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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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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没有终结反而引发了国内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更大的争议。条例在基本范围和不公开事项等问题规定上的疏漏,不仅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且给行政机关真正保护不应公开的公共利益制造了难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除需要有坚定的决心、正确的观念和有力的监督措施外,也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正案》填补立法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2.
要想发挥信息公开应有的作用,建设规范化的服务型政府,我们就必须首先要有一部完备的法律,这是充分发挥其价值的前提。所以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来的发展路径就是要克服立法上的不足,制定一部完善、先进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本文即是按着这一思路,以《信息公开条例》本身的规定为视角,探寻《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有哪些局限性及如何完善这些方面。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护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一个行政管理过程,而且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存在许多欠缺。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实例的分析,能够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政府信息的涵义、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方式,并厘清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制作主体、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的方向,并从法理层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对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没有明确涉及与政府自身履职情况相关的政府信用信息。政府信用信息是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所做的记录。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一般政府信息的公开相比,具有特殊性。随着政府信用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各地政府陆续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用进行规范。其中,有关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  相似文献   

5.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对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没有明确涉及与政府自身履职情况相关的政府信用信息.政府信用信息是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所做的记录.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一般政府信息的公开相比,具有特殊性.随着政府信用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各地政府陆续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用进行规范.其中,有关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  相似文献   

6.
政府公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确保法规文件的规范效力等功能。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没有明确不同政府信息公告载体的法律地位和配套法规不足等漏洞。美国《联邦公报》的制度化和体系化,促使政府公报制度成为现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借鉴美国《联邦公报》推动我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载体的法治化,一是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建议制定专门的政府公报法;三是以政府信息共享制度推动政府公报电子化。  相似文献   

7.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场所之一,然而条例已颁布实施3年多,公共图书馆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新的职能方面明显不足,文章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共图书馆的影响,分析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与资源建设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媒体权利的实现与政府信息的公开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由于专门的信息公开立法的缺失,媒体表达也受到了制约。尽管还存在一些需要理清的问题,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过无疑将促进媒体活动。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样本城市考察,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已陷入困境,不能满足被征收人知悉征地信息的需要。一方面,被征收人自身因多种因素无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怠于充分履行征地信息公开义务,甚至通过各种途径规避公开征地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效果不彰、维稳压力、行政主导型的征地模式是导致上述困境的主要原因。为了纾解上述困境,有必要构建合理的征地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立法方面,可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制定规章扩大主动公开征地信息的范围,规范征地信息披露流程,并明确制裁措施;执法层面,须设立征地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征地信息,供公众免费查阅;理念层面,行政机关应坚持将“阳光征地”作为构建征地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指导准则。  相似文献   

10.
政府信息公开是维护公民知情权,建设透明政府,促进依法行政的关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继续深入推进,但仍存在许多问题。确立科学的评价尺度,运用恰当的评价方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评价,既可以准确反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实绩和发展水平,又能对今后的工作起到积极导向作用。针对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及其评价中的问题,借鉴电子政务测评EGAEI法,以期对改进现有政府信息公开评价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行政信息公开是透明政府、效率政府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构建这一制度,并在一些行业系统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总体来看,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缺乏相关立法、信息公开范围较窄等缺陷。当前尤其应抓紧以法律形式确立该制度,以便更好地与《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相衔接。而且也要特别注意对该项制度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建立。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在立法和实践上都不断完善,公开内容、范围、质量不断提高,但也存在问题和不足。对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的公开主体范围窄、方式混乱、非常态化等问题,亟待扩大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明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建立统一、便民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完善环境知情权保障和救济机制。长远来看,可开展专门的《信息公开法》立法,构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建立"信息官"制度,提高政府信息管理水平和信息公开能力,并建立"阳光政府",强化环境问题的民主参与意识。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8年实施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效,如增强了公众对政府工作效率的满意度等,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4.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获取重要信息资源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三年多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信息公开相对人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完善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良性发展的重要障碍。  相似文献   

15.
政府网站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第一平台。中央和省级建设行业政府监管机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政府信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公开,在规章制度制定、公开机制建立和渠道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促进了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和民主度,从而提高了行业监管效率。然而当前建设行业各级政府实施信息公开制度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解决和完善这些问题,对于提高政府监管效率,促进行业长远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出了主动公开在信息公开领域的积极作用,强调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原则。但现实表明,我国政府信息并未真正处于阳光之下,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情,完善我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以望早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目标,实现"阳光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17.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半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有效实现。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对政府信息做了区分,协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等。但其内容也存在被政府作为据以拒绝公开口实的可能、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成本、庭审方式不能满足新型案件的要求等问题;因此,增加政府举证责任,借鉴日本《信息公开法》所确立的"屏蔽审查原则",在其中确立屏蔽审查程序等修改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指出政府信息公开目前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多限于理论层面的宣传和介绍。阐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由于缺乏法制的保障而显得有些乏力,强调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必要性,并探讨了立法应确定的一些内容以及推进立法应注意的事项,以寻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推行。  相似文献   

19.
孔琳 《国际公关》2009,(3):16-18
黄由俭、邓柏松等5名退休职工一纸诉状将湖南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如实公开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律师李小龙胸有成竹地向法院递交了五位罹难者家属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民航总局公开包头空难的事故调查报告……就在过去一年中,这样的事情接二连三发生,他们的底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去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其执行情况褒贬不一.既有肯定条例打造阳光政府,防止暗箱行政的功劳.也有直击条例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尴尬无奈。就在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本刊记者调查采访了20个地方政府,对20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对比。  相似文献   

20.
突发事件的特殊场域决定了其间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应然性角度看,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及时性、主动性、准确性、广泛性与统一性。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着公开的规定过于分散、公开的内容比较模糊、公开的义务主体不一致、公开的程序机制不健全等缺憾。因而,应当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完善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二元法律体系;同时,立法还应明确界定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统一规定公开的义务主体,健全公开的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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