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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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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其内涵丰富。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宅基地产权变迁的回顾,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权利关系,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框架,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涵进行阐释。从政策本质上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重塑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产权结构和权利体系,以完善和丰富宅基地权能,实现多元主体共享宅基地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包括: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权能;重塑宅基地产权结构,保障农户享有更完整的宅基地权利;推进社会主体共享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  相似文献   

2.
在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建设用地进一步收紧、农村大量宅基地闲置的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三权即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改革确有必要。文章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背景、权利内容、实现途径、改革的风险和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以期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研究和顶层设计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3.
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对宅基地改革至关重要,是有效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充分体现。通过文献分析和归纳论证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吉林省九台区、山西省泽州县、贵州省湄潭县有关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实践做法,总结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试点经验,试点地区做法实现了“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为新一批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提供借鉴。试点地区经验涉及三个方面。第一,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中,规范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程序、合理分配和使用腾退宅基地收益、加强对宅基地退出工作的监管;第二,保障宅基地资格权中,建立保留资格权退出宅基地的机制,合理确定退出宅基地资格权补偿方式;第三,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中,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通宅基地,构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4.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激发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活力、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该文指出,全面构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长效体制机制,需要从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产权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宅基地盘活的农村土地“多规合一”规划引领机制、构建以人为本的农户闲置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流转机制、创新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户闲置农房有效利用机制、健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后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强化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全环节的中介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各类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和强化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治理机制八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5.
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面临着城市化发展进入新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遇到新矛盾、宅基地管理政策失灵等系列挑战,因此,宅基地“三权分置”适时提出。学界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莫衷一是,研究发现,“宅基地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的观点更具科学性。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要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构成并通过宅基地专门立法给予保障;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必须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的登记、置换和退出制度;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扩大和转换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来实现。  相似文献   

6.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制形式经过三次制度变迁,才形成现有的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二元”权能结构。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律赋予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能不完整,从而束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着眼于农村现代化改革的需要,促进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从“二元”向“三元”转变,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遇到“资格权”创设法理依据不足、农民享有处分权能的问题存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诸多困局,通过宅基地“资格权”的具体化、“三权”权能结构优化、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式,方可有效促成农村宅基地所有制改革的完成。  相似文献   

8.
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逐渐由“二权分立”向“三权分置”转变,资格权成为其“三权分置”的关键。通过分析其现实状况及区域特色模式,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应用存在主体认定不明,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不健全,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困境,需要从制度与实践层面完善其主体制度,健全其权利内容与登记制度,明确其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等,以期促进我国宅基地法律体系的完善,规范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的开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相似文献   

9.
面对农村的现实需求和我国现行法律的限制,“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提供了契机。“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厘清“三权”关系,核心在于宅基地使用权“还权赋能”。在此基础上,变革的具体方向应当包括: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单独流转;落实宅基地资格权,延续宅基地社会福利保障功能;构建宅基地使用权费用支付机制、流转登记制度,扩大宅基地使用范围;完善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强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这是党中央对正确处理好工农城乡关系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是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基于对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的研究梳理,以关中地区1 177户农户为研究对象,构建宅基地退出意愿和个人现实特征、个人情感特征、宅基地现实特征的二元模型,包含农业收入占比、情感依赖、宅基地经济增值等16个具体变量,利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与多重共线性诊断进行各因素的显著性分析,对不同代际人群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对比。研究结果表明:(1)个人情感特征对农户退出意愿影响显著,并且不同代际之间差异性明显;(2)个人情感特征、个人现实特征、宅基地现实特征对于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显著程度和重要性逐渐递减,并且不同代际均受其特有的价值观和实际情况的影响,如“落叶归根”的情感、“宗族继承”的观念、“家庭生活需要”的现实压力而产生与其他代际相反或相差较大的特征。最后,从制定分类型的差异化退出模式出发,以指标互补、产业再生和休闲共享等策略对宅基地退出后的保障与补偿进行探讨,为解决城乡要素流动不畅等...  相似文献   

11.
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之一。行稳致远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客观上要求对当前各级政府正在推行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设计做进一步的理论思考和深入研究。当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设计有其创新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目标取向及制度框架应是“两权分立、一户一宅、多元化配置”,这既避免了与现代产权理论相冲突、相背离,又避免了“资格权”与现有法律不衔接、不相容,符合新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2.
政策工具使用是探索宅基地政策试点地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的重要考量。筛选中国16个宅基地政策试点地区的30项“三权分置”政策文本,运用内容分析法挖掘出329个政策文本单元类目,总结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试点地区的政策工具使用状况。研究发现:政策试点地区政策工具整体结构不均衡,偏好使用经济型政策工具,自愿有偿退出和有偿使用政策工具应用过溢。组织型、管制型和信息型政策工具适中,自愿型政策工具使用偏少。试点地区宅基地三项权能的政策工具运用存在明显差异,宅基地使用权赋权扩能的试点取向凸显,而集体土地所有权政策工具试点改革相对较少。因此,合理调整不同类型政策工具的使用结构,兼顾宅基地三项权能政策工具组合应用,总结试点成果经验,逐步拓展试点范围,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相似文献   

