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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兴市民政局依法加强对收养登记工作的管理,做到严把“三关”,使收养登记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该局针对新的《收养法》放宽了收养条件,容易被社会上部分超计划生育的人钻法律空子的情况,严把“三关”,使试图投机者无隙可钻。一是严把宣传关。该局充分利用广播、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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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西省积极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工作,使许多孤儿和弃婴(儿),依法进人国内外领养家庭,重获父母亲情和家庭关爱,充分体现了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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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5日,民政部印发了《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3118号)(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对于收养登记机关的设置、收养登记和解除登记的程序、撤销收养和补领收养证件的要求以及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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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多年努力,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法律意识有所增强,收养登记数量不断上升,大量弃婴通过收养进入了家庭,得到了妥善安置。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法收养、依法登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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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上海市首推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制度。2006年10月上海民政局下发市民婚发[2006]14号文件,在全市推行收养登记评估工作制度,这是规范收养登记工作发展中一项新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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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与任某结婚后生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2岁的孩子判由任某抚养。之后李某出门打工,通过书信与家中联系。在此期间李某听说任某已经再婚,并将孩子送给他人,还与对方订立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遂迅速赶回,找到收养人要求领回孩子,遭到拒绝。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收养登记,并由她抚养孩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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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严格落实收养法规,切实加强涉外收养工作的规范管理?这是江西省收养中心近一个时期以来在调研中所发现的问题。为了破解工作难题,7月7~8日,一个由全省各设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社会福利科、各涉外送养社会福利院院长、财会人员共130余人参加的“全省涉外收养工作培训班”在南昌举办。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培训班学习了涉外收养的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观摩了江西省一级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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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根回访接待工作是根据收养家庭的需求和我国涉外收养工作的实际,于2005年提出来的。这项工作甫一推出,就得到了民政部领导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的高度重视。特别是2006年,民政部办公厅和福事司分别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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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男,38岁,未生育;乙女45岁,丧夫,已生育一男孩丙(丙现年18岁,已参加工作可以独立生活).甲男与乙女结婚后,计生部门发给了准生证.但乙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所以甲乙双方就收养了一名社会弃婴.虽然甲乙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也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但当地民政部门却认为甲乙夫妻双方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条件的规定而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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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4、15、16号令分别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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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 破除障碍 开展涉外收养工作,长期存在并需克服的 观念障碍主要有三个: 一是民族情结:“中国人的孩子为什么送 给外国人收养?应当促进国内收养,让弃婴 孤儿回归本国家庭。”事实上,民政部门在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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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济南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会签,并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出台了《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字[2004]7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济南市社会福利院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唯一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捡拾的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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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收养工作的指导思想收养工作是造福孤残儿童的事业。收养工作的开展,使那些失去父母和家庭的孤儿、弃婴能够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得到抚育,健康成长。同时,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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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寻根回访接待工作,以确保寻根回访接待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于2006年10月18日下发了《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程序、工作内容与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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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国收养法自1999年4月l日实施后,由于已经有孩子或已收养过孩子的家庭再次申请从中国的福利院进行收养时将不再限于申请收养孤儿或有残疾的儿童,我们预计中国各福利院中有残病的儿童的收养数量可能有明显的减少。在我们多年来从事中美间收养工作的经历中,成功的大龄病残儿童的收养往往是社会效果最好,对收养家长和被收养儿童双方都有巨大收获的、最感动人的收养实例。在美国的确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主动寻求收养大龄病残儿童的父母。这些美国家庭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主动需求,和在中国各福利院中的大龄病残儿童对家庭的需要结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