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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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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这一制度。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的核心,是代位人取代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似文献   

2.
继承法三议     
本文认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是准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的实现条件是被代位人继承权的消失;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继承,但与债比较.其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3.
大多数学者认为继承制度中,遗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享有继承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既得权。对于继承权的性质,学者们有很多观点,大多认可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五大民事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之一。但没有给继承权作出明确的定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继承制度中不存在继承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前,遗产仍然归被继承人所有;继承权只是一种资格,而非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4.
凡是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都是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只就其在境内的遗产交纳遗产税。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这样的顺序确定:有遗嘱执行人的,以其为纳税义务人;无遗嘱执行人的,则以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若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则以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选定遗产管理人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制定管理人。  相似文献   

5.
采用单一视角认定股权赠与效力,影响《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必要以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研判股权赠与的效力。股权赠与合同中赠与合意的认定应加入公司治理利益的考量。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其本身不会损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赠与应采公司认可生效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由公司对股权赠与进行合规审查,认可后即完成交付。对于滥用股权赠与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为防止股东利用股权赠与逃避出资义务,股权赠与完成后应由受赠人履行出资义务,由赠与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6.
古巴比伦时期家庭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为父系单线继承,遗产分割为诸子平分,世俗女性享有 有限继承权。古巴比伦人还存在着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自己的财产。继承人如果 犯有重罪或不尽赡养义务,则丧失继承权。  相似文献   

7.
<正> 代位继承是一项古老的继承制度。古罗马市民法即规定,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家父解放的男性继承人之子女,可以取得该继承人对其尊亲的应继份。日耳曼的习惯法本无此制,后受罗马法的影响,也逐渐承认了这种制度。至近现代的各国民事立法,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739~744条,民主德国民法典第367条等,都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古代法律中也有过规定。封建时期的中国,不仅承认宗祧代位继承,如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嫡长子的长子代位继承嗣位;且在家产分析中,亦有代位承份制度。唐律中的户婚篇规定:“诸应分田宅财产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份。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国民党政府民法,对该制度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解放以来,我国虽未制定出统一的民法典,但有关的民事政策和单行法规不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就继承方面的立法,为我国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其第十一条规定的就是代位继承制度。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由于其本身的特点,而表现出与其他的继承制度不同的特征,研究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前提、范围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赠与分为待履行的赠与与现实赠与两种.无论待履行的赠与还是现实赠与,都不能被定性为要物合同,这不但是因为交付在赠与中是赠与人的义务,不是一种非义务性的事实,而且是因为要物合同的本质为返还交付物,而赠与导致的是赠与物的永久移转.如果赠与不是要物合同,为确保赠与人的赠与决定是谨慎的,将赠与定性为诺成合同并配备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设计并不值得推荐,因为此两种设计有恰好相反的立法假定,相互矛盾.相反,将赠与合同改造为传统的要式合同更有说服力.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嘱无效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则符合《民法典》之精神与理念。然而其第三条与第八条中遗嘱无效规则值得商榷。第一,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但不产生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扶养人放弃受遗赠权,遗嘱得以对抗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仍应被认定为有效;但因继承人在此情形下丧失继承权,此时应认定遗嘱失效。第三,《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虽未规定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时遗嘱的效力,但类比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的效力,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失效。  相似文献   

10.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共有的不动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如果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则该赠与行为能否被撤销,受赠人是否有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由于合同法与婚姻法对于该问题规定不一致,导致审判实务中出现判决不一的情况,不仅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也使得该问题变得愈加迷惑。文章在充分论述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与行为的性质的基础上,认定在当前法律规定下,反悔一方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与《物权法》等民事规范相矛盾。在股东出资期限上,公司章程原则上可任意约定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绝对无法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事由认定股东随时有出资义务,且股东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若出资期限合理,则在公司资不抵责时,根据《破产法》现有规则中所内涵的法理,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于合理出资期限内死亡的,宜认定其出资期限提前届满,并根据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资格,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加以处理。在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上,章程认可的估价原则上均约束股东,若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补缴责任。  相似文献   

12.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要义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以及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笔者则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应局限于财产保险,其适用的范围应是损害保险。损害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损害填补性质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将把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真正内涵,重点阐述现行立法有关保险代位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13.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其法律属性是债权的转移。保险代位求偿权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因此使得其成为保险法的一项核心内容。被保险人弃权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中一个待完善的问题,而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造成的影响与被保险人弃权的阶段密切相关。本文主要从四个阶段来分别进行分析,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后弃权。  相似文献   

14.
婚姻成立,共同生活,于焉发生,而同居卽为共同生活之要件,必须男女联袂接席,彼此合作,始能达婚姻之目的,故我民法于第一○○一条设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之规定,而夫妻之一造无正当理由任意违反同居义务时,民诉法又于第五三五条规定他造得以提起夫妻同居之诉之明文,观此,则  相似文献   

15.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源自民法代位权制度,是海上保险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债权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法公平原则和保险法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应当从民法到保险法到海商法的研究进路来探讨其权利来源和理论基础。在保险人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受委付,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物上代位;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则被代位的权利就是权利代位。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可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关于再保险人有无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在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再保险合同从性质上看为责任保险合同,可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之一种,因而,再保险人应享有代位求偿权;同时,由于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属于转让来的债权,所以,再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之.  相似文献   

17.
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为使法律得到妥当的适用,就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本文针对赠与合同在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应不限于财产之所有权,而应包括一切可以转移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甚至是利益;(二)赠与合同不应理解为实践性合同,而应理解为诺成性合同;(三)为消除合同法有关条文之间的矛盾,补充法律漏洞,对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作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四)对捐赠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理清赠与合同与捐赠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内部成长和外部锤炼是家族企业培养继承人的常见模式。文章着力探讨经过两种不同模式培养的继承人,在进入企业并发挥重大影响力后对企业绩效产生的影响差异,以及这种差异产生的内在机理。基于学习理论,文章提出了一个被部分调节的中介效应模型,并利用2016年针对浙江省183家家族企业的问卷调查数据对假设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数据分析结果显示,继承人受认可度完全中介了继承人培养模式对企业传承绩效的影响,并且是一种典型的不一致中介效应。具体而言,内部成长模式对继承人受认可度起正向作用,可以推动企业绩效的提升;外部锤炼模式因对继承人受认可度的影响为负,从而会对企业绩效产生消极影响。不过,为继承人配备导师则可以有效缓解外部锤炼模式对继承人受认可度的消极影响。文章首次从学习理论视角对家族企业的不同继承人培养模式进行了整合研究,并发现继承人受认可度是继承人培养模式作用于企业绩效的中间机制,有助于增进对家族企业继承人培养过程的系统认识。  相似文献   

19.
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无论是将其定性为诺成性或实践性的立法模式,在立法建构中,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赠与人之撤销权便是这种优遇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双重内涵,其中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协作更具有实质意义。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所负协作义务的法理依据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深层依据则在于诉讼各方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诉讼协力义务"奠定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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