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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中国内地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锡祥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6(6):78-95
自香港、澳门回归以来,我国已正式形成并已认可的三个民商事法域,即一是内地作为中国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域,二是具有英美法系特色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域,三是具有大陆法系特色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域。在“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国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日益密切,且司法合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先后签署了六个制度性“安排”。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授权基层法院审理涉港澳案件的经验基本成熟,其公正和效率得到了港澳同胞的认可,一些刻意规避内地法院审判、内地法律的情形已基本杜绝。但由于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法律传统及法系差异等诸多原因,至今在某些制度性安排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互相认可与执行方面存在某些不足与缺陷,如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的范围过于狭窄,两地之间的取证制度尚未建立,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仅限于商事领域,与现实延伸至民事领域不符,并缺乏单独认可程序。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实践远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也与日益加快的区域之间的经贸发展与合作需求不尽相称。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与时俱进,不断改进与完善已有的司法协助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如扩大安排协助的范围,正视管辖权问题,统一管辖权审查标准,避免管辖权冲突,解决内地判决的确定性问题,明确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使用,构建民商事取证制度,弥补内地与香港在司法协助领域的空白,添加专门的认可制度,扩大司法协助的范围,认可与执行香港的临时仲裁,调整有关执行仲裁的程序,探讨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2.
张月明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3)
大陆与香港地区区际司法协助的出现,是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而造就出的时代产物。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与其他多法域国家所不同的特点,即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区际法协助是在社会经济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间和不同的法系的法域间以及各法域均有独立终审权的条件下进行的。研究这些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两地进行司法协助应遵循的原则,进一步探索两地开展司法协助的模式,不仅有助于两地区际司法的正常顺利开展,同时也可为1999年后大陆与澳门、澳门与香港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提供先行经验。 相似文献
3.
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文在分析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确定坚持“一国两制”,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及各法域地位平等,互惠务实原则作为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并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之规定,提出内地与香港间司法协助采取协商的模式,即内地与香港两个法域之间签订区际司法协助协议 相似文献
4.
肖建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1):10-16
海峡两岸分属两个法域,虽然司法机关尚未进行正式的磋商,但相互之间已经分别单方面表示对对方法域的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予以承认和执行。文章认为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两岸司法机关尽快建立司法互助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5.
中国内地与香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建立与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回归后,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内地与香港存在着同一主权国家不同法域的不同刑事法律,在为共同打击跨不同法域的刑事犯罪活动中,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解决法律冲突,及时有效打击跨法域犯罪的重要途径。本文拟就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必然性、原则、范围、程序及协助的实现提出探讨。 相似文献
6.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
近年来,内地与世界各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上发展迅速,但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却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上长期裹足不前,这既有不同法域传统和理念的问题,也有司法和法律制度差异问题,更重要的是相互之间存在信任与尊重问题。各方面应当在一国两制原则的指导下,从有利于国家发展战略和三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互信和合作,共同打击犯罪,争取早日在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相似文献
7.
刘兴桂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3)
一、问题的提出 港澳回归后,“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澳门与内地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将是十分复杂和独特的。这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它与国际法律冲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不同主权国家法律的冲突,而前者是同一主权下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 相似文献
8.
马志强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4)
目前,国内外在理论和实践上出现了许多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澳大利亚模式.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不能照搬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做法.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要求,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与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国际条约模式、中央立法模式相比,双边协议模式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9.
黄瑞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6,(1)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当代,中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立法工作随之加强,涉外司法文书送达体制、委托调查取证体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日臻完善。同时,中国也积极缔结或参加了有关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并在互惠和条约的基础上,广泛与有关国家开展了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大大促进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王景琦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5(2):60
本文对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主要阐述了以下观点:一是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具有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不同的特点,即法律适用的目的、标准、强制程度、种类和范围等方面的区别,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适用被请求方法律;二是管辖权在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具有重要意义,被请求方审查请求方法院管辖权有四个标准:被请求方法律、请求方法律、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的法律、区际协议的有关规定;三是由于各法域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放在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有必要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但应有一定限制,即从公共秩序的范围、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适用目的四方面予以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1.
涉港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协助是根据一国两制产生的,是单一制国家内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的司法合作,其性质属于国际司法协助。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应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平等互助和协商的原则。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诉讼文书的送达、询问证人、搜集证据、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协助事项的进行,要按照内地各高级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或高等法院签定的司法协助协议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12.
中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因其具有“一国两制多法系”的特点,而成为一个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跨学科问题,理论界对此的研究一直方兴未艾。本文侧重于评述理论研究的现状,分别从成果形式、研究方法、研究重点与理论发展历程等四方面进行系统梳理与理论评析。通过上述努力,本文进而阐明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诸多困惑及研究进一步深化的目标。 相似文献
13.
董立坤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确定了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区开展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但对如何开展司法协助 ,在什么层面上开展协助 ,以及如何依据双方都参加的国际条约开展司法协助 ,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有不同意见 ,致使两地司法协助一直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本文在分析《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基础上 ,论述了两地司法协助模式及其特点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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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我国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是由《基本法》设定,具有自身特殊规律的一种法律合作形式.它以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独立司法权为基础,通过平等协商来具体实施.因三地的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又缺乏上位协调机制,在具体合作和制度建设中遇到不少难题.各法域应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按照相互尊重、主动合作、注重程序、效率优先的原则构建合作机制和开展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16.
彭奕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2):54-58
2006年7月,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从其主要内容来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包容了内地的审判监督制度,并将内地所有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权的法院的判决纳入进来,具有突破意义。但是,它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民商事判决流通的合作,我们应该赋予互惠原则新的涵义并完善内地的审判监督制度。同时,香港也应该逐渐建立对内地的司法信任。 相似文献
17.
香港与内地分离长达一个半世纪,在英国殖民统治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体系。回归后,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使得香港与内地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切合实际的协调办法是在近期内适用冲突法中的冲突规范来协调,然后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相似文献
18.
随着香港和澳门的相继回归,区际法律冲突在中国不仅已经现实化,而且地位日益提升,作为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之一的区际司法救助也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内地、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在政治法律、社会经济上存在差异,以致四地的司法救助制度在立法体例与制度的整体特质、司法救助的条件、司法救助的内容和实现方式、司法救助程序上表现出诸多的区别甚或抵触。为真正体现祖国统一原则,保障各地居民获得法律救助的基本权益,协调四地的司法救助制度极为必要。笔者提出中国四地司法救助制度的协调必须坚持同等待遇原则、主管机构合作原则、立足本地救助制度兼顾相关法域救助制度的原则,各地的立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需作出一系列的协调或补充。 相似文献
19.
香港特有的内外部条件,中国、亚太和世界的发展铸就了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也对中国、亚太和世界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九七后的香港,尽管面临着各种复杂的因素,但由于形成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基本条件保持不变,中国因素的强大影响以及亚太经济强劲发展的带动,我们有理由相信,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仅不会削弱,而且会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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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区际私法前沿问题研究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入世”后,内地与香港之间日益频繁的经济、民间交往客观上要求创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并加强区际司法协助。本文通过比较内地与香港在合同、婚姻、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内地与香港在区际司法协助领域存在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借鉴区际法律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解决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加强司法协助的理想模式和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