所讲的国际私法,是本世纪初从西方辗转传过来的。这种国际私法,无论是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或重要的法学部门,它的产生和发展,巴托鲁斯(Bartolus,或Bartolo,又或Barthole 1314—1357)及其所创立的“法则区别说”,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并且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人们常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实,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未必就是国际私法;仅仅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也未必就会产生国际私法。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是处理罗马人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的,然而它并不是国际私法,也没有由此就产生国际私法。只有承认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并且承认在内国可以适用外国法,这才会有国际私法。巴托鲁斯首先提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并且主张在某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所以西方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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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它实质上是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必须依法确认敲诈勒索与不当得利的本质区别。不当得利人理应将其所得利益还给受损失的人,凡恶意“不当得利”的应予赔偿,非法占有他人或国家遗忘物的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17.
一般认为,"见死不救"是不作为。然而,这种理解却不能充分地展现它的内在机制。按照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对行动的分类,"见死不救"这样一种不作为也可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动。尽管"见死不救"这一现象的发生受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的影响,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但从行动主体的角度来看,未施救事实的发生只有两种可能:其一,能救但没有救;其二,不能救而没有救。"见死不救"行为的特征在于主体"不救意向"和"不救行为"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它能够被看作行动的一个重要理由。将"见死不救"视为否定性行动是一种更深刻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它将有助于唤醒人们的主体意识,主动成为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参与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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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调整人类相互行为的一种社会秩序,是以强制作为制裁的手段来对付对立行为。国家创造或实施法律,亦即以国家机关名义来执行任务的个人在创造或实施法律;国家是一种中央集权他的法律秩序,构成国家这种社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国家不是“法律的上帝”。纯粹法学说的任务在于分析实证法的结构,因此不能解答一种既定的法律秩序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正义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义并没有客观标准,它是建立在人们的主观情绪因素上的价值判断。二元论者把法律分为真实法与实证法,如卢梭认为法律是表达“普遍意志”、德国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渊源于“民族精神”、社会速带关系说则认为只有符合“客观法”的实证法才有拘束力;但是他们对所谓“普遍意志”、“民族精神”和“客观法”究竟是什么以及如何确定的问题都没有提出答案,实际上只是以一种超级的法律来为实证法辩护而已。因此纯粹法学说坚持将正义与法律划分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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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间接涉及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其产生的前提是不动产民事法律关系。不动产登记行政法律关系与不动产民事法律关系经常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行政确定之事实与真正事实之间的冲突以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冲突两方面。在处理不动产登记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问题时,应当摒弃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这一区分前提,以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已经处于法定争议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和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没有处于法定争议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为基础,重构审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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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象?它确切的哲学涵义应该如何表述?哲学界说法不一。有的认为把德文Schein和俄文Кажцмостъ译为“假象”不准确,容易使人发生误解;有的认为假象纯粹是黑格尔的哲学术语;有的认为假象是事物本质歪曲的表现;有的认为假象是一种能够引起人们错觉的现象等等。这些说法虽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有片面性,因此,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我认为,任何一个哲学范畴的表述,都应该有充分的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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