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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指在侵权法中居于统领地位、具有高度抽象性,并可作为独立的、最终的侵权请求权基础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9条不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法官应采取类推适用过错推定的方式而非扩大《侵权责任法》第69条适用范围的方式弥补我国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规定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2.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本归责原则。如何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有主观判断标准、客观判断标准和折中的判断标准三种主张。客观判断标准使过错的判断更加明确具体,适用方便简洁,符合《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立法目的,促使行为人更加谨慎地行为。因此,客观判断标准应该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判断行为有无过错的主要标准。  相似文献   

3.
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标准有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和行为关联说等学说,但都存有一定缺陷。以解释论的立场来分析,依《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规定,将共同侵权的共同性标准分为基于意思而形成的共同过错和基于因果关系而形成的可能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各类共同侵权行为得以类型化,为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共同侵权构成和连带责任负担提供了清晰的尺度和框架,避免了扩张适用连带责任的趋势。  相似文献   

4.
赵封  朱霞 《天府新论》2005,(Z1):203-204
严格责任作为英美侵权责任法中的概念,时常与大陆法系中的危险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等概念相混淆.对此,我国学者分别持无过错说、过错推定说、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结合说等各种观点.事实上,严格责本身不是一种具有严格概念限定与构成要件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因此,不必去给严格责任一个严谨的、准确的、排他的概念,只需要了解其在侵权法中的具体含义和它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范意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性条款,其对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以及法律漏洞的弥补具有重要意义,倘若立法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括性条款进一步做出规定,则会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尤其是侵权责任的准确判定具有更加明确的指导作用。因此,确立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概括性条款,突出侵权行为的违法和侵权属性,突出损害的不利益性和客观存在的事实要求,借助故意和过失的抽象规定体现过错,用概念组方式对因果关系仅作一般性的规定对于侵权法的理论和实践具有实意。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设置需要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的本身特性,也要结合侵权责任法典本身所具有的要求.以行为中心模式与诉因中心模式来主导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具有弊端,以损害中心模式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责任法典本身的特性.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制定,需要合理区分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遵循满足层级性的要求.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用损害的一般规定、损害的救济、损害的抗辩、损害赔偿的逻辑来确定侵权法的逻辑结构.  相似文献   

7.
林承铎 《社会科学》2012,(3):98-104
从一般条款的争论着手,对比中德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保护权益范围、侵权责任的过错和违法性要件,可知中国侵权法所设立的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模式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过于宽泛,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故在法律使用上应借鉴德国的模式作目的性限缩。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可借鉴德国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是国际环境和我国特殊国情的要求和反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属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对民事权益做出的规定不同于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是否构成竟合,不能够一概而论;过错侵权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也未必完全相同,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也不一定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制度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除特殊情形外,应当由原告承担过失的举证责任,从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确定的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不再适用。德国的表见证明和英关法系国家的过失推论原则,在肯定医疗侵权过错责任的前提下,缓和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原告过错要件举证负担的过重,而表见讧明更切合我国的实际。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仍沿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的诉讼压力过大,造成过度医疗的发生,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更能保证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0.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须具备存在违法过度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医疗损害、过度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方存在过错四个要件.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并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将过度医疗的范围仅局限在“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足以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进一步做出扩充解释.  相似文献   

11.
特殊侵权行为,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指导,以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变化而异于一般侵权行为.作为涵盖侵权责任法分则重点内容的范畴,具有检验与评判侵权责任法结构体例设计的能力.侵权责任法应以侵权责任成立与侵权责任承担的逻辑而展开.  相似文献   

12.
大陆法系侵权法中的过错,通常是指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由于传统民法"无过错即无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致使过错在侵权法中不恰当地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形成了种种误区.探讨和厘清这些误区,并对过错在侵权法中的作用和生存空间作出准确定位,关系到侵权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3.
共同侵权行为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主流学说,不同的学说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标准持不同观点。主观说之"共同"在于"共同过错";客观说之"共同"在于"因果关系不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其"共同"在于"共同过错"。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各国都在一般规则之外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分配权力。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改过去要求医院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做法,有加重原告患者举证负担的嫌疑。这种新规定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知,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后,司法实务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利益衡量理论,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解释。  相似文献   

15.
在高压电致害责任上,《电力法》第60条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根据民法理论,应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下修正《电力法》第60条:适当提高高压电的电压等级,并规定相应要素作为认定高压电致害的基本依据;高压电致害的责任主体应作扩张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间接财产损害应规定赔偿限额;界定第三人过错造成高压电致害的责任,规定第三人的原因作为高压电作业人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6.
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之规定在具有整体先进性的同时也存在局部不足,这会在诉讼中遭遇一些适用困境,为保证该法实施的统一性,有必要对其适用困境进行程序法视野下的解析和应对.该法第58条规定的过错推定是一种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原告只要证明存在三种法定情形即可推定被告有过错,不允许被告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法虽未规定医疗机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其仍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中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需予以缓和,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此外,我国应重构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充分发挥法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主动性.  相似文献   

17.
现代社会新的侵权类型的出现使主观过错理论显露出弊端.客观过错说将行为作为评价对象,则混淆了评价对象和评价方法,不能准确解释过错的本质.因此,可以认为,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但这并不能改变过错的主观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18.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范围做出了不受限制或者限定的规定,使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范围十分广泛;我国<侵权责任法>通过过错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来保护他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享有的各种民事权益,使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建立在绝对保护的基础上.无论是不受限制或者限定的民事权益的保护还是公平责任保护方式的认可,均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原因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注意义务适应了现代侵权法平衡利益这一根本功能及其侵权责任扩大化的需要,也适应了过错客观化及其过错判断标准客观化的要求,因此,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注意义务实有必要.同时,大陆法系各国侵权司法实践中已证明科学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以及已在我国各级法院审判实践中适用的安全保障义务都表明,注意义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完全具有可能性.  相似文献   

20.
马特 《学术论坛》2012,35(7):76-82
随着校车事故频发,学校事故责任成为实务中的重要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第38、39、40条三个条款对以往条文作了总结。但这三个条款如何适用,在解释论上有三个问题亟待辨析:学校事故责任的性质不是监护责任,而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特殊情况下还会发生与契约责任的竞合;学校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与过错推定二元模式,但在集体致害的案件中应当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责任的范围在教育机构单独侵权时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在与第三人直接侵权竞合时应承担对外"补充"、对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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