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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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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证据裁量排除模式呈现出"行为—基准—例外"的基本构造。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指不符合法律设定的取证程序,在法律条文文意和目的射程范围内的制定规则也应是法定程序的组成部分。在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后应进入第二层的基准判断,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立法设定的宏观裁量基准,对其判断宜综合考量以下微观基准:违反程序的情节和频率,违反程序的后果,违反程序时的主观意图,违反程序与取得证据之间的因果联系,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权益种类和轻重,证据的价值。依照裁量基准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检控方可主张存在排除例外。补正与合理解释不是证据排除规则的裁量基准,而是需要主张者进行证明的排除规则的例外。我国裁量排除可遵循三步判断模式:先进行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再进行违法行为客观方面的判断,最后权衡追诉利益和预防将来违法取证之效果,决定是否排除系争证据。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基层公安司法机关适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方法方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应该对讯问时录音录像的“全程”“完整”两个要素以及相关技术要求作出详尽和统一的规定,构建合理的取证手段合法性证明体系;在协调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关系方面,应明确法官在庭前会议中的权力以及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实体法关系方面,如果与案件定罪量刑的实体要件没有必然联系或者现有其他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物证、书证取得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也应当对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裁量权。  相似文献   

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体化"审查、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困境,亟须摆脱"合法性"的桎梏、摒弃"真实性"的干扰,实现由"一体化"向"两步走"的理论转型。对非法供述的界定,须淡化"刑讯"与"逼供"之间的因果关系: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为基准,以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为判定要素。对毒树之果的判断核心在于源头证据与衍生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则可确认二者具备同源性,应将其一并排除。同时,非法实物证据亦无需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为要件。  相似文献   

4.
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清晰的概念,理论上存在着一种扩大化解释,实践中又是一个难以准确把握的话语。认定“非法证据”的标准有三:一是取证主体的公权性;二是取证行为的违法性;三是取证后果的侵权性。据此,对通说广义的“非法证据”概念进行解构和重塑,从理论上将其划分为“非法证据”、“要件欠缺证据”和“瑕疵证据”,使之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处理规则。从而把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界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使排除规则的适用更具针对性,解决实践中各,行其是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是当然前提。非法证据并非是任一证据合法性要件欠缺的广义非法证据,而专指取证主体通过严重非法的手段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两类非法证据在实际判断中虽存在差异,但都应围绕取证手段的非法性展开,分别考察取证手段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准确界定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部分条文的理解需严格按照立法条文进行论理解释。《规定》对非法证据的范围认定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在形式上限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五种,在实质要件上应把握非法证据之"非法性"体现于对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严重侵害。对《规定》第9条"所外讯问"的理解应恪守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将因客观原因进行合理解释的所外讯问理解为羁押前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送看守所的所外讯问,以及送看守所后在讯问室以外的所内讯问。坚持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规定》第31条第3款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做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控辩审三方发问的规定,是对当下自由证明向严格证明转化的最新理论的吸收,体现了当下立法和司法者对取证合法性问题的重视及对相关程序争点查明过程中的审慎态度。  相似文献   

7.
《监察法实施条例》有效解决了监察证据体系零散、监察取证程序粗略等问题,在助力“法法衔接”上取得明显进步。但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难题并未就此消弭,其在证据资格来源、“依照本法”的意旨等方面仍留有争议,故有必要对以上方面进行再分析。具言之,监察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来自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权,《监察法》第33条第1款属于注意性规定;“依照本法”需区别对待初步核实阶段取得的证据与职务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亦是监察取证的基准法,但在审查判断时不能优先适用;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需增设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搭建绝对排除、裁量排除、补正不能排除的多层次排除模式。  相似文献   

8.
我国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的构建包含对程序和实体双重角度的考量。对于程序性排除标准之设定,以实物证据收集行为是否侵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为判断基点;对于实体角度的排除标准之设定,则是以司法公正的实现为目标。不过,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中的对实物证据收集行为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之界定,表明其侧重于实体公正与惩罚犯罪目的之实现。可以认为,如何平衡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同的价值追求,同时在强化可操作性的基础上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乃是未来完善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需要考虑的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9.
《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确立了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卸去了司法机关对监察证据再次收集的取证负担。但进入刑事诉讼后的监察证据仍然要接受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审查才能作为最终定案的根据。对监察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对监察证据证明力方面的审查主要以《监察法》及其条列中具体的取证程序为依托,结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各类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展开,同时应将口供补强规则"置入"监察取证阶段。  相似文献   

