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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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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便利就业机会,其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值得关注,其中网络主播、外卖工作人员、网约车司机等平台工作人员劳动工时过长的问题引人思考。文章通过文献调查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对平台从业者的权益保障进行论述,建议从明确平台从业者在线工作时间的法律性质、运用比例原则方法合理设置工作时间限度、工时责任纳入劳动工时基准立法等方面,将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又有劳动保护必要的平台从业者纳入劳动工时基准保护。  相似文献   

2.
学术数据库商的经营活动涉及知识传播的公益与投资营利的私益之间的平衡。学术数据库并不天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学术数据库商可凭借“独家授权协议”、行政政策等方式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学术数据库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实施不公平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使得公益与私益失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应介入予以规制。根据个案中学术数据库商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行政处罚、取消不当行政政策、拆分为公益与商业数据库并建立开放获取措施等方式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3.
平台经济中存在大量不同于传统劳动者的自我雇佣型从业者,其现实保障需求能否得到回应,直接关系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目标的实现。受我国传统自雇法律规则相对缺失和平台就业自身特点的双重影响,自雇型平台经济从业者面临类别混同和真假难分的辨识困局,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社会保障和组织保护机制供给局限。这些困境与当前劳动交换维持二元划分框架和性质导向的保障机制安排密切相关。结合自雇辨识及权益保障机制的发展来看,自雇型平台经济从业者的权益保障应首先实现向“渐进排列”劳动交换判断框架和需求导向保障机制供给的思路转变,在扩展社会保险和强化工会组织保护机制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调整。  相似文献   

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制度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适当地甚至违法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领域内实质性地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包括掠夺性定价、瓶颈垄断、垄断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等具体类型,其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等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5.
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评价经营者行为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程序。美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扭转了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立场和作用,强调应将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评价作为反垄断审查的中心环节,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无法忽视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但是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执法模式以及违法标准的设计,美国的经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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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平台伴随数字经济蓬勃而生,在推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竞争问题,其中跨市场竞争损害问题成为当前反垄断规制研究的新热点.平台深化其业务分工,以吸引更多用户群达成多元化建设目标,形成相互关联的平台生态系统,并通过生态系统将市场力量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阻碍、排除其他相关市场的正常竞争.而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传统支配地位规制框架暴露出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支配地位与竞争损害发生市场不一的缺陷,无法有效规制跨市场损害行为.因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引入跨市场优势地位规制条款,设置典型滥用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规范,对竞争损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同时,设置抗辩条款并研究配套实施细则,保障平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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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8.
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的根源在于平台兼具双重身份以及多业务线扩张引发的企业结构变动。反垄断执法机构惯用罚款与行为性救济,意图通过震慑、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救济竞争损害。但这些传统解决措施在平台经济中震慑力减弱、适用难度加大,难以起到救济效果。因此,契合平台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根源的结构性救济存在适用空间。现今,结构性救济虽然被学界与执法机构广泛质疑,但其与行为性救济具有互补性,不应被回避甚至忽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适用结构性救济规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首先,结构性救济的适用应遵循后置、综合适用,分类分级适用,正视适用成本的总体思路;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明确结构性救济适用的主体、客体、情形及可行性评估标准,明晰管理手段,从而更好地回应有效救济平台企业竞争损害的紧迫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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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独有特征和数据要素的独有属性引发了传统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理论和方法的适用问题。新要素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冲击使得构建新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思路和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反垄断基本分析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将数据要素作为市场份额的内部考量因素和平台经济的外部特有因素嵌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构造数据要素的“二元嵌入”模式,对数据要素影响市场力量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为实现该理论模式设计类型化规制和动态化调整的制度方案,从而为基于数据要素考量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实践提供行动指引,也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重构提供思路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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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所必然引起的自由竞争发展的一般规律 ,反垄断体现了各国借用国家权力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市场有序发展的制衡特点。我国现阶段尚无关于反垄断的专门立法 ,然而垄断行为特别是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已日见严重 ,通过立法确立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反垄断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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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适的反垄断目标是对数字平台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欧盟与美国等众多国家和地区的数字平台反垄断目标选择存在较大差异,存在“一元论”(专注于经济福利单一目标)和“多元论”(包括经济福利在内的多种目标)的分歧。本文从反垄断机构和数字平台企业两个视角分析我国数字平台反垄断的目标选择问题。研究表明,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目标应当以经济福利为主,其他目标应当诉诸尽可能少地扭曲竞争的其他政策工具。在国际数字平台博弈日益激烈、国内加强反垄断监管成为常态的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和政策借鉴意义。我国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最优政策选项及其约束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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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本特征表现为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引起的转换成本的大小.从数据与网络相辅相成关系的角度,可以得出用户等数据量应成为判断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要素的结论.同时,互联网平台型产业中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用户竞争策略,使得平台经营者可以利用杠杆传导市场力量,因此,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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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从业者职业伤害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无法覆盖这一群体,而商业保险赔偿低,平台企业不担责甚至违法去劳动关系化卸责,平台从业者陷入了职业伤害保障困境.各地开展的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限于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的捆绑难以持续推进.台湾地区通过制定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强化对平台就业者劳动关系的监管;并通过将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有效地解决了平台就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台湾经验,通过立法为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松绑,将平台从业者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体系之中,从制度源头解决问题;同时,强化劳动关系确认标准,依法保障平台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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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 ,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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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案件日益增多。“华为诉IDC案”引起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及世界通信业的高度关注。推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遏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必须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研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问题及具体情形,分析FRAND原则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可以为我国明确FRAND原则下合理许可费的认定标准、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制度、建立专门的反垄断审查和处理机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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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产生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效果,但现有实践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仍有不足。从类型化的角度来看,“二选一”行为可以区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和扮演“桥梁”角色的具有较大市场力量的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从竞争环境维度、消费者维度、竞争者维度、平台经济的发展维度产生损害市场竞争的效果。针对不同的情形,有必要通过增加规制方式与完善竞争法相关规范的适用实现相应的规制目标,包括运用非强制性综合治理手段,以及灵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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