13.
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两权分置”再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发展阶段。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力度不足,使得宅基地“三权分置”成为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主要包括“成员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债权”等三类权利构造模式。三类权利构造模式在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基础、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方式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构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14.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在探究宅基地“两权分离”架构下的权能困境与乡村衰败互动关联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生成逻辑,进而指出“三权分置”下的“三重复合功能”定位能有效化解“两权分离”架构下权能困境,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在此基础上,系统总结了2015年以来试点地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探索中的权能实现,其经验表明:强化宅基地所有权的管理功能是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完善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功能是保障农民生态宜居的重要制度保障;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是实现农民生活富裕的有效途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化路径在于“还权赋能”于三权的“增量权能”主体,从而使宅基地的“三重复合功能”得以有效发挥,最终实现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15.
伴随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村宅基地不可避免的大量闲置、低效利用,“农村空心化”现象日益严峻。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我国积极推进宅基地改革,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就在宅基地改革中探索出“保权退出”的新模式。首先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保障宅基地资格权的困境,再结合对凤阳县Y镇FY村和G镇GH社区的实地调研,对两个不同地域村庄探索的闲置宅基地退出新模式进行总结和剖析,分析保权退出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得失,从而得出优化农村宅基地“保权退出”模式的路径思路,为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有效退出工作提供政策建议:(1)完善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制度,建立资格权确权颁证制度,探索多元路径保障农户资格权内涵的居住权;(2)要提高农户对宅基地相关政策的认知水平,推动闲置宅基地的有效退出;(3)构建地方政府、村集体、农民各利益主体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找到各方都满意的宅基地退出利益分配方案。  相似文献   

16.
宅基地试点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市场这一新型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是县域农村成员间的宅基地交易市场而非城乡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下宅基地“三权分置”遵循集体所有权强化、资格权实化、使用权限定化的权利运行逻辑。宅基地“三权”不是“分离—独立”的权利关系而是“统分—主次”的权利关系。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派生出资格权,所有权的强化促进了资格权的实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统筹、配置、限定和管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优先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应坚持首先保障居住功能、优先实现生产资料功能、有条件激活财产价值和强化集体土地治理能力的取向,并保证规范制度设计的系统性。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经历了漫长的政策议程设置过程,运用文献梳理法和综合分析法,基于多源流理论模型的视角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议程设置过程与推进路径。研究发现:宅基地的产权模糊、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市场机制缺失、法律制度不完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不成熟构成问题源流;政策共同体的政策建议、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地方改革试点的示范作用构成政策源流;民众意愿的诉求、利益相关者的推动和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外溢效应”构成政治源流。三条源流经由政策企业家的结合,有机交汇打开“政策之窗”,使宅基地“三权分置”被提上政策议程。研究表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是三源流耦合开启“政策之窗”的必然结果。其后续的顺利推进需要科学设定宅基地“三权”的归属与权能配置、充分激活宅基地使用权市场配置的政策授权,加快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风险联动防控机制。  相似文献   

18.
梳理现有中央政策文件和学界争论点,有必要审视和明确“三权分置”下宅基地退出的权利类型。地方实践呈现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退出的演进现实。农户资格权的性质和内容表明农户资格权派生于集体所有权,属于集体成员权下的独立子权利。宅基地退出的权利表达可类型化为单行退出农户资格权、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保留农户资格权、同时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单一退出农户资格权事关集体成员保障完全丧失,应该建立充分告知、公示的程序规则,建立以当地城镇住房价格为参考的激励性补偿标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保留农户资格权的,应区分永久保留和暂时保留情形,设定暂时保留的条件、期限,暂时保留期间农户资格权补偿应留待真正退出时予以兑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一体退出的,应建立农户资格权重获机制,设定重获农户资格权的积极条件、阻断条件、补偿退回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9.
在“三权分置”框架下的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途径,探索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政策,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本研究以天津、重庆两个直辖市七个典型试点村为研究对象,基于ECIRM理论构建分析框架,对“原址投资开发”“集中规划开发”“集体统一经营或管理”“整村出租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通”等五种助推产业发展的宅基地整治盘活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五种模式在土地市场化利用或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的优势特点和适用的产业类型上的经验逻辑及不同产业主导区域和不同地区的宅基地整治盘活模式选择策略。实践中宅基地整治盘活不同程度面临发展难题亟待解决,例如资金、退出意愿、产权认定、规划、流转等问题,在改革推进中需要注重科学制定村庄规划;稳定宅基地使用权,保障投资主体土地权益;鼓励农房转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参与产业用地供给;构建土地整理激励机制;完善乡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0.
宅基地改革是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条件的社会公正,深化改革需要审慎稳妥。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多样化的路径,分散在宅基地初始取得、利用及转让退出环节。产权经济学从强化宅基地财产属性出发着力构建宅基地市场体系,宅基地初始取得的市场化是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有偿使用的独特类型,仅在少数地区得到持续探索。本文基于对我国东部地区一个发达工业镇的村庄调研,发现在宅基地财产属性凸显的背景下,宅基地的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促进乡村建设,实现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资源的价值,但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形成社会排斥问题,违背社会公正原则,损害普通农民的民生保障。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分置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但是在地方实践中,“资格权”并不能解决宅基地的财产性和保障性的矛盾,需要深入辨析。建议在坚持宅基地福利性配置原则的前提下,审视宅基地改革和农民利益及乡村建设的制度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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