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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法进行了系统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之一是关于自首的规定。本文试就新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进行分析、评论,以利于对新刑法关于自首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一、关于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1979年制定的我国刑法原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J’这条规定.用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的自首制度,对揭发犯罪、改造犯罪分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原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存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原刑法关于自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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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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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均规定了犯罪中止制度,两部刑法对中止犯规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立法精神上和表现形式上,相异之处主要表现在处罚原则上和成立条件上,澳门刑法规定的犯罪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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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规则与司法能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发生在中国的司法能动与西方国家的司法能动并不相同.这种司法能动通过"姜堰模式"、"东营模式"、"陇县经验"、"河南模式"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四种主要模式都是民间规则进入司法的具体经验.民间规则进入司法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有漏洞时;二是当法律调整不能时.但在这两种情形下,民间规则进入司法不属于司法能动.通过进一步分析可知,民间规则作为司法能动前提的可能条件有五种情形:其一,法律虽然赋予其法源地位,但没有规定其是否适用于司法或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的情形;其二,尽管没有规定其法源地位,但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规定了其作用的情形;其三,法律上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其法源地位的情形;其四,法律上否定其法源地位,并排除其在司法上的适用的情形;其五,因当法律调整不能,用其替代国家法的情形.中国目前开展的能动司法活动是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下民间规则的重视,甚至可以说民间规则是这种能动司法的最重要的规范前提和依凭.民间规则作为人们交往行为规范的事实不可能被消灭,这就决定了以习惯为核心的民间规则在司法能动中所具有的特别地位和作用,也就决定了研究民间规范与司法能动之关系的基本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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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诉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做出免除刑罚裁判的一项权力。这项权力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并实施以来,在执行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但10年的司法实践,检察机关行使这项权力所带来的后果,也使司法界产生一些疑惑和争议,它在行使这项权力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一、检察机关行使免诉权与检索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相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同时第1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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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法律所指的刑事责任年龄既包括下限,也包括上限.然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通常所认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触犯刑法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的最低年龄.笔者认为,应该沿袭中国古时候的规定,设定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制度,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惟有如此,才能周全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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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中没有亲手犯的概念,也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大陆法系中的亲手犯,是指以间接正犯的形式不可能犯的犯罪.身份证意味着行为者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否则不构成身份犯.身份犯与亲手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纯正身份犯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所以关于身份犯与亲手犯的关系问题应该在纯正身份犯中探讨.关于纯正身份犯是否都是亲手犯的问题有三种观点:否定说主张纯正身份犯都不是亲手犯;肯定说认为没有刑法身份就不能成立身份犯;折中说认为应区别对待,有时无身份者可以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则该身份犯不是亲手犯.不作为犯与身份犯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概念,当不作为犯的行为者具备身份犯之身份之时,此时的不作为犯即是身份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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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用一个法条概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示例性抽象规定,通说认为此种情节是多功能或多幅度情节,但笔者认为其仅是法条概括的集合情节。虽总则情节的适用对犯罪事实的定型化无法做详细规定,却隐含处罚适用的实质差异。集合情节对分则之罪仅有一种应然处罚优遇效果,而不具有多功能或多幅度。根据罪质和法定刑的差异,笔者将各罪分为极轻罪、较轻罪、轻罪、重罪、较重罪、更重罪、极重罪,并理想化地建立集合情节的处罚分级机制,明示情节适用处罚的唯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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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盘”案件是近年较为流行的新型电信诈骗犯罪.对于“杀猪盘”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司法实务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原因在于,司法机关极少细致地研究“杀猪盘”案件的行为特征,未能准确把握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也忽略了开设赌场罪的保护法益,最为关键的是没有充分评价案件的不法事实,最终导致案件的处理结论有失偏颇.“杀猪盘”案件存在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成立开设赌场罪;二是通过操纵赌博结果骗取财物,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先后针对不同的法益实施了两个内容完全不同的行为,因而不可能构成想像竞合犯;由于前后两行为欠缺类型关联性,所以也不属于牵连犯.为了充分评价案件的不法事实,避免量刑失衡,对“杀猪盘”案件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与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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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唯物辩证法体系的逻辑起点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何体系都是根据一定原则和方法建立起来的逻辑范畴的有机整体。因此,研究任何体系都必然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建立体系的原则和方法;二是体系的起点;三是各范畴原理之间的逻辑结构或逻辑顺序问题。本文主要是研究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开端问题。关于体系的开端问题应该怎样确定,作为体系起点的最初规定应该具备什么条件,一般地说没有更大的分歧或者说比较一致,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三条:一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是整个体系赖以建立起来的根据和基础;二是逻辑开端中最初出现的规定是一个最直接最简单的抽象;三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是在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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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够有效地贯彻实施和正确执行,应当对治安处罚法中相关概念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定义."减轻处罚"、"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较大"等应有明确的量的界定.治安处罚法对违法情节虽然没有作出"量性"定义,但是对违法情节较轻、较重、严重和恶劣等处罚却做了明确的规定.立法在对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行限制的同时,又对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保留了空间.没有量的界限,不仅导致违法与犯罪界限模糊,而且为一些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提供了条件,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就不能避免.情节"量化"既便于执法者操作,也便于人民监督,有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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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的含义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会有变化.无论在犯罪学语境,刑法学语境抑或刑诉法语境中,犯罪概念均为该学科的基石性范畴.其理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相对明确的基本语义,如果这三个学科之间连犯罪这样的基石范畴的语义边界都不能清晰地加以厘定,这势必会影响到犯罪学、刑法学及刑诉法学的发展.在刑法学语境中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犯罪的边界,任何一个行为,无论在本质上其具有多大的社会危害,只要没有被立法规定为犯罪,只要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某个罪名的成立要件,此行为就不能称之为刑法上的犯罪.在犯罪学语境中犯罪概念的边界是弹性的,不确定的,此边界是社会危害性划定的.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犯罪形成外延交叉,在刑诉法学语境中,犯罪概念的语义场是由无罪推定原则确定的,犯罪概念只有在定罪程序完全走完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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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综观美国犯罪学最近的急剧变化,可以说犯罪学的方向性正处在前途多难的状况中。这中间,刑事司法学的课程在大学里被看得很重要,它与犯罪学的关联性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本文拟对可称为八十年代的犯罪学的激进犯罪学同刑事司法学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并拟以二者对犯罪研究的不同观点和所关心的异同为中心就现代美国犯罪学存在的问题试作探讨。二、刑事司法学刑事司法学可定义为,为了根据刑法规定进行行为处理而定出的制度,是把重点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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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从法律规定来说,除死亡外,受伤程度由轻至重分为三个层次:即轻微伤、轻伤、重伤。一、轻微伤害适用于治安处罚。对于轻微伤害的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