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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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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首先应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尤其应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然而囿于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多方面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非但不明确,范围也过于狭小,导致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从世界范围看,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应突破原有限制,在诉讼信托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论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具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不断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2.
李强  唐保银 《学术界》2012,(9):184-191,288
社会实践和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据,赢得了主流观点的支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优化,需要从起诉主体、起诉范围和诉讼程序三方面来推进.  相似文献   

3.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教育决定着个人的成长与未来,更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公益诉讼有助于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教育公益诉讼的准确表述应为“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是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程序在特定教育诉讼案件中的实行与运用。根据教育诉讼中被告的身份以及适用的救济方式和程序不同,可以把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划分为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和教育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型。当下,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已初步确立。特定组织和机关对于在教育领域内发生的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教育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教育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影响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未果,有权向法院提起教育行政公益诉讼。然而,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还相当粗略。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突破对教育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明确教育公益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以及摆正教育公益诉讼的位置...  相似文献   

4.
自《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实施以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把"利器"。遗憾的是,由于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缺位,使得检、法两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履行诉前程序、如何履行诉前程序以及未履行诉前程序时的处理方式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对358份一审裁判文书的分析,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履行诉前程序的必要性,并对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应注意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就成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高志宏 《学术界》2022,(7):53-62
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广度,也直接影响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彰显。公共利益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益价值所在,其内涵外延是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根本性因素。然而,“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和社会公益问题的复杂性无疑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认知难度和规范构造难度。从法教义学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渐进式立法模式,虽日益拓展,但仍比较狭窄。与确定受案范围相比,制定明晰的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标准更具有现实操作意义,即从受案范围立法转向启动标准立法。从司法实践看,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判断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裁判基准,司法裁决也普遍存在概括抽象、说理不足的问题。着眼于未来,应通过类型化立法方法,优化立法例,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撤诉规则、上诉规则、执行规则等程序制度,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6.
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将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保护已逐步提上日程。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和文物保护类社会组织已通过有序行使公益诉权对文物展开保护,但是鉴于立法缺失、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二者在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困难重重。因此,赋予公民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形成与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相互协助的文物保护主体多元制模式势在必行。基于赋予公民原告资格面临着法律制度缺失、诉讼有后顾之忧、不利诉讼后果难控制等现实困境,应当从制度供给、设置公民诉讼保障机制、建立诉讼审查机制等多个角度入手,从而使文物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现阶段,对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所能采取的民事诉讼途径面临着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由于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修改《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以政府为诉讼主体的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然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具体适用程序做出规定。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宪法所赋予的自治权限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来解决教育公益诉讼的立法问题。  相似文献   

8.
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这一制度开始被稀释,并逐渐异化为对诉中活动的参与。这一变化导致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虚化,与其他适格主体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需求相悖,且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补充性要求背离。这一走势不利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未来需要对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应然地位予以归正,明确其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具体应用方式与内容。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具有公益属性,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程序当事人地位,我国现阶段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的起诉权与民事检察监督权是两种并列权力。  相似文献   

10.
余彦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7):180-188
刑事制裁、行政监管以及私益诉讼均无法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发态势。消费公益诉讼作为治理假冒伪劣问题的"第四条道路",在适格起诉主体范围、诉讼请求以及激励机制等方面均存在困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存制度的建立,能够预防适格起诉主体范围扩张可能引起的滥诉,有助于消解惩罚性赔偿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私益诉讼之间的紧张关系,能够保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长效运行,是克服上述一系列困境的枢纽制度。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存制度初创时期,应当重点关注应当提存的情形、被告支付赔偿金提存程序、消费者提存金领取程序和赔偿金充公程序。  相似文献   

11.
现行行政诉讼法启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天然"缺陷,导致"事不关己"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无一例外地陷入困境,亟需在立法上构建与之相应的制度。三种行政公益诉讼启动程序各有利弊,而三元式启动程序最佳,必须在坚持三元式启动程序的前提下,在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设置三种机制,以完善检察机关启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7,(9):209-215
毫无疑问,公益与私益有根本性区别。如果据此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民事诉讼在日常程序运作、甚至基本理论方面都应该不同,那么,这种差异被扩大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系统性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础理论的阐释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民事诉讼程序、基础理论方面呈现出很高的同质性,无须强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制度方面,仅需要法官释明前置或者说在立案阶段履行释明义务,并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补充证据调查。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只有自诉一种形式,仅赋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诉权,其他的主体无论其动机如何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启动诉讼程序.这无形中既关闭了那些敢于伸张正义的人们请求司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门,也使那些违法行使公权侵害公益的行为逃脫了法律应有的制裁.我国亟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不仅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应通过立法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方面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14.
吴文昊 《南方论刊》2022,(2):57-58,93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合理.深圳地区率先立法明确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其原告资格的顺位与范围未予明确,呈现职权扩大化的倾向.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具有公益性与刚性的特点,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由于诉权基础不足,赋予行政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权实际上会对行政权造成冲击.明确行政权与行政诉权的定位...  相似文献   

15.
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民事公益违法现象的严重化,我国民事诉讼原告一元化结构成了民事公益诉讼之障碍。本文从理论依据入手,结合对国外立法的考察,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的主张,即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但受公益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且任何关心公益的公民、相关团体、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代表国家或公众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全面周密地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种实践先于立法的诉讼制度,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有效化解单一公益诉讼模式局限性,显著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等重要功能。但囿于当前法律对于公益两诉一并审理尚未从制度上予以确立,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诉前程序、级别管辖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因此,需要不断探索优化路径来突破两诉衔接上的困境,从而构建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益“两诉”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具体措施大致包括取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改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明确举证责任,强化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璨 《江淮论坛》2011,(1):104-106
鉴于我国国情和制度基础,将公益诉讼限定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有利于尽快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当前,引人关注的公益案件大多还是个人发起。在机关公益诉讼方面,较多的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受到限制.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未行使诉权且经个人申请建议仍不起诉的情况下.法律应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重要制度设计需要有别于一般诉讼。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以政府为主体,以行政治理为主要手段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面临着资源有限、效率低下、责任弱化的困境。激发和赋予广大社会主体食品安全治理的责任意识和相应权利,建立多维治理和保障体系,不失为改进之路。2013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为更多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多维治理开辟了通道,在食品安全专业社会团体建设及其能力提升的基础上,优化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程序,并设立相应激励机制,从而改善政府作为食品安全单一治理主体所造成的困境,是推动食品安全多维治理事业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19.
杨玲 《理论界》2013,(10):66-70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基础在于民事实体法体系的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同时要明确标准,保障适格社会组织的消费者公益诉权,通过不作为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实现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李湘刚 《东南学术》2011,(6):143-152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目的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不能过分地落后于社会实践,尽快构建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具有极大的针对性,最直接的现实需求是大量公共利益被侵害而得不到司法救济。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现实设想主要在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启动程序、举证责任、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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