10.
计算机犯罪中的证据属于电子证据,传统的七种证据形式与其相应的电子化表现形态在形式上实现了统一。计算机犯罪中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五类。在取证上还存在取证方式不恰当、保存技术手段缺乏、其他辅证没有提取等问题。应按照证据裁判主义对证据的要求构建相应的电子证据采纳规则。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对电子证据的调整。在确立一般原则基础上建立取证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现代法治国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警示和限制警察违法取证行为,维护司法程序的纯洁性,法院在证据审查时,对警察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的一种诉讼制度。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该项制度在美国到了很好的遵循。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尽管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但长期以来却并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从禁止违法取证,到司法解释初步实施,到立法确认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12.
非法证据排除能减少刑讯逼供,有利于侦查技术水平的提高,有效保障人权,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我国从1998年至今逐步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和配套的司法解释。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确立律师在场帮助权,将非法视听资料纳入非法证据范畴,慎重适用可补正规则,确立当事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驳回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13.
证据规则是证据法的核心,证据排除规则是决定在卷材料能否直接成为或经转化成为定案依据的关键。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多维化、系统化的规范体系,包括鉴真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是证据审查诸多方式中的一种,与非法证据相混淆的瑕疵证据并不适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判实务中,法官必须分清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厘清非法证据概念内涵外延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准用标准,防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滥用。  相似文献   

14.
根据取证不规范的程度和是否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不规范证据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适用对象、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这种类型化的分析有助于确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避免将其他各类不规范证据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1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刑事诉讼中,并从刑事领域向民事领域扩展。根据国外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中国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建议设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构建相应的配套机制:如具体确定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引入二分法理论,非法取证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程序等。  相似文献   

16.
《两个证据规定》和《刑诉法修正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排除范围狭窄。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取证主体不合法所获取之供述,威胁、引诱、欺骗所获取之供述,重复自白,违反录音录像义务所获取之供述,以及侵犯律师帮助权所获取之供述的证据能力问题应当做出必要的规范,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强制性的排除、自由裁量的排除、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同时还应该看到在目前实施的背景条件和配套措施先天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能力规则的实施将面临一系列的困境。  相似文献   

17.
治化反腐和冤假错案防范的有效实现,需要审判人员对腐败犯罪事实证据的精准审查。通过对腐败犯罪案件中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类型分析,提出“程序违法程度、证据的客观性和程序正义”作为腐败犯罪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分标准。从而对非法言词证据、非法物证、书证以及瑕疵证据适用不同的排除规则,为有效实现法治化反腐的目标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适用于私人违法取证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通过结合域外的经验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方在取证举证上仍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对于私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以不排除为原则可能更为合理。在这一原则下应兼顾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这样的做法不但可以与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协调一致,还顾及了我国目前私人取证的极大需求和弱势地位,同时也不致一味采纳所有违法取得的证据而造成更大的侵权。此外,一些相关的制度措施也必须完善,以期在明确易行地解决私人违法取证问题的同时,也能够预防未来的私人违法取证现象。  相似文献   

19.
在美国学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有三个,即维护司法尊严、抑制警察非法取证以及宪法性救济。目前,我国学者也纷纷以这三个理由来论证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通过对这些理由的逐一分析,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的作用有限。若要实现刑事诉讼的现代化,我们应当更多地从整个刑事诉讼体制上做文章,而不能将全部期望寄托在非法证据排除这一项规则之上。  相似文献   

20.
监所外提讯是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但因"提解"与"提讯"的实质融合而出现制度偏差,妥当解决侦查取证与被告人权利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成为被告人监所外供述证据资格证成的首要举措。监所外提讯所获取供述须符合法定证据要件,并且遵循供述自愿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合法取证路径,在程序建构方面需要制定高层级的统一行为规范,以及全面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如此才能使监所外提讯所获供述具备法定证据效力,实现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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